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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与民意对接机制研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另一种途径

 竹林放歌 2012-04-25
刑事审判与民意对接机制研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另一种途径
7/14/2011 10:38:52 AM
 
伍正龙

 

论文提要:

文章从民意的基本含义及特征入手,通过对民意内涵的深入挖掘,从其特性上找到其与刑事审判的对接点,通过对可能涉及民意的犯罪地社会影响、被害人状况、社区矫正工作等三个方面论述,采用表格的方式对以上三方面可能涉及的民意状况进行评估,并通过文字形式予以固定,客观上有望实现了民意与刑事审判的对接,并使刑事审判更加尊重客观存在的民意,亦使刑事审判能够获得更多的参考依据。与此同时,笔者同样提出了几点担忧,对于该对接机制在未来实施的过程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或是因民意本身缺陷所无法实现的效果进行了阐述,旨在抛砖引玉,希望通过与同行人的讨论获得真知灼见以使民意与刑事审判之间实现更有效、更客观的对接。

关键词:民意  推手  对接评估

 

一、民意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民意的基本含义

民意本来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法国,鲁索在《社会契约论》中就曾经提出过公意的概念,并将其与众意加以区分,认为公意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别意志的总和。1)这也就是最早的关于民意概念的阐述。此外,民意,从规范意义上讲,就是指作为非统治群体的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按照西方公共政策学者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过程中,民意即群众性利益输入与表达,是政治系统正常运作和作出合理输出行为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民主政府政策输出的基本“原料”来源。2)

(二)民意的特征

1、民意具有主观性

民意虽然从根本上是由于司法实践引起的,但由于民意的情绪本质,使得民意在本质上难以逃脱主观性的特征。正如上文关于民意的定义所述:民意是民众心中产生的群体意愿的外在表现,也即是民意是人对于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的心理反映。行为人在大脑中形成的相对独立于外在客观因素的情绪即是人类情绪的本源,而民意恰恰只是那些具有一定相似性或相同性的情绪的集合,这种集合性的情绪具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因此民意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代有很强的群众发自内心的逻辑习惯和行为方式,这些民众所特有的逻辑习惯和行为方式不易于受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更多的来自民众自身的主观意识积累。

2、民意具有表层性

民意的主观性决定了民意来自于民众面临特殊情形之下所表现出的情绪,而正因为民意的产生是源于“特殊事件” (犯罪人的行为或者司法机关行为的不被认同)的发生,这样一种特殊事件发生之后产生的情绪特征即在于民众对于事件的思考并不成熟,对于事件的情绪反映相对直观而缺乏理性,民众在此时更多的信赖自身对于事件的第一反应的判断,而这种应时的反应更多的具有表层性的特征,或者称之为“表层意识”。表层意识,是说它处于社会意识活动的表面部位,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影响。3)民意的这种表层性特征更多的表现在民众对死刑案件的判断上:很多民众本身对死刑存废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当遭遇到学者们的不同见解时,他们习惯于匆忙地捍卫而不是先考察对方是否说得有理,并且这样的捍卫常常是以客观上不存在或尚未证实的逻辑关系为武器的。4)

3、民意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引导性

民意的主观性和表层性特征决定了民意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主观意识本身相较于客观存在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带有情感色彩的外在表现更多的不受客观存在的影响,而更多的仅仅受个人大脑的应时反应所支配。如果说主观意识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现实而存在,亦即主观意识尽管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但主观意识毕竟来源于客观现实,主观意识更多只在客观现实所能涉及的范围之内上下浮动。但由于民意的表层意识特征使得在主观意识的情形下又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下,我们难以要求本身高度主观情绪化的民意在出于民众临事的第一反应或是最初反应的情况之下还能作出更合理、更符合客观要求的情绪表达。


民意是民众对于特定事件所表达的愤恨情绪的带有一定指向性的情感集合。由于民意带有很强的主观意识色彩,因此无论从个人情绪角度或是民众意愿角度来说,民意都带有很大的模糊性,民意难以量化也成为所有研究民意或对民意有所涉及的学者的共识。

 

二、民意对刑事审判的推手作用

(一)民意对于反映民情的积极意义

民意正如上文所述是民众对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所表达的一种带有群众性与指向性的情绪表现。民意本身即是一种人类情感的集合,民众带有群体性的情绪因为类似的指向性而堆砌在一起,形成一种能够代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一定群体情绪的宣泄或是意愿的表达。正如美国学者伯恩斯(Walter Burns)教授在与死刑废除论者进行交锋时曾情绪激昂地指出:“愤怒出自人类本性:它可以解释人类行为的动机;愤怒承认只有人类才具有道德能力,并因此而彰显人类尊严;愤怒与正义相联系,如果有人被抢劫、强奸或谋杀,而人类却不感到愤怒,则意味着道德共同体将不复存在,因为人类不关心自己以外的任何其它人。愤怒是人类关怀的一种表达方式,而社会需要人类相互关怀。没有愤怒及其伴随的道德义愤,就没有道德共同体。”5)这是能够得到大众认同的观点,作为具有良知的普通大众,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于大众人认为存在法律缺陷的事件表达特殊情绪,这本身即是一种需要肯定甚至鼓励的行为。基于正义的情绪,表达了民众对于社会活动的关注,表示着民众朴素善良情感的敦实。试想一下,一个对社会当中发生的不公平事件都漠不关心的民众存在,将必然成为一个惨淡社会的投影。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在现代民主社会,民众的声音就是神的声音,基本上可以肯定,而且也必须肯定国民个人的欲求中含有直观上的正确成分。”6)


民意在治理犯罪的实践当中有其重要性,民意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同样具有特殊意义,它代表着民众对于司法实践的特殊情绪,代表着民众对于司法的评价。这种特殊情绪对于国家立法或是制定各项刑事政策具有很高的指导效用。

治理犯罪作为实现刑罚目的的一种最直接的方式,其本身的出发点就是通过治理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刑罚来实现惩治犯罪,维持社会稳定的统治要求。而民众作为社会各个阶级的集合,所表达的情绪恰能够对民众关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这种代表性正是统治阶级通过刑法的制定和刑罚的事实最希望达到的目的,亦即统治阶级通过刑法的制定与实施向民众传达着基于统治阶级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所制定的刑事法律的基本要求,而一旦民众的情绪在犯罪行为被审判、犯罪行为人被制裁之时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那么对于统治阶级了解其刑事法律本身的优劣以及其统治效果的好坏都具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而这种效果是仅仅依靠少数刑事法律学者“闭门造车”所无法达到的。

(三)民意对于预防犯罪的积极意义

民意代表着民众对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强烈的负面判断,这种强烈的情绪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犯罪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并对将要走上犯罪道路的行为人产生强大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将抑制很大一部分将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放弃犯罪计划,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人类生活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脱离社会而存在的人也许在生理上能够生存,但在长期隔绝社会条件之下,人所承受的巨大的心理压力势必成为难以继续生存的原因。社会性这一点上犯罪行为人也是无法例外的,尽管很大一部分犯罪人在心理上已经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但从根本上犯罪人依然是尚未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社会一员。而恰恰在这一点之上,民意具有天然的优势,因为民意本身具有社会性,虽然民意所表达的情绪并不一定是整个社会的情感表现,但民意毫无疑问具有较个人情绪广泛的多的群众基础,这种带有浓厚社会情绪色彩的外在表现所带给人们的无形压力是必然客观存在的。基于民意的强烈反响与压力,能够使得一部分本欲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出于对民意的恐惧而放弃实施犯罪的意图,而这也正是民意在实现犯罪预防方面最积极的一面。

 

三、民意对接点初探——民意评估机制的讨论

(一)刑事案件发生地社会影响评估(犯罪地社会影响评估,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

犯罪所在地包括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可能遍及犯罪所在地的各个角落且影响各不相同。因此对犯罪地社会影响的评估需要从犯罪行为产生影响的各地出发进行评估。如贩卖毒品罪的犯罪行为地可能是进行毒品交易地,而实际真正产生影响深远的是毒品最终的消费地。因此对犯罪所在地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需要从不同地域进行评估是必须且迫切的。

对于犯罪所在地的社会影响的评估事实上是对客观存在的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一种实地评估,即将客观实际的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书面化的固定工作。这项固定工作的直接意义即在于以书面可视的形式对犯罪所在地的民众可能产生的对犯罪行为的疑问、猜测等情绪进行解答,使得民众对犯罪行为的固有社会危害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而这种认识和了解的过程必定是通过刑事审判人员将这项评估内容向民众表达来实现的。只有这样经过固定后明确的对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辨识,才能使得民众对犯罪行为在犯罪所在地的社会影响有个客观实在的印象,从而能对犯罪行为对其周遭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一个具体化的认识。而这项工作实际上能够实现对民众意志的恰当引导,使得民众更准确且合适的表达对案件本身的看法。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认为在判断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时需要考虑以下七个因素: 1. 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 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和其他有关情节;3. 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或者是否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结果;4. 行为人本身的情况;5. 行为人主观方面情况;6. 情节是否严重、恶劣;7. 行为实施时的社会形势。7)因此,笔者认为,各评估责任单位在对当地社会影响进行评估时应当综合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因素进行客观评估,评估所参考的因素愈多,最终获得的评估结果则可能愈接近法律事实本身。

 

附犯罪地社会影响评估:

犯罪地社会影响评估表

XXXX年X月XX日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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