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纳税申报表问题解答 一、问:新预缴申报表什么时间开始启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规定,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 1、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2011年度预缴(包括4季度预缴与12月份预缴)申报仍用旧表A类; (2)2012年度预缴(包括1季度预缴与1月份预缴)用新表A类。 2、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1)2011年度预缴申报、汇算清缴仍用旧表B类; (2)2012年度预缴用新表B类。 二、A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一)问:由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企业,预缴时,能否将按开票金额2.5%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填报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答:预缴时暂不填报,在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问:(月)季度预缴时能否填报? 答:预缴时可以填报。 2、问:预缴申报时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①与接受建筑业劳务方签订的合同;②提供建筑业劳务而取得的证明实际经营收入的发票;③机构直管项目部因提供建筑业劳务在所在地预缴企业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待主管税务机关在CTAIS中维护企业已预缴税额后,再进行申报。预缴申报时,A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将自动带出。 三、A表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一)问:企业预缴申报时,企业如何填列? 答: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除特殊情况外暂不填写本行。在申报界面提示“‘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暂不填报,如以前年度有多缴税款,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问: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年度申报时在外地按千分之二预缴的所得税总额如大于企业的应纳税额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述情况,一般不予退税,留在以后年度抵顶。抵顶税款时,应填写预缴申报表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由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申报。 (三)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等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时是否可以填入A表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答:预缴时暂不填报,在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事项。 四、A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如何理解? 答:本行填写能够用本次预缴利润弥补的亏损额,一般来说,本行应小于等于4行+5行-6行-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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