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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运用《特别规定》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

 冠希2012 2012-04-27

如何理解和运用《特别规定》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  

2011-04-24 16:03:23|  分类: 业务学习 |  标签: |字号 订阅

一、《特别规定》的基本框架及理解
  去年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尤其是《特别规定》已发布近10个月了,不少干部还不知道《特别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用其监管的案例,更是少的可怜。来的时候,于处说延边州这方面搞的不错,可一打听,是当地技术监督局部门搞得。我们吉林地区这方面案例也不多。正确运用《特别规定》进行监督指导前提是理解是正确理解和把握。
  理解《特别规定》,要熟知6项基本内容、4个立法特点、4个指导意义。
  1、《特别规定》的6项基本内容。《特别规定》是在特别的时期、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给“中国制造”带来极坏的影响。并且违法经营问题从来没有停止中断过。
  ●汶川大地震牵动全国人民的心。但据成都市工商局通报:12日以来,全市工商部门加强了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了对受灾地区的饮用水、粮食、食品、蔬菜、药品、石棉瓦等商品的监管,全力维护市场稳定和食品安全。截至5月20日,全市共查处违法食品2656公斤,查处各类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违法经营行为34件,其中包括哄抬物价、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含饮用水)、无QS标志食品和利用抗震救灾进行虚假宣传等等。
  那么,《特别规定》的20条,具体规定了以下6个方面:
  (1)明确了立法的任务和目的。
  (2)界定和规范了“食品等产品”的内含。关于《特别规定》中“食品等产品”的概念,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食品等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3)规定了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特别规定》第15条规定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4项职权。一是检查权,;二是查阅、复制、查封和扣押相关资料权;三是对现场食品等产品的查封、扣押权;四是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权,即“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权力。
  (4)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食品等产品安全上的法定义务。
  生产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5个;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4个:一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的义务;二是出具所售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义务,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三是履行生产者(供货商)通知停止销售的义务,销售者在接到生产者(供货商)停止销售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四是发现隐患,停止销售并报告的义务。

  (5)确立了违法举报制度。第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规定和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6)规定了具体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开办企业、柜台出租和办展企业和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在食品等产品安全方面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特别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2、《特别规定》的4个特点:

  (1) 规格特殊。《特别规定》是国务院为了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以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而采用的一项紧急立法。这些年来,国务院出台法规性质的“特别规定”仅有两个,一个是这个《特别规定》,另外一个则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并且尽管这个特殊规定有很多新内容,但却没有给我们预留贯彻落实的准备时间,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显示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形势的紧迫性。

  (2)调整范围宽。《特别规定》在对调整范围的定义中,采用两个立法技巧,一个是列举式,一个是定义式。列举式是把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都列举出来。定义式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凡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都在《特别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质检总局的国质检法〔2007〕454号《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2)食用农产品;(3)化妆品;(4)医疗器械、药品;(5)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6)特种设备;(7)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8)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3)操作性强。《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根据各监督管理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针对实践中产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从“补充”上看,体现以下这样几个方面:

  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了有益的补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只有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才能没收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而《特别规定》第3条第4款则规定,只要属于无照经营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行为,就必须没收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且可以查封经营场所。

  补充了《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处罚不完善的不足。目前《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标识的行为的处罚,只规定了责令改正的措施,这尚不足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则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补充了《产品质量法》关于自律实行食品查验空缺。《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验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向供货商索要检验报告;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若违反上述规定,《特别规定》设定了责令停止销售的措施,对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也设定了其他处罚措施。同时,《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缺陷产品的管理没有规定召回制度,但《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了召回制度。

  (4)问责、处罚的尺度明显加大。《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是“两加”,一是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二是加重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一,《特别规定》突出体现了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特别规定》加重了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要追究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具体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别规定》中 “各自职责”这个字眼出现了达11处之多。与此配套,《特别规定》在第13条设定了问责条款,且该条款对不履职和乱履职(滥用职权)所设定的问责是一样严厉的。这样的设定,表明了国务院解决食品安全各个监管部门趋利避责、相互扯皮的决心。

  3、《特别规定》的出台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今后管理3个长远的指导意义:

  (1)消除了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食品卫生的疑惑。虽然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划归工商机关监管,但《食品卫生法》并没有规定工商机关具有这方面的职权。在监管流通领域食品卫生的问题上,工商机关能否适用《食品卫生法》一直存在争议。

  《特别规定》则解决了这一问题。《特别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第3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的处罚措施。结合这两条规定,工商机关对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的当事人,可以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

  (2)《特别规定》理顺了交叉事项的管辖权,解决了部门职能不清的问题,适度减轻了工商部门特别是在食品无证无照查处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特别规定》第14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19条规定:“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按上述规定,工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既对属流通领域及餐饮、生产环节有证无照的由工商部门管理直接监管到位,而对尚未取得前置许可证的则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因《特别规定》确认了部门职责主次,在工商部门执行抄告和转交制度后,质检和卫生部门不得再行推托。从而减少工商部门承担不应承担责任的几率。如厦门工商局实行无照经营抄告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给相关部门,效果很好。

  (3)《特别规定》解决部门规章的冲突。商务部最先出台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其规定的主要内容与工商部门现在监管的内容交叉冲突。《特别规定》的出台较好的解决了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矛盾。

  (4)《特别规定》的施行,拓展了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空间。如:《特别规定》设定了对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和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柜台出租和办展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扩大了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处罚范围。

  二、《特别规定》的运用方法和技巧

  《特别规定》的核心点,就是“法定条件”和“法定要求”。因为生产经营者都是围绕这两条进行登记、经营;社会也要按照这两条进行监督;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更要围绕这两条进行督导检查和规范。

  (一)经营主体检查指导方法和技巧

  1、需要掌握的概念

  法定条件

  2、经营主体存在的突出问题

  内外两方面:从内部因素讲有核准的问题,也有监管问题;主要是:核定范围过宽;无照收费;监管不到位,索证索票及进货台帐建立不好。

  从外部讲经营者的主要问题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

  3、证照核定和检查要点

  4、索证索票指导检查要点

  5、        进货台帐的指导检查要点

  6、其他经营主体的检查指导

  7、需要注意的问题

  l  取缔、抄报

  l  信用分类

  l  如何查处

  二是商品质量检查的方法和技巧

  1、需要把握的概念

  ü  法定要求

  ü   商品、

  ü  商品质量

  2、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

  3、感官检查

  4、3标检查(标签、标志、标准)

  5、质量快速检测及质量检测

  6、几种常见违法行为的检查要点

  7、掌握几种商品监管的辅助方法

  ü  向经营者学习

  ü  向业内人士请教

  ü  善于查询和咨询

  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应注意的问题

  ü  应纠正的认识误区;

  ü  应弥补知识的盲点;

  ü  应树立的观念

  细节决定成败

  责任胜于能力

  方法比努力更重要。

  (二)把握《特别规定》的核心点,要注意2个问题

  1、抓住其核心点,注意处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特别规定》的核心点,就是“法定条件”和“法定要求”。因为生产经营者都是围绕这两条进行登记、经营;社会也要按照这两条进行监督;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更要围绕这两条进行督导检查和规范。

  “法定条件”,比较好理解。但“法定要求”,却较费周折。

  那么,什么是法定要求?质检总局(国质检法〔2007〕454号)的《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做了明确规定:“ 法定要求,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从其表述来看,“法定要求”相当宽泛,也相当严格。

  对工商干部来讲,抓住其核心点就要处理好《特别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但其法律地位有其特殊性。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特别规定在适用上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同位法,也排除下位法。然而《特别规定》对具体法的设定范围、内涵上有延伸性规定,作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转致适用,如第3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因此,工商部门在适用《特别规定》时,必须同时兼顾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好与其他各种关系,尤其是法律的关系的同时,要把握关键控制点,不要扩大和缩小《特别规定》的使用范围。在处理《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和《特别规定》关系时,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按照“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来理解把握。依我的理解,能直接《特别规定》进行查处的只适用四种情形: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不能提供产品合法检验检疫报告、市场开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这就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认真的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否则,就会出“差儿”,“惹乱子”。

  案例:2007年11月23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按照上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布署,依法对某酱油厂生产的酿造酱油(标签标识为特级品,氨基酸态氮≥0.8 0g/100ml)进行监督抽检,经市质检所检验,结果所检项目之一的氨基酸态氮实测值为0.73g/100ml,低于其明示值≥0.8 g/100ml,其他检验项目均符合GB18186-2000《酿造酱油》强制性标准要求,检验结果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县局立案调查,酱油厂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据此,根据上述事实,县局认为,酱油厂生产不符合GB18186-2000《酿造酱油》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县局在履行告知程 序后,于12月24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酱油厂。酱油厂不服处罚,以县局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市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县局处罚决定。市局复议后认为:县局处罚存在证据不足及适用法律不当问题作出撤销县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关键点是他们检测产品的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标准,发现该标准虽属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是,本案酱油不合格项氨基酸态氮属标准第5.3.1条“理化指标”中的一项,不是强制性而是推荐性条款,况且氨基酸态氮实测值少于其标识值0.07 g/100ml也不足以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县局以酱油不符合GB18186-2000《酿造酱油》标准为由,认定酱油厂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显然证据不足。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为生产以次充好的酱油行为,并依据《产品质量法》五十条规定处罚。

  2、把握适用方法,正确、有效的运用《特别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总局贯彻《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工商机关不仅要对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还要加大对建材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管力度;不仅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还要加强对经营主体、市场开办方的监督和指导等等。

  就近几年的指导检查实践来看,实施好《特别规定》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杜绝和减少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必须让我们的干部知道检查什么,如何检查,怎么指导。做到这一点实际并不难,只要抓住一些关键性的东西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就可运用自如。今天时间的关系,我只讲如何针对性检查和经营者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的指导方法要点:

  首先是依据“法定条件”“法定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目前,除了《特别规定》外,我国还有众多的主体法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产品标准,已形成庞大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体系。

  就“法定条件”“法定要求”的规范、限定以及市场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有注册登记、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商标广告合同监管等六类122种,比如:产品质量监督的违法类型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等等。面对这些一下同志,就懵了,不知咋查,咋管了。实际上,工商部门对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检查方法很多。依我的理解和实际使用的体会常用的为外在特征检查和内在质量检查两种方法,既外在特征检查,如:感官鉴别检查法等;内在质量检查主要是质量快速检测检查法和产品质量监测。但不管是那种方法都要抓住规律性的东西,,就会使我们的监管检查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也许在座的许多同志都听过我的课,也许想来个更直接的,就是进各种店铺要看什么。这确实是个好主意,但不大好讲,面太大,点也太多,三两个小时说不清楚。不过,我想就我们目前监管的重点讲两个步骤:

  第一步,进门初浅检查看什么?这要结合两个分类监管和“六查六看”,看存在的突出问题:

  食杂店(小超市)、小卖部:

  a、三无食品容易出现问题的主要有:儿童食品{油炸类、膨化类、棒棒糖类居多。

  b、容易过期的食品有:面包、肠类、方便面、饮料、调料类。

  c、禁售食品主要有:半汁葡萄酒、五家以外生产的糖精以及28品类无QS标识的食品,啤酒非B瓶或超期。集中有问题的食品是,瓶桶装饮料、大米、大桶装的酱油、醋、白酒、豆油。

  d、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有:农村店的罐头无标签现象比较多。

  F、儿童玩具、转换器、电线电缆多数无3C认证标志;

  G、擅自出租、出兑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生肉、饼干、白糖)较为严重。

  大型超市的共性问题是:

  A、     散装食品不规范,主要是无签、无防尘、防蝇设施;

  B、     现场加工食品不符合要求;无加工记录或加工记录登记不规范;

  C、    索证索票执行不好;

  D、    名牌商品有假冒,尤其是国名酒。

  第二步如何深入进行常规检查。这主要是外在感官鉴别及包装物的“四标检查”。这里我只讲“四标检查”。

  什么是四标检查?就是:标签、标志、标识、标准的检查。其有区别,也有联系。工商干部能掌握其要领就会在监管过程中实施有的放矢的监管。

  (1)标签,任何商品都应有标签。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他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内容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

  A、标签检查的关键点是:标签基本要求,主要有:

  1、标签必须真实。生产企业应按食品的基本属性标注食品名称。有的企业以红萝卜脯称为“红参脯”,有的以土豆淀粉称为“藕粉”。这种以假乱真,给消费者造成错觉。因此,所有生产食品者,都必须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正确地标注各项内容。

  2、标签必须有科学性。食品标签上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必须准确、科学,有些企业在标签上作了一些未经大量科学实验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如:“防癌抗癌”、“延年益寿”、“减肥健脑”等等,超越了目前的科学水平,象是神话中的仙丹妙药,是不科学的。

  3、标签必须规范化。食品标签上的汉字必须是合科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淘汰的异体字。汉语拼音或英文应明显小于汉字。食品名称必须处在整个标签上最为醒目的位置等等。

  一是从食品标签上标明的食品名称区别食品的内涵和质量特征。

      二是从配料表或成份表上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

      三是从净含量或固形物含量上识别食品的数量及价值。

      四是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识别食品的新鲜程度。

      五是利用标签的其他内容指导购买。

  B、标签使用的主要问题

  名称不符、配料顺序不对、日前标注不清晰、其他内容标注虚假等。

  目前保健食品标签主要存在7大问题,分别是商标名称与产品名称违规使用、包装上夸大宣传、商标滥用、未标明卫生许可证、未注明生产企业、未说明净含量以及保健食品标识大小过于随意。

  对于食品而言,因为GB7718标准对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做了专门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食品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则可认定食品质量不合格。但并非所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大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查询一下标准。这也是在运用《特别规定》进行监管中需要牢牢把握的。

  (2)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征、特性所做的有关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比如:条形码。识别国别。韩国食品的条码为880.我国为690---693.

  值得注意的还有电子监管码。

  2007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已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食品、化妆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等9大类共69种重点产品必须实施电子监管。执行日期是2008年6月1日。

  (3)质量标志其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生产者,用以表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主要包括: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商品条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有机认证标志、CCC标志、环境认证标志等。这些标志虽然所使用规定不同,认证部门不同,具体的要求也不尽一样,但都有内在的联系性,这就是标志特征规定非常具体,使用范围、期限规定非常严格,违法、违规惩处也非常严厉。一会儿,我着重讲QS和3C标志。

  a、要把握图案、文字等标志,识别要领,如:绿色食品的图案为圆形,由三部分组成,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生中心蓓蕾。编码为12位。保健食品为牛头标。

  b、把握相关规定。绿色食品不能超期、超量、超范围。绿色标志为三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C、问题特点。冒用、伪造或超期、超范围生产销售的行为的查处。我们一些县(市)局每年都办了许多案子,而且都很大。如:丰满分局的大市场所。龙潭分局的消保科等。

  (4)标准检查 什么是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我国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

  我国目前已发布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965项、食品行业标准2900余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634项。每个标准都有不同的指标。拿食品为例,一般食品标准都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产品标准对产品各参数作了全面规范,这是我们执法的切入点。很多产品只要学习了标准再和产品相对照,就知道其是否合格,然后启动监督送检程序,确定产品质量状况。

  譬如:GB17401—膨化食品卫生标准规定:其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的正常色泽、气味和滋味,不得有异物、发霉、酸败及其他异味。

  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其感官指标是不得有异臭、异味,不得检出肉眼可见物。

        GB 6192-86.1黑 木 耳规定:感官检验 眼看:观察朵片大小,完整程度,看色泽深浅,光亮情况。注意流耳、拳耳是否符合等级要求,看有无霉烂耳、虫蛀耳、流失耳。 鼻闻;嘴尝:不允许有异味。

  标准检查的要领,应注意以下几点:

  A、标准的年限。我国为5年。

  B、标准的划分既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 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 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 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C、依标准进行食品属性检查。譬如:葡萄酒与露酒。山葡萄酒的国家标准是GB/1982—94;露酒的国家标准是GB/1981—94。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葡萄酒,细看标准或配料却是露酒标准。典型的虚假表示行为。

  D、市场上产品标准使用常见的问题:

  (1)虚假标注。譬如:葡萄酒与露酒。山葡萄酒的国家标准是GB/1982—94;露酒的国家标准是GB/1981—94。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葡萄酒,细看标准或配料却是露酒标准。典型的虚假表示行为。

  (2)过期使用。企业标准到期未及时复审、标准修订不及时等情况,特别是对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添加剂等质量安全指标的添加、更新与现实脱节。

  (3)无标生产。我国的标准体系中,许多产品只有通用技术条件或者卫生标准,随着当前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使食品新产品的开发更容易,导致已有标准不能覆盖新产品。在此情况下,许多企业仍将卫生标准或者产品通用技术条件作为产品标准,有的甚至无标生产。

  做好“四标检查”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善于比较。鉴别就是比较。实践证明许多时候需要我们对监管的商品逐一比对,“查颜观色”有些时候就要放下架子向厂商学习:

  06年李树军当处长,专门请来名酒经销商(几家总代理)传授识真辨假技巧,大受裨益。以后检查均能应用自如,辨假率90%以上。

  去年底,我们在一家公牛转换器专业店检查,人家告诉我们国家有规定转换器不实行3C,只有插头、插座标3C,后来业户把厂家的函及国家质检局的文给我们看,虽检查时有些尴尬,却学到了些东西。

  我有几个农民朋友。其中一个姓于,已多年不见。后来,通过别人找到了我。今年5、1时来家看我,才知道这些年他在做农资生意,并且买卖还不错。在闲谈中,他给我介绍化肥生意,其内幕,是我茅塞顿开。原来那些有关化肥的知识真是小巫见大巫了。我才搞明白什么的复合肥,什么是复混肥。明白了一些厂家的“猫腻儿”。他告诉我,复混肥51含量的十有八九有“情况”,这一点也值得大家不妨试一试。

  二要善于运用询问、查询技巧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1)绿色食品、QS、3C、保健食品都实现网上查询。QS也可电话短息查询,号码是:69588365具体操作先输入大写QS,然后在输入12位号码。如果你怕麻烦也可以登录食品安全在线(http://spaq12315.blog.sohu.com/)进行查询。

  (2)如果有些事情很急,也可联系电话询问。如绿色食品查询电话:010—62191419(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标志管理处)找李老师。

  三要有意识的采用逆向思维方式实施逆向检查。就是打破传统就产品查产品常规检查方法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单项的集中整治和就国家某些特殊的规定。这种“本末倒置”的逆向思维方式,对监督检查至少有三方面好处:一是有利于增强对市场监管中所遇问题的临场分析力和判断力;二是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使巡查能围绕着监管重点,灵活多变、有的放矢,突出针对性;三是有利于规避法律条款有禁则、无罚则的问题,提高对违法经营者查处力度。

  案例:2007年初,吉林市局玉山路工商所巡查员在对食品安全监管巡查中,发现市场上有一种糖精是国家规定五家生产企业之外的一种糖精在销售,玉山路所及时向分局消保部门报告,分局消保部门判断该行为涉嫌投机倒把行为,立即向分局领导报告,并及时和上级局进行请示和沟通,成立调查组赴天津进行调查,主管局长带领调查组三进津门,经查发现该企业虽是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的联营厂家,但超计划生产非常严重,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报请市局批准,将该企业的基本账户资金200余万予以暂停结算。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省局消保处的相关领导都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使企业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最后本案件处罚的额度为62万元。通过这起案例,不难看出这样一个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蕴藏大案要案,通过反项检查能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4要切实采用快检手段,实施检查。

  5要搞好基础工作,尤其是市场巡查记录。

  6在监管中要随时注意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收集了一下,2008年国家已实施和即将实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有:

  (1)从今年1月1日起,葡萄酒强制性国标正式实施。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除具备强制力外,还明确规定,葡萄酒的年份必须是指葡萄采摘年份,并且该年的葡萄汁含量必须达到80%以上,此外,新标准增加了柠檬酸、铜、甲醇、防腐剂限量及净含量的要求,所有葡萄酒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的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如果企业不按新标准生产,情节严重者将被赶出市场。

  (2)今年1月11日,卫生部通知印发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应在其生产的食品上标注营养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且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以每100克(毫升)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

  (3)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相关产品实施能效标识的实施细则。自镇流荧光灯等五类产品将于6月1日起实施能效标识制度。

      (4)今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通知》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并要求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5)国家卫生部于今年3月25日正式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二十二类、共一千八百一十二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将于今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其次是运用《特别规定》对经营者等进行自律指导。

  当前的经营者自律的主要工作是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台帐。这也是《特别规定》的重要条款,我们对经营者需要做好的重点工作。大家已经做的很好。但在具体运作上,尤其是初始阶段的确存在一定问题。

  主要是:索证索票方面,票证不全、不及时,多数票证过期失效,甚至还有虚假伪造的现象;台帐建立方面,食品进货票据混乱,登记或粘贴的品类不全,与实物对应不上。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没引起重视或是由于内部管理体制的因素,如大型超市分店多数由总店配货,此项工作差距较大;

  其次,监管干部责任心不强或是业务不熟;

  再次是法规和制度规定与实际监管工作有差距。

  那么,今后这么搞,这么建,确实是个问题。实际上,国家局在去年出台了《关于建立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说的很详细了。

  一是台帐的指导规范。国家局规定:“建立“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统一辖区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内容和格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统一印制相关档案、台账或者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所以,现在省局明确今后指导经营者建立进货台帐要以“追根溯源”为目的,以指导厂商、批发企业、个体工商使用制式统一的送货票据为基础,以粘贴式为主要形式,实行灵活、方便、简洁、实用的方法,达到我们的监管要求。今后省局的相关检查也要以粘贴式为主。但具体运作上要把握这样几点:

  1、粘贴式台帐只适用于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不适用于大型超市、市场及批发企业。

  2、粘贴式台帐的所有票据一定项目齐全、清晰、真实。比如:加盖公章等。

  3、进货台帐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4、市场巡查员检查采取倒查方法依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的频次进行查验,并签字确认。

  二是索证索票的指导规范。具体把握几点:

  首先是索票范围  

  市场经营主体范围  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乡镇政府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

  内容范围   索证索票制度中的“证”是指:食品生产者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他根据食品包装标识标注应当索验的证明文件三个方面。索证索票制度中的“票”是指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出具的销售票据,原则上应当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使用发票的,应当是固定格式的销售凭证,有生产者或者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次是索证索票要求 。 《指导意见》规定:食品市场、超市固定购入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一种食品的,第一次购入时必须索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以后可以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

  再次应掌握涉及索票的相关概念知识。

  (1)生产批次如何理解?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8号)第六条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批不是以天或数量来确定的。但在工商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商品的批次一般采用查看商品的外包装标示的内容。外包装上会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这样的内容,同一生产日期或者同一生产批号即可视为同一批次。目前企业大部分的批次批号是按照日期进行标注的,很少见到严格按照上面所说的批次表示的。

  (2)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法〔2007〕454号)的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其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检验报告:

  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依法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

  二、QS质量安全标志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食品企业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生产食品。二是强制检验制度。生产食品的企业对其产品必须自检,检验合格方可出厂,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产品实行定期监督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行加严检验。三是QS标志制度。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 QS标志只是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方面,它代表三个内容:一是企业声明,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经过国家核定,有市场准入资格。二是企业证明,这个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三是企业承诺,食用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承担法律责任。“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标志。标注了QS表示了三项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符合法定条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产品经过了出厂检验。

  (三)产品符合法定要求。

  工商干部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把握的有:

  a、QS标志的适用范围;目前只是28种类525种。明年所有食品都纳入许可范围并进行查处。

  b、QS的使用的要求:

  (a)编号原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例:QS—XXXX————XXXX————XXXX

                

  受理机关    产品类别编号  获证企业序号

  如:QS——2202——————0601——————2548

                            

  吉林省吉林市  饮料中瓶装饮用水  元豪公司序号

  (b)时间要求:许可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c)标准要求:QS标志应加印或加帖在产品最小单元的包装,可根据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既属于质量标志,又属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范畴。因此,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的产品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应视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值得提醒的是:

  1、QS并非食品所独有,目前一些化妆品、电器、农资都可以标注此标志。

  2、不在QS认证之列的食品。

  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有相应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即宾馆、酒家、西餐厅以及超市自制的食品不在QS认证范围之列。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QS标志监管的法律依据。

  QS制度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从加大办案力度的角度来说,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显然十分有效。然而,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经营者之间的经济条件也不均衡,违法情节也各不相同,以五万元起罚,现实中必然会出现执行困难的问题,也可能出现执法不合理的现象。

  三、3C认证标志与重要商品的监管

  3C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为“CCC”认证,有称“3C”认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其标志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采用10种防伪措施,如一揭即毁、荧光防伪、激光防伪、微缩文字处理等措施。

  辩认“3C”标志应注意:3C标识一般都贴在商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商品上.目前设计的3C标识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是不重复的。

  区别真假3C标识的方法很简单,如果细看3C标识,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3C标识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个标识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有关部门在向企业发放3C标识时,会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这样可以根据随机码来识别商品来源是否正宗。

  当前市场流通的产品突出问题是造假严重,大概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厂家私自非法印制加贴了假标;

  第二种情况是一些厂家对加贴“3C”标志不重视,进货时把成批的“3C”的标志转给商家,商家代贴时把不同规格的“3C”标志任意混淆。如把手机上的“3C”标贴到了电热水瓶上。

  第三种情况,如一些特殊型号的插头插座产品不在强制认证之列,却私自加贴了强制认证的“3C”标志。

  实施3C检查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认证的范围。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实行3C。目前已有三批,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21类。其没有具体期限限制,每年审验一次。

      2、3C标志的细节。除了3C符号外,右面标有还有S、EMC、S&E”、F。安全、电磁兼容、消防。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3C认证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进行监管。除此,我们没有查处权。

  4、3C于QS不交叉使用。

    

  值得注意的问题

  1、主要QS与3C区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均是国家采用市场准入的方式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以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重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为宏观产品质量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区别,主要是五个不同:

  一、两种制度设立的基础不同。

  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国情的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部分产品生产企业在根本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粗制滥造,致使劣质产品流向市场,恶劣质量事故屡有发生,给人体健康、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为此,产生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利用行政许可手段建立起市场准入的门槛。只有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检验手段,能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企业,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入市场,从而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在原有认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二、两种制度性质不同。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是以属社会中介性质的认证机构为主体实施,行政机关监督保障,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三、两种制度管理方式不同。由于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性质的不同,因此两种制度在具体管理方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时限要求不同。由于生产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其在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证书等方面均受到行政法规更为严格的时限限制和过错追究;

  二是对产品性能要求不同。生产许可证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较为全面的考核,包括可靠性、安全性、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等方面要求。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则更加强调产品安全性要求,比如对家电类产品突出强调对电磁兼容性能的要求;

  三是监督管理履行方式和责任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于属于行政许可,因此更加强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产品或者企业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强调行政机关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不能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的,还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77条承担过失责任。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于其不属于行政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只强调了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也进一步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更加强调行业的自律。

  四、两种制度目的不同。除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一样具有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外,生产许可证制度还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产品结构优化,提升产业优势和保障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的目的。

  五、两种制度管理范围不同。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企业和单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国内生产企业,也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就是说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国外企业要在我国境内销售,必须首先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国外进口产品不需要QS。

  两种制度管理的产品不同,实施强制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二者管理的产品上没有交叉。

  2、重点商品的监管。

  (1)采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突出关键行业的关键产品;如:劳保主要是安全帽;汽车配件主要是轮胎、刹车片;玩具主要是电动玩具;建材主要是水泥、油毡纸、建筑用钢材;低压电器主要是开关、转换器(插座),继电器;电动工具主要是手动工具等等。        (3)有些是实行3C(玩具),有些是QS(安全帽、扣件).

  最后,提几个想法:通化讲的,一堂课更多的留给的是观念和方法。观念要转变。要讲究“认真”,做到了也就进入情况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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