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6月13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规定,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住房补贴实行分级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残疾士官住房补贴、残疾义务兵住房补贴的经费来源、申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购房,由安置地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中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为其购房,其费用除退役士官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安置地县(区)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安置地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按普通商品房面积60平方米为其购房,其费用除退役士官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的退役义务兵购房,由安置地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中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为其购房,其费用除退役义务兵中央财政补助之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安置地县(区)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按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给其购房,费用除退役义务兵中央财政补助之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凡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的退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无需政府购房的,按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费用由省财政承担。(作者: 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