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公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将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构建质量安全、绿色生态、供给充足的中国特色现代食品工业。
然而,胶囊有毒、蜜饯不合格等不断被曝光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令社会公众的信心摇摇欲坠。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长期缺位的行政检查法,应进一步约束执法机关的日常检查机制,建立全面的防控体系,通过‘严刑峻法’整治食品、药品环境。对于‘毒胶囊’事件,‘排毒’核心环节在于严惩制药企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日前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行政检查法》长期缺位 “长期缺位的行政检查立法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李轩说,“行政机关应主动积极行使职权,通过日常的现场监管和抽查监督食品、药品是否合格,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但实践中往往因疏于日常监管,导致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 在他看来,只有立法才能对日常监管进行有效制约,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职责,对不作为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必要时对有关执法人员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建立全面有效的防控体系。 对于“毒胶囊”事件,李轩认为,其生产链条中间是“药用胶囊厂”,上游是工业明胶生产厂,下游是药品生产企业。 事件曝光后,工业明胶厂和“药用胶囊厂”被查处,刑事拘留45人,查封非法生产线80条,包括修正药业在内的下游药品生产企业除了保持沉默、召回问题胶囊外,则不见其他动静。 “不能只强调上游企业而忽视药品生产企业。”李轩说,现在监管部门和舆论把重点放在工业明胶的生产企业,以及药用胶囊生产企业,但是致使“毒胶囊”流出的核心环节是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生产企业从严处罚。 在整个胶囊产业链中,药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致使一些胶囊企业铤而走险,工业明胶流入药用胶囊行业。药品生产企业为“毒胶囊”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如果制药企业严格把关,上游生产企业就不可能有‘积极性’。”李轩说。 亟待制定药品安全单行法 近期,广州四律师上书国家药监局。建议称,与美国等国类似案例动辄赔偿消费者个人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美元相比,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提出了“惩罚性赔偿”概念,但从未有相关判例,希望此次“毒胶囊”事件能开创“中国惩罚性赔偿第一案”。 “事实上,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有限。”李轩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对“惩罚性赔偿”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在民商事领域还缺乏系统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能作为常规来适用。 “‘毒胶囊’是药品问题,确切来说是药品辅助材料,消费者购买的是药品,并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李轩分析说,应当借鉴食品安全立法,制定单行的《药品安全法》,确立药品违规违法的民事赔偿标准,严惩违规行为。 每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大多都经过媒体曝光、监管部门追责、舆论声讨、公益诉讼寻求突破、产品召回、处理几个责任人后,最终不了了之,新的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毒胶囊”事件又一次复制了这个怪圈,如何能真正堵住食品、药品安全的缺口呢?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不是一两个公共事件曝光就能彻底根治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法治观念和法治体系仍待健全。”李轩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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