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督办涉黑案件宣判 (2012-04-23 第5版)
盐城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认真审查证据,将侦查机关认定的集资诈骗罪名改变定性为诈骗罪,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同时,承办人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一同查明涉案赃物去向,追回赃款赃物300余万元并及时发还给被害人。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侦查机关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认为已经涉嫌犯罪的阮某某等5人,果断提出了追诉意见,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对于涉案部分被告人,考虑到其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参加犯罪时间较短、作用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作出了部分由侦查机关撤回、部分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和部分建议判处缓刑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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