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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及拆平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

 苏北税官 2012-05-03

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总之:拆平属建筑业,代支拆迁拆迁费行为属服务业-代理业。

国税函[2009]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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