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富东乡邦崴村古茶茶农协会章程 文章为你介绍澜沧县富东乡邦崴村古茶茶农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古茶市场发展,提高古茶的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增加茶农经济收入,规范古茶产销市场、保护古茶资源实现永续利用,由邦崴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发起,经县农业局批准成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邦崴村有古茶的茶农为主体,由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指导的,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方式从事古茶保护、管理、生产、销售和开发的茶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主经营的互助性质的专业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立足于古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依法保护为前提、生态保护为基础、科学利用为关键、市场开发为依托、品牌打造为标志、茶农受益为目标。 第四条本协会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一户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基数归农户、超基数按比例返还〔2005年开始执行〕、会员享受平等权利。本协会财产归全体会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基数:指2005年古茶的季节、等级平均销售价) 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及聘用职员的薪酬在超基数按比例提成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绩效报酬制。 第五条本协会从事下列业务: 1、发展专业化生产,为依法保护和科学利用古茶资源组织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 2、实施古茶园生态保护。保持古茶园的生物多样性,延续传统林下种植方式,指导、规范会员的保护行为; 3、组织古茶园的科学开发与利用。分年度分户下达采摘限额;指导、规范会员的采摘行为与其它园内行为; 4、代表会员以统一的品牌参与市场流通和竞争,拓宽流通渠道,建设古茶市场网络和专业市场;对进入市场的会员所生产的古茶签章认证立档,保证诚信和质量; 5、从事会员古茶的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 6、联合开发其它业务,谋求会员共同发展。 第六条本协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挂靠富东乡政府,接受县农业局、县茶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本协会自2005年1月3日成立,办公地址暂在邦崴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会员 第九条凡遵守本协会章程,承包经营着古茶园的一定面积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茶农户,自愿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本协会实行会籍管理,按会员农户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会日期、古茶承包面积、古茶承包株数、台地茶承包面积等要素进行登记造册,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听取和审查协会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享有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 3、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享有销售基数受取、超基数收益受返的权利; 5、享有协会共同成果的收益和分配权; 6、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7、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参加协会的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按规定缴纳会费; 3、接受协会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履行与协会签订的保护古茶协议、台地茶退茶还林协议、限额采摘合同与供货代销合同等合法约定; 4、不做损害古茶园,吃祖宗饭、砸自己碗、断子孙路的丑事恶事;不从事与协会利益对立、不符合本章程的活动; 5、与本协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6、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结清债权债务,方可退会。 退会会员,不得分配协会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在未办理完退会手续期间,退会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1、不遵守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决定的; 2、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3、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 4、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5、从事与本协会利益相违背的活动,给全体会员正当利益带来损害的。 取消会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并有全体理事的过半数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不再享有会员的任何权利。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由该农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大会的全权代议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最高权力。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通过本协会章程,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 3、审议批准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 4、审议批准本协会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5、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6、审议决定古茶园保护、古茶园管理、林下种植传统方式延续、台地茶退茶还林、限额采摘、供货代销、品牌维护、期货预售、会员福利、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 1、理事会提议; 2、监事会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会员大会表决实行一户一人一票制。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代表会员户数累加计票制,即每位代表所投之一票代表着直接选举其出任代表的会员数。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9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职权: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本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决定本协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讨论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4、讨论决定本协会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继承等事项,聘用或解聘本协会职员; 5、讨论决定对本协会会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6、代表本协会对外签定合同; 7、组织会员进行培训和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8、管理本协会的资产和财务; 9、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协会一切财产。如有违法违规、渎职失职、以权谋私等造成本协会损失的,有关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由理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行使职权范围内事宜。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取消会员资格除外)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监事会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会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7—9人组成,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权: 1、监督理事会执行本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2、监督检查本协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理事和聘用职员的工作;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5、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违规、渎职失职、以权谋私行为,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并报请村党支部、村委会及乡政府指导解决; 7、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十日内作出回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对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问题不理不办,应解决而不解决或不解释,视为理事会与监事会共同失职; 对理事会明显存在的问题不监督、不检查,视为监事会失职。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与监视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凡有古茶园的村民小组应有一名理事或监事。 理事会或监事会失职期间,其成员均不得领取报酬;重新尽职后,其失职期间的工资也不得补发。 第四章职能职责 第三十条本协会发挥以下职能: 1、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对古茶的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 2、组织对会员进行科技培训和服务,实施对古茶的科学保护和开发利用; 3、以古茶为品牌,以本协会为载体,推进古茶及茶叶的产业化经营,实现会员收益的稳定增长; 4、全力打造古茶品牌,精心维护古茶信誉,对进入市场的本协会会员生产的古茶进行签证确认; 5、以协会的专业经济组织身份统一分类预收会员的古茶、古茶林下新茶,统一向市场代售或预售;实施古茶品牌一体化经营; 6、开展与其它法人实体的经济、技术、文化、旅游等合作,所获收益根据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进行分配; 7、与其它茶农协会协作,统一规范古茶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协同价格、培育和规范古茶市场,接受有关法人委托办理代购预购业务,发展交易中心与专业仓储,www.puercn.com促进期货交易;8、发展全体会员的文化、福利、公益、公共事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履行以下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会员保护古茶,制止伐除林木、乱修滥剪、挖根剥皮等破坏古茶生物多样性与林下种植方式的行为; 2、组织会员管理古茶,禁止施用化肥和农药;自协会成立之日起,对古茶林下新茶也停止施用化肥和农药; 3、组织会员维护古茶园生态环境,制止一切人为的污染与破坏行为; 4、组织会员管理游客的采摘行为并为之提供加工服务; 5、组织会员科学利用古茶,制止超限额采摘、过度采摘以致采伤摘死的行为; 6、组织会员保护古茶的品牌,禁止一切掺假、造假等假冒伪劣行为; 7、组织会员维护古茶市场秩序,制止村外茶叶流入村内冒牌出售、坑害消费者、祸害本协会会员声誉的行为; 8、组织会员对新式台地茶实施退茶还林工程,使之逐步恢复传统林下种植的林相; 9、组织会员监督园区内各初制厂的加工行为,制止其掺假、烧柴等破坏古茶品牌、破坏古茶园林相的行为; 10、组织会员收集古茶籽种在古茶园空疏地、茶树稀疏地继承祖业、续继林下种茶方式,禁止在古茶园套种其它对古茶有副作用的农作物。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资金来源包括: 1、会员会费; 2、统一代销的超基数提成; 3、代购、代预购手续费与仓储管理费; 4、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 5、接受的捐赠; 6、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7、其他自有资金; 8、旅游门票收入提成; 9、与外部经济组织合作经营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计入成本。主要包括: 1、日常办公费用; 2、经营性支出(含有关税费); 3、科技、培训、宣传、教育支出; 4、困难会员补助; 5、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公共事业支出; 6、会员奖励; 7、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与聘用职员工资、经营绩效奖励; 8、其它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与聘用职员工资只能从第三十三条的2、3、9三项收入中按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比例列支。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会费每户会员8元。会费不足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修改章程此条,调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接受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协会的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应半年一次地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每年春节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财务状况,同时提出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实行自主分配原则。协会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先提留,后分配,使业务不断拓展壮大,会员权益与福利不断发展。 本协会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1、公积金,提取10%,用于扩大业务和弥补亏损; 2、公益金,提取10%,用于文化、公益、福利事业; 3、教育基金,提取10%,用于会员培训、会员子女教育奖励和资助; 4、收益返还,提取50%,按会员提供给协会代售古茶量占代售总额的比例返还会员。凡突破采摘限额与不尽会员义务的则按章程和规章制度予以扣除,扣完为止。 5、风险基金,提取15%,用于会员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自然灾害的补贴,并用于会员实施退茶还林的补贴。 6奖励基金,提取5%,用于贡献大、业绩好的会员与经营人员奖励。 每年的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根据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协会若形成亏损,应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应由全体会员承担,可动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如果是由于经营人员造成的,则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会员少于十户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3、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4、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二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之后,理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决定解散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人员、请求乡政府选派专业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清偿。 本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工资; 3、缴纳欠税; 4、抵偿外部债务; 5、剩余财产在会员间平均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协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农业局、县茶办备案。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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