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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后自主就业 可享一次性补助

 黎明小子 2012-04-27

  本报讯 昨日,市民政局发布公告,从2011年11月1日起本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将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公告中指出,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城乡统一,但会根据退役士兵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义务兵补助标准为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为准)的2倍。而对于士官,其补助标准是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选改士官后服役时间增加1年,增发5%;直招士官,其补助标准: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服役1年增发5%。

  同时,公告中还明确了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而残疾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按照比例增发。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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