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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乡规划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桂修峰 2012-05-02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1-12-06 15:53:33    文档来源: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试行)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一、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序号

 

规 章 制 度

页码

1

建设用地科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制度

4

2

建设用地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制度

11

3

建设规划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制度

19

4

建设规划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制度

36

 

 

 

 

 

 

 

 

 

 

 

 

 

 

 

 

 

 

 

 

 

 

 

 

 

 

 

 

 

 

 

 

 

 

 

 

 

 

 

 

 

 

 

 

 

 

 

 

 

 

 

 

二、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度

序号

 

规 章 制 度

页码

1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工作规则(试行)

43

2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50

3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

56

4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

59

5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听证程序规定

66

6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保密工作制度

71

 

 

 

 

 

 

 

 

 

 

 

 

 

 

 

 

 

 

 

 

 

 

 

 

 

 

 

 

 

 

 

 

 

 

 

 

 

 

 

 

 

 

 

 

 

 

 

 


 

一、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县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科

二、责任人

建设用地科实行科长负责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9]30号,2009820日发布)。

5、长沙县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

6、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7、《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的县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长县政发〔201012号文件)

8、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四、许可范围

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五、办理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或有关的专项规划;

2、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3、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对选址要求的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上报计划部门的文件(会议纪要等);

3、重要项目、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部门批准之前);

41500-12000地形图2份,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

5、原址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土地权属证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办公电话:0731848723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申办人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交申办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办理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262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现场踏勘

1、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262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给出合格的踏勘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对现场踏勘条件不合格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初审责任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同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签署许可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1、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262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②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科室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过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分管副局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主要领导或纪检组长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流程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县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科

二、责任人

建设用地科实行科长负责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9]30号,2009820日发布)。

5、长沙县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

6、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7、《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的县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长县政发〔201012号文件)

8、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四、许可范围

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

五、许可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3、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副本)”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2、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3、县国土局用地勘界地形图(1/500-1/20002份,要求上路网(蓝图);

4、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8份;

5AutoCAD格式电子介质(刻录有总平面图的光盘或软盘);

6、其他相关资料(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正本)”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2、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附件(原件);

4、县国土局用地勘界地形图(1/500-1/20002份,要求上路网(蓝图);

5、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6、国有出让地需提供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书(一份),国有划拨地项目要提供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批准书复印件(需待原件验证);

7AutoCAD格式电子介质(刻录有总平面图的光盘或软盘);

8、其他相关资料(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变更)”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2、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指更名单位);

3、原用地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附件;

4、土地转让的项目需提供转让协议;更名的项目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名称批准件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及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

5、县国土局用地勘界地形图(1/500-1/20002份,要求上路网(蓝图);

6、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7AutoCAD格式电子介质(刻录有总平面图的光盘或软盘);

8、其他相关资料(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办公电话:0731848723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申办人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交申办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办理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262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署许可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262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②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科室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过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分管副局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主要领导或纪检组长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县规划管理局建设科

二、责任人

建设用地科实行科长负责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9]30号,2009820日发布)

5、长沙县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

6、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7、《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的县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长县政发〔201012号文件)

8、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四、许可范围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五、许可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3、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4、已取得土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

5、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副本)”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需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已签署意见并签章);

2、土地红线图及土地使用权证(查原件收复印件);

3、经济适用房须有房改部门批文及计划批文;

4、发改委的项目备案文件或项目计划批文;

5、建设局发放的初步设计评审批复文件及审定的初步设计文本;

62003年以后新征土地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7、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8、长沙县测绘规划设计院建筑面积核定计算书;

9、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查原件收复印件,仅房地产项目);

11、放线回单;

12、已审定的总图(原件)及同底总图5份;

13、已审定的建筑平、立、剖面等建筑施工图及基础平面图3 (房地产项目需5份,用A4纸张装订)

14、总图、建筑施工图、基础平面图及效果图电子文件1份(刻录成光盘);

15、与规划相关会议纪要。

(二)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正本)”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有关部门已签出验收意见并盖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原件);

3、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其电子文件;

4、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单(原件);

5、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批后管理人员已签字);

6、已审定签章的建筑红线图和其他相关资料(审查质监站、消防验收意见表原件)。

(三)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变更)”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要求更名的申请;

2、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红线图(带原件收复印件);

3、更名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带原件收复印件);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如法院裁定书)。

(四)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市政工程)”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项目申请报告;

2、已审定的市政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线路走向图2份、电子文档1份;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4、工程涉及与有关部门矛盾的,应有解决矛盾的有关协议文件;

5、管线工程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另送相送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和房屋拆迁文件;

6、市政交通工程建设范围的土地红线图、地形图(1500-120002份,建设单位应在地形图上标出工程位置及范围;

7、其他相关资料。

(五)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私人住宅)”所需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带原件收复印件)

2、国土测绘宗地图(带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原件);

4、安置小区市场指挥部房屋综合验收表(加盖公章,带原件收复印件)。

5、违章建筑须带城管局处罚回复函(原件)。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副本):7个工作日;

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正本):10个工作日;

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变更):5个工作日;

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市政工程):10个工作日;

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私人住宅):10个工作日。

 

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副本)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电话:0731-848723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申办人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3、时限:即办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现场踏勘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现场条件合格的踏勘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对现场踏勘条件不合格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初审责任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署许可意见,交建设规划科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五)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负责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②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正本)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电话:0731-848723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申办人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3、时限:即办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现场踏勘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现场条件合格的踏勘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对现场踏勘条件不合格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初审责任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署许可意见,交建设规划科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五)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负责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②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变更)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电话:0731-848723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申办人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3、时限:即办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现场踏勘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现场条件合格的踏勘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对现场踏勘条件不合格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初审责任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署许可意见,交建设规划科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负责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②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市政工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电话:0731-848723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申办人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3、时限:即办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管线综合科(办公电话:0731-8401262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现场踏勘

1、岗位责任人:管线综合科(办公电话:0731-8401262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现场条件合格的踏勘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对现场踏勘条件不合格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初审责任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署许可意见,交建设规划科或管线综合科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五)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负责人:管线综合科(办公电话:0731-8401262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②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私人住宅)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电话:0731-848723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申办人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3、时限:即办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现场踏勘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现场条件合格的踏勘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对现场踏勘条件不合格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初审责任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署许可意见,交建设规划科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五)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负责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②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科室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过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分管副局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主要领导或纪检组长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县规划管理局建设规划科

二、责任人

建设规划科实行科长负责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9]30号,2009820日发布)

5、长沙县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

6、经批准的乡、村规划

7、《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的县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长县政发〔201012号文件)

8、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四、许可范围

Ⅰ、乡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

Ⅱ、乡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五、许可条件

1、符合乡、村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3、取得村、镇(乡)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申报资料

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镇(乡)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5、其他有关资料

Ⅱ、村民住宅

1、村民委员会证明;

2、户口原件;

3、镇(乡)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4、其他材料。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电话:0731-848723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申办人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3、时限:即办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现场踏勘

1、岗位责任人:建设规划科(办公电话:0731-840119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现场条件合格的踏勘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对现场踏勘条件不合格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初审责任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同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签署许可意见,交建设规划科制作《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五)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电话:0731848723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②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科室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过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分管副局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主要领导或纪检组长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

 

 

 

 

 

 


长沙县规划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沙县城乡规划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为目标,做到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条 县规划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机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县规划局要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四条 县规划局要要不断完善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透明度。

第五条 县规划局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研究,不断提高硬解难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强化调查研究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大规划编制等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经选择优、社会听证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正确性、内容系统性、操作可行性。

第六条 县规划局的重大决策建议要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各科室职责的,要提前协商;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协调,涉及乡镇政府的,应事先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县人大和县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还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规划局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城乡的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八条 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管理重要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和发展战略,涉及县规划局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局务会议充分讨论酝酿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报请上级部门决定。

 

第三章  推行依法行政

第九条 县规划局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要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第十条 县规划局要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行政,并实行严格的批后监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县规划局应逐步建立健全规划信息公开制度。规划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全面。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规划局所掌握的规划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要建立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 县规划局制定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法规监察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局技术审查会议后,报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县规划局每年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年度工作的安排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实施要求,并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县规划局要坚持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县规划局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局长纪检组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报局长决定;属于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科室长全权负责并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由主管科室牵头负责或由局领导明确一个主管科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县规划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规划局要及时向县人大和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十七条 加强局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层级审批制,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严肃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要坚持和完善局领导接访制度,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并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 提高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今日星沙等媒介和办公楼、县政务中心等场所,及时公布各类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监控体系。通过事前的审批事项公开、事中的实时监控、事后的预警纠错,以及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政审批监控体系,监督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每个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和办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勤政廉政和作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县规划局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长沙县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城市规划管理新问题,探索城市规划管理新路子,不断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瓶颈”问题,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班子成员一般每个季度安排一次学习。

第二十三条 县规划局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县规划局领导同志和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和考勤制度。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请示。

第二十五条 县规划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正常市场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规划局工作人员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杜绝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规划局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严密管理的程序、内部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有效地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纪律。要以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以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使城乡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期施行。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止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县依法行政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指以下内容:

(一)星沙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二)大型的或者重要的公共建设项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雕塑等规划方案审查;

(三)制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

(四)内部重大行政管理事务;

(五)规划编制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

(六)行政经费开支3万元以上的事项;

(七)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务。

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上级有关规定为指导,决策前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和违反上级政策规定的行政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必须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城乡规划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机构进行论证。

(三)坚持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局内工作人员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决策中要做到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布,以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众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议题提出

 

第四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由以下途径提出:

(一)县委、县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提出;

(二)局长书面批示提出;

(三)其他局领导建议提出;

(四)根据有关会议研究后建议提出;

(五)局属科室和二级机构建议提出。

第五条 确定议题承办机构,应当依照职能分工决定,分工未明确的由局长指定。

第六条 议题承办机构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局务会或局党组会等会议讨论研定。

            

第三章 调查研究和审核论证

 

第七条 议题承办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书面决策方案草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讨论决定前,局法规科要对拟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议题承办机构应当向局法规科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做法;

(四)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第九条 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承办机构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局法规科发表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会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发表意见;

(五)局长发表决定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决定。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会议组织单位应当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公示制度,以局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及局内部事务外,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方案草案需要专家或者研究机构论证的,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决策方案草案采用座谈会、协商会等开放式方法听取公众意见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议题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县政府批准或者县人大审议决定的,局决策后依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结果。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局属各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局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和拖延执行。

第十九条 局纪检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督查落实、跟踪反馈和评价工作,确保决策执行到位。不能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的,按照局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议题承办机构应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沙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101日起施行。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局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制定本制度。

一、我局信访工作坚持方便群众和有利工作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事项

1、对我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检举、揭发我局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3、其他信访事项。

三、办事机构和职责

1、法规科是我局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人的接待工作;接收、分办上级和本局领导批转、交办或其他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并负责报告处理结果;协调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我局信访工作情况。

2、机关各科室按照信访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纪检组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可由其直理办理。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

1、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或地址不清的除外)

2、通过网上收到的群众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由法规科在网上直接给予答复;对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由办公室交给分管领导批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网络或电话直接答复来信人。

3、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对无实质内容或者表述不清,姓名、地址不详的来信,原则上只登记存查,不再转送、交办。对明显歪曲事实、意在发泄私愤的信访事项,可不予办理。

5、对确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但对领导有明确批示的信访事项,须在时限要求之内办结。

6、对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各有关科室应在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7、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应当按时将办理情况书面法规科,由法规科答复来信人。

五、信访工作纪律

1、局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宜,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局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应当立即向办公室通报,办公室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报告,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3、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不能当场给予答复或无答复权限的事项,不能擅自答复;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回避;不得私自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度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县城乡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公示以及市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关城乡规划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采用现场公示、社区公示和长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形式,批前公示并应在《今日星沙》刊登目录,其中,重要的批前公示应在《今日星沙》全文刊登。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地下管线及人防地下空间的现状图和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等。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公示,广泛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前后有关图纸的对照和文字说明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情况等。

第八条 本章规定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本章规定的批前公示期满后,应汇总并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及修改批后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条款、有关图纸,以及批前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的采纳结果等。

      

第三章 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二条 下列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城乡环境和布局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建筑或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简要说明、相关图纸、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用地或建筑周边关系和环境有影响、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方案简要说明,主要规划指标,总平面图,主要建筑效果图等。

第十四条 拟建建设工程项目造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现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时间小于国家规定日照时,应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书面告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第十五条 下列规划变更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

(二)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申请变更部分房屋已销售的,一般应征得购房人的书面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依据、修改前后的相关图纸、各项控制指标的改变情况、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六条 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和征求的公众意见作为核发“一书两证”的必备资料,并附现场公示照片等证据资料存卷归档。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规划许可期限。

第十九条 下列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后公布:

(一)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等。

(二)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范围以及规划强制性指标等。

(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公布如下内容: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规划强制性指标、规划总平面图等。

(四)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含正副本),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性质、栋数、建筑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主要图纸等。

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类,含正副本),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工程规模、长度、宽度(体积)、高度,主要图纸等。

前款规定的项目批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其修改、变更应当重新公布。

第二十条 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时设置,并延续至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四章     职责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批前公示内容由项目审批经办科室拟定和相关业务科室审核,转法规科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同意,返经办科室。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内容由技术科负责,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布内容由建设规划科负责。

公示内容确定后,由法规科组织实施。网站公示的,由法规科交县信息中心公示;现场公示、社区公示的,由法规科衔接县城管规划执法中队实施;《今日星沙》公示的,办公室实施。

第二十二条 长沙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公众意见的收集由办公室负责,反馈至经办科室。

现场公示、社区公示、《今日星沙》公示后公众意见的收集由法规科负责并反馈至经办科室。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公示相关文书由法规科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送达方式负责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局纪检组对局城乡规划公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批前公示及批后公布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为长沙县城乡规划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111日起执行。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局听证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 本局听证公开举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参加人可录音、摄像;重要事项听证,听证组织机构可对听证会进行录音、摄像。

第四条 本局听证分为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决策中的城乡规划编制与修改的听证由局技术科组织;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决策听证由局办公室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由局法规科组织;其他不确定的行政复议听证,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另行指定听证组织机构。

第五条 行政决策听证是本局依法定职权组织的听证,听证参加人由本局依法确定,包括本局决策承办人、相关机构及社会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是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经办人、利害关系人、专业机构(包括设计机构、鉴定机构等)。

第六条 听证会召开前,局行政决策、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应对听证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形成基本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准备好相应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第七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决策、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听证会笔录应当场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拒绝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会笔录。

            

第二章 行政决策听证

             

第九条 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内公告以下事项:

1、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2、听证的事项;

3、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4、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听证会举行前10日内,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2、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3、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4、听证会参加人就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5、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6、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行政许可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或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应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许可案卷和书面处理意见等资料交听证会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事项书面通知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行政许可承办机构。

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可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推举听证代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2、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读听证会纪律和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3、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5、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6、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

7、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8、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听证报告,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或局长审定同意后,听证报告加盖局公章,随听证案卷一同移交行政许可承办机构。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承办机构依据听证报告依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长沙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101日起施行。

 

 

 

 

 

 

 

 

长沙县城乡规划局保密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1)   上级已定密的文件、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2)   局域内网系统内的数据(详见附件1.长沙县规划管理局局域网数据保密管理规定)。

3)   局党组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局办公室是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四、各科室(机构)负责本科室(机构)数据的保密工作。具体为:办公室负责机密文件、行政会议纪要的保密工作;技术科负责地形图的保密工作;管线综合科负责地下管线图的保密工作;建设规划科负责建筑图纸的保密工作;县测绘规划设计院负责“电子一张图”系统的保密工作。

五、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局长李靓熹为全局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杨晓副局长具体分管,办公室主任为负责保密工作的专门人员,戴定安、黄治国、姜有君、刘汉明是本科室(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全体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局保密工作制度,做到:

1)   不随便翻阅与已无关的文件,不把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不私自抄录、保存秘密材料,不把秘密材料给不该看的人阅看,私人通信不涉及秘密。

2)   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准复印、翻印和照抄秘密文件。

3)   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局域网内的保密数据。

七、机密文件、图纸、档案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定期清理,确保安全。

八、因工作需要,保密数据对外提供时,需按以下程序提供:

1)绝密数据和机密的数据须报县保密局决定;秘密级的数据由业务科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查;

2)与数据使用方签订《保密协议》;

3)由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监督数据资料的复制,并登记所使用的载体;

4)数据使用完毕,数据使用方将登记的载体交本局,由办公室将其删除。

九、定期进行保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

十、严格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法规或保密纪律,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下载: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流程图.do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do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doc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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