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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给“价格战”扣上“恶性竞争”的帽子

 xinglixin 2012-05-02

不要轻易给“价格战”扣上“恶性竞争”的帽子

——兼论如何善待价格战的问题

 

     载《山东物价》2005年第1期、《价格与供求》2005年第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价格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被企业频频使用,价格战一直未有停止过。特别是我国买方市场、“过剩经济”形成后,降价战成为各种形式价格战的代名词,价格战风起云涌,此起彼伏,未曾间断;价格战已波及到家电、饮食、旅游、医药、电信、交通、汽车、航空等各个经济领域,可谓价格战“遍地开花,处处可见”;而且“战”得异常激烈,残酷无情,被称之为一场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价格战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常态。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好现象。

    伴随着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价格战的日益兴起,人们对价格战“有褒有贬,是耶非耶”的论争亦愈来愈激烈。如果将之分派的话,可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主战派,他们赞成、拥护、支持价格战;二是反战派,他们否定、害怕、反对价格战。无疑,前者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流,但反对价格战的思潮亦不可忽视。事实上,自从价格战出现之日起,它就一直背负着种种“骂名”。综观社会舆论反对价格战的诸多论点,什么价格战是低层次竞争,使得企业利润下滑、国有资产流失啦;什么价格战降低产品质量,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啦;什么价格战搞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啦,等等,把价格战说得一无是处,一团糟糕,一钱不值。而在反对价格战的“骂”声中,他们叫得最响,“骂”得最起劲,扣得最大的一顶帽子,就是斥责价格战在搞“不正当竞争”,是“价格恶战”,是“低价竟销”。倘若说前几种反对价格战的理由已经没有多少“市场”的话,那么把价格战与“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划等号者却不乏其人。动不动就给价格战扣上“恶性竞争”的罪名,已经成为目前有些人反对价格战惯用的手法,冠冕堂皇的“理由”。这个问题应引起价格理论研究工作者的警觉。

     不错,资本主义曾发生过恶性竞争“将牛奶倒入大海”的故事,对此人们记忆犹新,并对之深恶痛绝;我们的价格法律法规亦有明确的规定,支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对不正当价格竞争;我们的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希望不要出现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经济秩序能够有序运行。但我们绝不能以此作为反对价格战的挡箭牌,不能作为对价格战大泼污水、大唱反调的借口,不能认为给价格战扣上“恶性竞争”的帽子,就能令其挂起免战牌。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正是打着反对“恶性竞争”的旗号,反对价格战而又屡遭失败的。这方面的事例举不胜举,比比皆是。譬如,至今仍未停息“战斗”的彩电业,早在“彩电大战”初始,有些专家、学者们就曾高举“反对恶性竞争”的大旗为我们国家的命运、民族彩电工业的前途痛心疾首了一番;后亦有些彩电企业打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对恶性竞争”的旗帜,结成价格联盟,试图用“统一”的所谓“最低零售价”、“最低限价”阻挡价格战的开打。然而,“ 恶性竞争”不仅没有因为我们的摇旗呐喊而停止,也没有因为价格战的硝烟弥漫而“导致全行业的亏损和崩溃”,“继续进行时”的结果反而是消费者得到大实惠,中国彩电得到大普及,直至成为彩电出口大国。对此,人们不会忘记带头大打价格战的长虹,其功不可没,在我国价格战史中,必将有其光辉的一页。又如,社会甚为关注、呼声颇高的药价虚高问题,已成为医药界久治不愈的“老大难”。近几年全国各地一些药店开始向高药价宣战,“让利与民”,掀起了势不可挡的“平价风暴”。不幸的是,此举不仅遭致同行其他药店的反对、指责、投诉、威胁、供货商的停止供货,以逼迫降价的药店恢复其高价位,维护其高利润,而且有的地方政府药监局竟然打着反对“恶性竞争”的旗号,以政府的名义转发“通知”,对药品零售市场一浪高过一浪的降价促销全线叫停,规定所有药品零售业都不得在店堂内外宣传上使用“平价”、“让利”等字样,否则将施以处罚。当然,让老百姓受益的药界“平价风暴”并没有因为“恶性竞争”的咒骂而停战,消费者成了医药界价格战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和后盾。再如,我国的电信业目前仍属垄断行业,这些年来虽未从整体上实现充分竞争,但在某些领域的竞争已经比较充分,几年前的寻呼和现在的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就相对激烈一些。笔者曾就电信业价格战问题与一位业界的老总交换过意见。他的观点很明确,价格战非打不可。他说,搞市场经济,参与竞争,敢打价格战,我可能赚10个亿,否则,恐怕5个亿都赚不了。正因如此,有关企业都想方设法降价争取客户,但往往降到一定程度就会受到相关部门的限制。特别是在今年电信业内价格战开打之际,有关部门害怕了、担忧了,又是开会“统一思想”,又是发文“制定规定”,目的就是阻止其进行价格战,他们打出的最鲜明的旗帜仍是“制止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已是WTO成员国,随着市场准入壁垒的解除,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企图阻止电信业价格战的潮流恐怕只能是一厢情愿。还有就是众望所盼的汽车业能否通过价格战将高昂的价格降下来,使之“轿车进家庭”,让普通老百姓也能“买得起,用得上”的问题。中国的汽车工业长期以来处于国家“重点保护”之下,就象在“婆婆”怀中已被暖出痱子来的婴儿一样,未经市场经济风雨的洗礼、摔打。前些年轿车市场还在坚持“不言价格战”,即使降点价,也是“小打小闹”,依然固守高价位,牟取高利润,令消费者望“价”兴叹。只是在我国入世后,轿车市场才开始“热闹”起来,降价战不得不打。而今,轿车市场开始“全面降价”、各类款型轿车集体“高台跳水”,高价格有望尽快降下来,“与国际接轨”,这对“准车族”的消费者而言是好事一桩;对我国的汽车业来说,残酷的市场竞争也是其获得新生的唯一希望,是其辉煌、繁荣的必径之途。遗憾的是,我们又有一些专家、学者举起了“恶性竞争”的声讨牌。甚至撰文定题《价格混乱导致市场混乱, 降价未必是件好事》,大声呼吁政府出面进行行政干预,希望政府“尽快加强监管,避免有可能产生的恶性竞争局面。”企图把轿车业刚刚兴起来的价格战扼杀在“摇篮”里。由此可见,一旦哪个行业开始了价格战,总有人会挥舞起“制止恶性竞争”的大棒打将过来。可喜的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并没有因“恶性竞争”的漫骂、赌咒而停止前进的步伐。

    那么,何谓价格“恶性竞争”或者说“价格恶战”?目前我国的企业是否具有实施“恶性竞争”的资格和条件?现在,人们显然已无法查出“恶性竞争”一词“独创”于何人之口,它既非法律已界定的单指的“低价倾销”行为,更不是概念明确的法律用语。但它应与“低价倾销”行为有其相近性。我们理解,所谓“恶性竞争”或“价格恶战”,应是指那些相对独立的少数生产经营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背离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将其产品价格降至自身成本之下,搞低价竟销,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借以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提高其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理论上讲,这种价格上的“恶性竞争”行为,我们是要反对的、依法制止的,因为它有害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则,它严重背离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扭曲价格信号,误导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二则,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则,它违反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等价交换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则,它阻碍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促进优胜劣汰,导致企业在争斗中两败俱伤,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等等。对这种“如果确实存在”的价格恶性竞争行为,毫无疑问,我们要旗帜鲜明地打出反对的旗号。况且,我们已有《价格法》和根据《价格法》制定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究竟是不是低价倾销的恶性竞争行为,我们有依法认定的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所以,即使反对低价倾销性质的恶性竞争行为,也是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去依法办事,岂是随便任何人扣顶“恶性竞争”的帽子就能管事的?更莫说,这些年来尽管我们依法广造反对低价倾销的舆论,除我们遭遇国外对我国提出反倾销的投诉案例之外,就国内而言,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一起典型的、最具说服力的反低价倾销或者说反“恶性竞争”的案例。因为企业一般不会、也不敢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搞真正的“恶性竞争”。若是这样,它即使不考虑会受法律法规的惩罚、制裁,也要考虑这种等同于“自我毁灭”行为的后果。一般来讲,只有在经济发达、生产高速、超常规发展的情况下,才可能导致非理性的恶性竞争。我们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尚不发达、市场正处在发育阶段。不客气地说,目前我们的企业尚不具备“恶性竞争”的条件,还没有实施“恶性竞争”的资本。即使那些背后有地方政府撑腰、有金融支持的企业,它终归也是要算“经济账”的,岂会把钱投到“恶性竞争”的无底洞里去?所以,尽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竞争现象大量存在着,但法律法规定义的、人们挂在口头上的这种“恶性竞争”行为尚不多见。

    我们认为,价格战不等于“恶性竞争”,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一遇价格战,就急不可耐地给人家抛出一顶“恶性竞争”的帽子。那么,为何会有人喜欢用这根“棍子”叫停价格战?说到底,是其市场经济竞争观念不强所致。他们之所以惧怕、反对、躲避价格战,其根源至少表现在:一是观念上不适应。不少企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 影响,还不习惯激烈的市场竞争局面。他们自己不能在扩大规模、提高效益、优化服务上下工夫,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习惯于四平八稳,靠高额利润甚至行业暴利生存,一旦有人打破“行规”,就感到威胁,就大喊大叫,就向社会呼吁,向政府告状。二是体制上改革不彻底。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现象仍然存在。尽管不少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企业与管理部门脱了钩,但还在利益上、人事上仍然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特别是这些年来考核一个地方政府官员政绩如何的主要指标是看其地方GDP 的发展,加之国家实行财政包干制度,因而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本地企业的发展,为保证自己的“财源”而维护本地企业的原有市场和高价格、高利润,排斥外来产品的竞争,甚至不惜以行政手段搞地方保护主义,抵制市场价格竞争。三是利益上的自我维护。有些专家、学者充当了某企业或行业的“顾问”、“高参”,出于对自己既得利益的维护,站出来为某些不敢打价格战的企业“说话”,试图阻止价格战的进行。他们甚至摆出“为国担忧”——说是价格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民请命”——说是价格战带来消费者利益受损等“高状态”,视价格战为“恶性竞争”,欲将之置于死地而后快。如此看待无处不在的价格战,实在是非明智之举。

     事实证明,价格战是骂不倒、反不垮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决定了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虽说价格战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几十年来价格战的实践说明,价格战使企业变压力为动力,激发了活力,提高了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实力;价格战促使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其资金周转率,为企业的技术研发、规模扩大、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保障;价格战“让利于民”,使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用低价钱买来了高质量的商品,提高了生活水平;等等。一句话,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腾飞。试想,假若没有价格战,能用今天几百元钱购买过去需花几千元钱才能买到的彩电?能把轿车进家庭由过去的奢望变为今天的现实?我国对外贸易能由1993年还排在第十几位而跃居为今日的第三贸易大国?价格战的功绩就摆在我们的面前,国人身感同受,谁能说自己不是价格战的受益者?由此,人们有理由对价格战多唱赞歌,少唱反调。这是一。其二,价格战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必然产物。所谓发挥市场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要利用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让价格信号引导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最佳。价格竞争的必然结果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市场经济,竞争无处不在;价格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无疑是企业争夺市场的惯用武器,价格战势在必然,不可避免,有时甚至是残酷无情的。尤其是在“过剩经济”、买方市场态势下,企业要生存、要发展,以降价为主要形式的价格战,你想不参与都不行。敢不敢参战,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只有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树立敢战必胜信念,提高自我竞争实力,积极参与价格战,才能避免被市场竞争的大潮“淘汰出局”。惧怕竞争,只能被动挨打。所以,企业要顺应时代的潮流,适应竞争的趋势,争当价格战的促进派,不做绊脚石。其三,政府承担着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应该鼓励、支持、保护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包括价格竞争),真正让企业在竞争中发展起来。政府要转变职能,更新观念,实施政企分开,改变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唱主角。价格战中,政府不能过多干预,不能充当企业的“后台老板”,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要让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政府要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法律意识,保护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自主权。同时,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制止、打击各种形式的价格违法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价格法》),为企业公平参与价格战创造良好环境

     总之,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价格竞争具有普遍性、必然性、长期性,有时甚至表现为激烈性、残酷性,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象,也不是靠喊几句空洞的口号或胡乱批评一通就能制止得了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潮流中,“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对当今市场上存在着的降价战现象,我们只有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用广大消费者的观点、市场经济的观点、竞争机制的观点以及法制的观点给予科学分析,才能在价格战面前保持正常心态,才能促使企业面对现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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