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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企业所得税 季度、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四)

 松涛楼 2018-05-19

案例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企业所得税

季度、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裴玉梅

                            2018.5.15



第三部分: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政策依据

1、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填报

按照国税发[ 2009]31号相关规定: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

2)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申报方式

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房地产企业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该申报表分三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即;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2)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本文仅对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进行解读。

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1)2016年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017年12月29号全文废止)填报。

22017年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要求填报。该报表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三)2014版与2017版 A105010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部分差异比对说明

经过比对,2014版与2017版企业所得税“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中关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部分,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说明基本一致,变化仅有两点:

1、2014版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变为2017版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主要是依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而修改。

2、2017版“A105010的表间关系“6.若第21行第2列≥0,第21行第2列=表A10500040行3列;若第21行第2列<0,第21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40行4列。”而2014版表述为“39”。主要是由于2017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新增了“(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故“(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由2014版39行调整为2017版40行。

从上述2014版与2017版A105010表反映“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差异对比来看,两个版本就该部分的填报说明基本一致,没有太大的变化。




未完待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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