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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日丹:健全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

 沩江学者 2013-10-11

徐日丹:健全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

2013-10-01 10:19 来源:检察日报  我有话说1人参与

  近日,由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主办的第二届“执法公信力”论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论坛主题为“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权也不例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德利说,近年来,高检院把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放在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不断推进和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强化外部监督方面,2003年9月,高检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这一制度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权行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强化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促进规范执法,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琪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社情民意,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十年来,对加强其自侦案件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建议,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理机制,积极拓展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和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联络服务机制。

  (二)科学管理案件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为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高检院于2011年10月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等进行集中管理,并承担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职责。截至今年7月,全国共有3053个检察院设立了案件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鹤岗市检察院检察长姚绪认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主要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前后流程来设置的,彼此之间相对独立,横向业务之间的有效对接不足,容易出现监督脱节。在对外监督方面,也容易因各部门自成一体、协调不够而导致对外监督的整体合力不强。2008年,鹤岗市检察院对全部案件实行网上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动态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一直很关注检察机关近年来大力推进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他认为,“目前,案件管理主要针对案件的进度、期限等,是基础管理,这些均为法律规定必须做到的事项。案件管理的核心应当是质量管理,这也是下一步案件管理工作的方向。”顾永忠建议,案件管理考核指标应当科学、符合办案规律;案件管理工作中,要强化司法人员管理,提高办案质量。

    (三)阳光司法以公开促进公信。据了解,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于2012年率先开发出“阳光司法综合信息平台”,使审判流程从立案、送达到庭审、裁判全程公开,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网上公开。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院长张光宏认为,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带给法官的震撼、触动以及倒逼机制前所未有,不仅人情案、关系案无所遁形,而且法官裁断案件力求公正,说理力求透彻,文书撰写慎之又慎,避免错误甚至是细微瑕疵的发生。

  “司法公开有利于当事人的参与和理解,实现司法民主化;有利于群众监督和获得群众信赖,实现司法社会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指出,我国司法公开基本还处于流程、程序公开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向实质和深度推进。他建议,建立阳光司法保障机制,从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保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监督等方面,推进司法公开从阶段向全过程、从形式到内容、从个别向常态、从被动向主动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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