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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什么比“误拆”更下作的理由

 红瓦屋图书馆 2012-04-25
还有什么比“误拆”更下作的理由
2012-04-24 09:00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作者:朱永华

  本报4月22日刊发的《凌晨4时,免费公厕遭野蛮黑手》一文引起广大市民及网友的强烈关注。23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环卫部门了解到:附近工地的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向环卫执法部门表示,公厕属误拆。(4月23日《兰州晨报》)

  自“强拆”事件不断发生,遭到舆论痛斥和法律不容之后,一段时间来“误拆事件”却又不断发生,有媒体报道显示,仅2009年至2010年7月,经媒体披露的“误拆”事件就达69起,今年3月20日,南京的罗女士位于南宁市沈阳路的一栋两层住宅,被一家房地产公司于3月20日凌晨拆掉。事发后房产公司亦称是“误拆”,更离奇的是安徽黄山市一位老太外出回来时,家中的房子被夷为平地,拆迁方解释称拆他人的房屋不慎砸坏了孙老太的房子,就顺便也拆除了,而这些“误拆”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现象,那就是与拆迁户还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被“误拆”了。

  果真是因为开发商“误打误撞”拆错了房子?这话恐怕没有几个人会相信,无论是以往媒体报道的“误拆”事件,还是眼下这幢早已被开发商“盯上”的公共厕所,要么是打不成协议,要么是妨碍了开发商的施工,实在找不到合法的拆除理由,结果就只能“误拆”,造成既定的事实,有道是“不知者不怪罪”,告到法院也容易扯皮,最多就是赔偿经济损失,而这正是开发商求之不得。

  从以往的“误拆”事件,到这次“误拆”公共厕所,大多发生在深夜时分,即使合理合法的拆迁,又何必选择在深夜,而且还是针对性的“误拆”,就以这间厕所为例,除了厕所被拆除之外,其他并没有房屋被拆,用“误拆”来为自己的龌龊行为搪塞,不仅理由下作,更是辱没了公众的智商。

  实际上,“误拆”的实施者自己心里再清楚不过,协议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强拆不仅要顶着巨大的舆论压力,还可能引发人命案,随着新的拆迁条例出台,地方政府官员也不可能再冒着违法的风险实施强拆或纵容开发商逼迫拆迁,而违法成本最低,又能快速达到拆迁目的,“误拆”无疑是最合适的选择,既不会闹出人命,房子也拆了,往日需要找拆迁户商谈的补偿协议,现在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被拆迁户自然会主动找上门商谈,即使拆迁户寻求法律途径,大不了也是经济赔偿,对于开发商来说是求之不得。

  屡屡发生的“误拆”事件,表面上看是开发商的主动实施,但实际上却与地方政府的态度暧昧甚至姑息纵容有很大关系,“误拆”把开发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撇的一干二净,被拆迁者迁怒于开发商,又不得不依靠政府部门来讨回公道,政府部门此时正好充当“和事老”的身份来协调赔偿,而从这些“误拆”的最后处理结果来看,大多是以补签协议赔偿了之,从未见过政府部门措辞强硬的要求开发商恢复原貌就地重建。

  “误拆”目标由民用住宅演化到城市基础设施,可见某些开发商的嚣张已经逐步升级,然令人欣慰的是当地执法部门这次显然已是忍无可忍,另据媒体报道,当地政府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责任方对公厕恢复原貌予以原地重建,同时按公厕造价处以1~3倍的罚款。据报道说该公厕的造价预计在20万元~30万元,也就是说,拆除公厕的责任方最多将承受90万元的罚款。处理是否能够完全兑现,公众还将拭目以待,更希望这样的处理能够作为民房被“误拆”的样本,像这样蓄意制造的“误拆”事件,能够得到严厉的惩罚,既彰显政府的公信形象,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同时也能够使拆迁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规范前行。(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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