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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潭水电厂安全管理标准

 月斜窗纸 20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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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2002
     安全管理标准

   2002-03-18发布            2001-03-18实施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发布

 

Q/155-2-03-2002

 

前   言

根据广东省长潭水电厂(简称长潭水电厂)加强科学管理、创建一流水电厂的总体规划安排,为了进一步规范基础管理工作而制订。
    本标准内容包括《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标准》、《安全网工作管理标准》、《安全教育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标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动火作业管理标准》、《安全措施计划与反事故措施计划管理标准》、《电动工具、安全用具和起重用具管理标准》、《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标准》、《外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大检查、安全分析会与安全周、月活动管理标准》等十三项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长潭水电厂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生产部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吴春跃 
            审  定:  吴振光
            批  准:  林大洲
本标准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01-2002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检查与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各级人员。

2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
2.1  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  厂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1.2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本企业各岗位和工种都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2.1.3  负责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设置和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1.4  批准本企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按规定安排费用,保证“安措”、“反措”计划的实施。
2.1.5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分析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组织检查、验收、总结。
2.1.6  对发生重大以上的事故亲自主持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指示有关部门写出事故报告。
2.1.7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2.1.8  对职工加强劳动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对违章违纪人员,一经发现,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或处理。
2.1.9  积极支持和鼓励职工在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可靠性方面的革新、创造和合理化建议,总结、表彰和嘉奖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部门、集体和个人,并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进行教育,并惩处因此而发生事故的过失人员。
2.1.10  对于新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及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  分管生产的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  在厂长领导下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由于违反上级安全生产方针、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或由于贯彻执行不力而导致的特大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由于以上原因而导致的重大事故和频发性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2.2.2  支持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协助厂长主持每月的厂安全分析会,制定措施,组织实施,并责任到人。
2.2.3  督促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计划的执行。
2.2.4  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整改工作,亲自抓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协调解决涉及到几个部门的重大问题。
2.2.5  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或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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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对自定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凡不符合投产条件而同意投产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分管多经的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3.1  在厂长领导下,参照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管理工作规定,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安全生产责任。由于分管范围内工作失职、领导不力而造成的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2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3.3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五无”管理目标(及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2.3.4  分管多经的副厂长是多经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多经部门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2.3.4.1  熟悉并负责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定,熟悉并执行与多经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保证多经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3.4.2  负责多经部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2.3.4.3  建立健全多经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组织,并保证安全网的正常运转。
2.3.4.4  组织制定多经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2.3.4.5  至少每周一次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了解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3.5  督促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各自的职责。
2.3.6  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安全措施,不要以包代管。
2.4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4.1  在厂长领导下,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技术领导责任。凡违反上级安全生产方针、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因技术原因而导致特大、重大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的人员、设备的安全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2.4.2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了解掌握主辅设备的健康情况、设备检修与维护状况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及时研究作出决策。
2.4.3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反事故措施计划,批准并督促实施,定期考核。
2.4.4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2.4.5  切实以“三同时”为准则,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
2.4.6  定期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整改工作。亲自督促和监督检修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的消除工作,对频发性事故组织攻关。
2.4.7  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亲自主持各类较严重的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制定防止对策并组织防止对策的落实、改进工作。
2.4.8  负责对全厂工人、干部、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教育,以及生产技术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验收和新技术应用。
2.4.9  负责审批各种现场规程、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规定和重大试验措施,重大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技改工程设计,并对其正确性负主要领导责任。
2.4.10  主持或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分析会,组织对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隐患以及频发性事故的专题研究。
2.5  工会主席(副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2.5.1  监督综合部门对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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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和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2.5.2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检查指导工作,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及时制止,并了解职工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纪律等状况和存在问题,对不安全因素,建议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2..5.3  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对忽视安全的思想行为进行讨论、评述。使先进有人学,不安全因素有人管。
2.5.4  积极参加行政研究,制订厂安全生产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同时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安全大检查、安
全月活动及安全生产的考核评比。
2.5.5  结合生产实际,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组织职工开展征集提案、合理化建议、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2.5.6  组织开展百日无事故、遵章守纪、技术比武、经济小指标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调动全厂职工积极性。
2.5.7  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作用,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并进行民主管理检查活动。
2.6  党委书记(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2.6.1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厂爱岗教育,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2.6.2  督促厂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等有关规定,对其负保证监督责任。
2.6.3  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生产工作,参加厂安全生产分析会,研究分析全厂安全生产趋势。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发生的事故,研究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
2.6.4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了解职工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文明生产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动态,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6.5  根据不同季节厂安全生产任务,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作用。
2.6.6  组织有关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批评安全生产中的不良作风、习惯、倾向。
2.7  综合部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2.7.1  围绕厂的中心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全体干部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作用。
2.7.2  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围绕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企业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发现和报导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
2.7.3  将上级下达的各类安全生产文件及时交领导批阅,并按批示意见迅速送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2.7.4  参加厂长、总工召开的生产会议,及时协助处理会议中有关安全生产问题。
2.7.5  将群众来信、来访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意见、建议迅速报告主管领导,及时研究解决。
2.7.6  加强车队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及遵章守纪教育,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规则及安全工作规程,保证交通运输安全。
2.7.7  负责有关大型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和重要接待工作,并对外事人员的安全负责。若因自身工作不周而造成外事人员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承担责任。
2.8  党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2.8.1  在党委和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党员和干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和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思想觉悟和安全意识。
2.8.2  在培养、考察、提拔、聘任干部时,将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作为考核内容之一,供领导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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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经常利用宣传工具,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总结本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等方面的经验教训。
2.8.4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劳动纪律和法制教育。
2.9  生产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9.1  生产部部长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9.2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及厂部的指示、决定等。
2.9.3  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思想、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对新工人、培训人员、临时工、外包工等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工种工人定期培训,做到执证上岗。
2.9.4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电运行设备、安全设施、工器具、建筑物、生产工作地点的安全卫生。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消除隐患。
2.9.5  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经厂部批准后执行,并负责两措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2.9.6  支持安监人员的工作并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活动计划,保证安全活动时间,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活动经常化。
2.9.7  组织本部门职工定期进行安全工作规程、运行规程与检修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2.9.8  领导和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并对其整改负责。保证本部门安全保护装置、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现场文明生产等符合国家安全、劳动保护和卫生标准。
2.9.9  加强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对存在的缺陷督促检查及时消除。
2.10  总工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2.10.1  负责全厂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审查设备大修、改进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试验、启动措施方案,负责审查现场运行、检修规程和各种系统图,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参加全厂技改、科研等项目的审核工作,并对其安全技术可靠性负责。
2.10.2  参加编制、审查、汇总车间上报的年度“两措”计划,经批准后督促执行,并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由于自身的原因,对贯彻“两措”不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根据情节承担责任。
2.10.3  参加厂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分析会,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2.10.4  参加事故、障碍调查分析,从技术上、管理上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并积极研究频发性事故的防止对策。
2.10.5  负责设施设备管理的各项技术监督工作。
2.10.6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对劳动保护的要求,负责全厂防尘、防毒、防噪声等技术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
2.11  生产部各分部主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1  具体领导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职工人身、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协助部长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其负直接领导责任。
2.11.2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指挥、默许违章作业或指派不合格人员进行工作而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2.11.3  组织编制本部门“两措”计划,由于计划不周和执行不力而发生重大事故,应负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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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2.11.4  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加强管理,开展技术培训,实行奖惩制度。由于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够,执行规章制度不严,以及不具备安全运行操作条件而发生责任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2.11.5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分析活动,督促班组每周的安全日活动,制订活动计划,保证活动时间,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活动正常化。
2.11.6  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安全规程、现场规程的学习和年度考试。
2.11.7  领导和支持部门安全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网的作用。
2.11.8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障碍,严重未遂事故及异常,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对策,并及时上报。同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12  服务公司经理(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12.1  在分管多经副厂长领导下,参照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管理工作规定,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安全生产责任。由于分管范围内工作失职,领导不力而造成的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2.2  宣传安全生产方针,督促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12.3  监督安全生产计划、“两措”计划的执行。
2.12.4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学习有关的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以及观看安全录象等。督促班组安全日活动的进行,并注重实效。
2.12.5  经常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检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2.12.6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2.12.7  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定期检查。
2.12.8  按安全工作规定做好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特别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安全措施的执行,不以包代管。
2.13  人保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2.13.1  按照人员文化、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根据上级规定配备各岗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人员配备不当造成事故,应视其情节承担责任。
2.13.2  组织并会同安监部门对新进厂的工人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和组织学习、考核安全工作规程,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
2.13.3  积极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正确执行防护用品制度。
2.13.4  参加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
2.13.5  会同安监部门做好安全奖金的发放和使用。
2.14  财务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2.14.1  按照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相应比例,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推广安全技术,不得挪用。
2.14.2  在编制年、季、月度财务计划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防护措施计划和其他安全生产设施项目及有关基建投资中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落实。对安全大检查整改及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
产的缺陷和事故隐患所需费用应优先安排。
2.14.3  临时消减或增加安全费用,应与安监部门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2.14.4  凡经批准的项目因经济问题未予落实而影响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视情节承担责任。
2.15  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2.15.1  负责对本支部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围绕安全生产具体环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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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  把安全生产列入支部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本部门贯彻落实。
2.15.3  积极支持部门、班组安全员做好工作,深入生产实际,听取他们的汇报,督促部门行政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15.4  教育职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协助行政领导和工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2.16  工会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2.16.1  积极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法以及方针、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知识,向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2.16.2  参与部门行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计划与措施。参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检查及事故调查处理。                                             
2.16.3  监督和协助行政领导对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等法规、条例、规定的贯彻执行,以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安全整改项目的完成。
2.16.4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违章违纪、职业性危害及设备隐患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限期整改。
2.16.5  搞好各项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练兵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群体的安全意识。
2.16.6  做好安全信息反馈和安全生产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
2.16.7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和疾病防治。
2.17  材料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2.17.1  负责对设备器材、备品配件(包括事故备品)的购置、供应、保管、储备。优先保证反事故措施、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及消除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的设备材料供应。
2.17.2  凡因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和安全工、用具的供应或质量原因发生的事故,应视情节承担责任。
2.17.3  参加仓库区的消防管理,保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发放的安全,对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及引起车辆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2.18  安监专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2.18.1  对全厂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工作,并报告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研究处理。如巳发现违章作业未加制止而导致的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对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规程制度贯彻执行不力,而导致事故的频繁发生,应根据情节承担责任。
2.18.2  参加每月安全分析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对一些带有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18.3  负责全厂安全大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对涉及几个部门的整改问题,提交领导协调解决,并督促检查整改。
2.18.4  负责汇总部门“两措”计划,并制订厂“两措”计划,经厂长批准后,监督各部门执行。由于安监部门的原因没有完成“两措”计划而导致事故,应负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
2.18.5  负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上级有关安全规定的执行。
2.18.6  负责组织全厂安全监察网活动,指导部门、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定期到班组检查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情况。
2.18.7  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的考核,提出安全方面的奖惩建议,并监督安全奖金的正确使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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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厂安全风险金。
2.18.8  监督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正确发放和使用。督促安全工、用具定期试验和正确使用及生产现场常用、急用药品的补充。
2.18.9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参加新设备的安装、调试起动和试运行及设备大、小修和改造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对其安全负责。
2.18.10  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2.18.11  当有关安全问题发生争执,有截决权。若厂长、总工程师将其截决意见撤消或更改,由撤消更改者承担全部责任,安监人员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19  教育专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2.19.1  贯彻执行部颁的“电业生产工人培训制度”,有计划地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生产人员的技术素质,保证安全生产。
2.19.2  以“三熟三能”为中心,经常进行生产知识和生产技术的“互教互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生产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2.19.3  定期组织生产技术、生产理论及规程制度的学习、考核、比赛,促进生产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摸清生产人员的状况,便于量才使用,保证安全生产。
2.19.4  负责对新进厂的各类生产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2.19.5  由于培训方面的原因导致事故,应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2.20  保卫专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2.20.1  负责全厂安全保卫、门卫值勤以及机组大修中主要设备的现场保卫工作。
2.20.2  督促防火责任制、典型消防规程的贯彻执行。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检查。督促动火工作票、防火措施的实施。
2.20.3  认真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每月进行一次防火设施检查,节日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2.20.4  负责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的组织领导和防火业务培训以及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
2.20.5  参加有破坏嫌疑的生产事故分析会议并负责调查处理,负责生产设施被窃事件的调查处理。
2.20.6  对违反上级消防条例、指示、规定以及管理不善,防火措施不严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应负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
2.20.7  凡发生火灾事故中,因消防设施或器材配备不合理,使用中多次故障,延误灭火,则视其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2.21  技术专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1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电业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21.2  负责本技术专责范围内的设备管理,做好台帐登记,研究预防事故,制订防止对策,确保本专责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运行。
2.21.3  参加本技术专责范围内的设备大小修和改造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对其安全负责。
2.21.4  负责为安全生产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资料,确保其正确性、及时性。
2.21.5  协同安监、教育专责搞好职工的重点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提高安全操作的可靠性。
2.21.6  深入现场,了解本专责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缺陷和不安全现象及时联系有关班组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2.21.7  参加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要从运行方式、规程制度、运行技术惯例、设备完状况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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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查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2.21.8  由于本专责工作范围内的原因,导致事故,应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2.22  部门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22.1  在部门主管、安监指导下,作好助手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对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和人身安全负监督责任。
2.22.2  负责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予以劝阻和教育,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的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汇报,在改进或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2.22.3  抓好班组安全日活动和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协助部门领导组织班组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和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规程考试。
2.22.4  作好部门安全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对部门的安全工作作好计划、统计、评比、总结,督促并协助作好防汛、防爆、防污、防小动物等工作。
2.22.5  负责编制部门“两措”计划,经部门领导批准后,督促职工执行。
2.22.6  发生事故、障碍及重大异常情况,应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2.23  汽车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1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
2.23.2  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严禁无证人员私自驾驶任何机动车辆及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若因上述情况而造成事故,视情节承担责任。
2.23.3  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2.23.4  做好车辆定期维护,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车辆状况处于良好状态。
2.23.5  做好车辆年检、年审工作以及司机驾驶证年审工作。
2.24  运行值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4.1  值长在值班时间是全厂运行的总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部颁规程和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24.2  负责全值的安全经济运行,服从省中调调度命令,正确执行批准的运行方式,领导和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审查操作票和许可工作票,并对许可开工的正确性负责。
2.24.3  在事故和异常处理时,为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以便尽快的排除故障,有权召集全厂有关人员到现场参与处理工作。
2.24.4  值长在值班时间内,应督促值班人员严格执行部颁规程和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明值班纪律。对不服从命令的值班员和有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检修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并向有关领导反映。
2.24.5  值长在值班时间内应将主要运行工况和不安全情况,详细记入“值长日志”中,发生事故应在下班后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将事故前后的运行工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保护动作情况、事故扩大
的原因汇总并写出事故原始报告,交部门主管和安监。
2.25  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5.1  对本班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及所辖设备的安全生产负责,督促职工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两措”计划及安全考核指标。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
2.25.2  开好班前班后会,掌握本班职工思想动态,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注意事项。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及时纠正违章作业现象。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1-2002

2.25.3  领导和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保证安全日活动的开展,对新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25.4  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班内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及时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当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时,及时作好事故处理,尽可能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安监。
2.25.5  抓好临时工、外包工的安全教育,作好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2.25.6  督促班内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安全工、用具,不合格的随时更换。
2.25.7  督促班组安全员及时填写安全情况报表,健全、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2.26.  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26.1  班组安全员应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在部门安全员的具体指导下,协助班长作好本班的安全管理工作。
2.26.2  经常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发现班内有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止,遇有危及安全的险情,有权停止其作业。
2.26.3  组织好班组安全日活动,总结一周安全情况,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事故通报,经常向领导反映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为改进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2.26.4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当班内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应及时协助班长召开分析会,提出对策、吸取教训,并填好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2.26.5  负责健全、完善、保管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和资料,负责班组安全日活动内容的记录,负责每周检查一次班内安全工用具,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
2.26.6  检查督促本班的文明生产,保持现场整洁,及时消除所辖设备的“三漏”。在班组重点作业现场或比较危险的作业之前,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在班长的统一安排下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2.27  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27.1  上班前不准饮酒,并按规程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27.2  在工作岗位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2.27.3  工作时,要对自己和同事的安全负责,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27.4  对上级领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越级反映。对于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反映。
2.27.5  发生不安全情况,立即报告班长和班组安全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向调查人员汇报情况,写出原始报告。
2.27.6  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2.27.7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现场安全条件,严格履行“两票三制”。

3  检查与考核
3.1  考核部门及负责人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检查并考核。生产部安监专责为常设专责负责人。
3.2  检查与考核的程序、时间、内容、方法
3.2.1  标准按月、季、年进行检查与考核。
3.2.2  厂长或主管生产的副厂长负责检查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3.3 奖惩细则
与本厂奖金、风险金挂钩兑现。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02-2002
安全网工作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全厂安全网活动制度与职责分工。

2  引用标准
198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1993-12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3  安全网组织形成
3.1  全厂安全网由厂、部门、班组三级组成,安全网的领导机构是厂安全委员会,班组是基层组织,安监在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3.3  各生产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班组安全员在班长领导下负责本班安全管理工作。

4  安全网的工作任务
4.1  全厂安全网在厂安委会的领导下,以国家有关电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程、法规、命令为准则,对企业生产、建设过程实行全面安全监督,以确保各项生产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4.2  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不断的教育职工树立牢固的安全思想,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保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

5  安全职责分工
5.1  安全监察职责
5.1.1  监督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与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精神、指示及本厂有关规章制度。
5.1.2  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分析生产上发生的事故和异常情况,正确判断其性质,按时写出报告,并对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
5.1.3  参加性质比较严重的事故或异常现象的调查分析,对性质比较严重的异常有权建议并提请认定其结论。
5.1.4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威胁设备或人身安全的设备缺陷和隐患,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程的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上级处理。
5.1.5  作好事故分析、研究,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和防止事故的对策,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1.6  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修编全厂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经厂部批准后贯彻执行。
5.1.7  及时准确的做好异常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与安全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
内上报月报、年报和事故报告。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2-2002

5.1.8  在厂长、总工及生产部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月”等全厂性的安全活动和季度性安全大检查与反事故活动,有效的做好事故预防。
5.1.9  组织开展全厂安全网活动,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指导和支持部门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有效的发挥安全网的管理职能。
5.1.10  监督、检查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贯彻情况,协助组织全厂性反事故演习。
5.1.11  加强安全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下发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资料,及时表扬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好人好事,通报各类不安全现象。
5.1.12  参加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的安全审查及工程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
5.1.1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评比竞赛活动,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促进全厂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5.2  部门安全员职责
5.2.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协助部门主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水平。
5.2.2  督促本部门的职工,认真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制度,及时组织职工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通报,保证安全工作方针、制度的正确贯彻。
5.2.3  协助部门主管制订本部门安全工作制度,编制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5.2.4  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和异常管理制度,调查、分析本部门中发生的不安全现象,并根据事故性质提出初步意见。
5.2.5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现象,确保安全生产。
5.2.6  定期召开班组安全员会议,协助班组及时解决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5.2.7  协助部门主管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定期组织进行安全规程考试,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
5.2.8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作好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及时转发厂部下发的安全工作文件和资料。
5.2.9  加强部门安全工器具管理,定期对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试验,及时清除不合格工器具。
5.2.10  认真执行厂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3  班组安全员职责
5.3.1  协助班长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督促班员严格执行工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5.3.2  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追查班组内发生的不安全现象,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3.3  做好班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及事故快报,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5.3.4  做好安全工作记录,掌握班组安全工作动态,积极协助班长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5.3.5  及时向领导反映班组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建议,并积极协助领导尽快解决。
5.3.6  督促部门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班组成员按规定使用。
5.3.7  协助班长做好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和管理工作。

6  安全网活动制度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2-2002

6.1  厂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分析会由厂长主持,安委会成员参加分析会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本,内容要求真实具体。
6.2  全厂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月活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及汛前应开展安全大检查,生产部要根据上级要求与生产情况,及时组织开展适当规模的安全检查和其它安全活动。全厂性安全活动(检查)要求各部门做到有工作计划、整改记录、工作总结。
6.3  生产部每季度开展一次事故演习,由运行分部组织,总工办、厂安监参加。运行班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内事故演习。
6.4  班组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内容为:总结一周安全工作,学习有关文件、指示、事故通报,事故分析,专业性安全检查,组织研究反事故措施,检查“两票三制”执行情况等。班组安全活动内容要充实,记录要齐全。

7  基础管理
7.1  各部门应设安全工作记录本,记载部门异常情况,处理结果及其它安全工作情况。
7.2  班组设“安全活动记录本”,记载班组安全活动的情况。

8  检查与考核
8.1  班组安全工作由部门主管或部门安全员每月检查考核。
8.2  部门安全工作由生产部、安监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03-2002
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安全教育管理职能、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199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电力部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3  安全教育内容
3.1  安全教育管理职能的内容及要求
3.1.1  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指令、政策、法规的教育、法制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及安全态度方面的教育。
3.1.2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安全技术教育(发电厂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规律性、可防性、安全性、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生产场所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范措施知识,有关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热力机械设备的专业安全知识,厂内运输、各种起重机械工具的安全知识,特殊工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的安全知识)。
3.1.3  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包括国家颁发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颁发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本厂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及现场规程等。
3.2  三级安全教育
3.2.1  三级教育的对象:入厂的新工人,分配入厂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来厂代培的外单位人员,来厂参加生产、检修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工。
3.2.2  厂级安全教育由生产部安监负责。厂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目的、意义、重要性、电力生产的基本特点及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本厂发电设备的发展及生产情况,事故统计分类及“三不放过”的原则,本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防触电知识和消防知识,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知识等。
3.2.3  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负责。部门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部门有关专业的特点,所管辖范围设备系统的布置情况,本专业生产过程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方面应注意的要点,历年来本部门发生过的事故、障碍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教训及防范措施,纪律教育和责任教育。
3.2.4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班组安全员负责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点和岗位责任制,本岗位生产工作的性质特点,各种防护设施,保险装置及危险品的保管及使用方法,检修工艺质量要求,以及值班纪律和要求,本班曾发生过的事故教训,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和工作注意事项,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规定。
3.3  安全教育管理职能和要求
3.3.1  生产部安监应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包括各级领导的专业性安全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与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等。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3-2002

3.3.2  每年五月对全厂生产人员进行一次全厂性安全规程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停止岗位作业,并限期补考。
3.3.3  新入厂人员(入厂的新工人、分配入厂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来厂代培的外单位人员、来厂参加生产检修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工),进入现场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规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
3.3.4  从事电力生产的特殊工种,如焊工、起重工、吊车工、电梯司机等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地方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持证上岗作业。
3.3.5  厂应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电视录像、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宣传。
3.3.6  各部门应定期举办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经常对班组的安全教育进行指导。
3.3.7  班组要定期开展安全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活动,提高全班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
3.3.8  逢机组检修和突击性的生产任务,应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4  检查与考核
4.1  检查与考核的部门及负责人
4.1.1  全厂安全教育管理检查、考核部门:生产部。负责人:总工程师。
4.1.2  部门(班组)检查与考核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执行。
4.2  检查与考核的程序、内容、时间、方法。
4.2.1  本标准按月、季、年进行检查与考核。
4.2.2  本标准由总工程师每季度抽查一次,听取安全教育管理情况和执行本标准情况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奖惩细则
与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挂钩 。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04-2002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安全检查内容、范围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全厂及各部门、班组的安全检查管理。

2  引用标准
1980-5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1988-2水利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1991-11电力工业部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3  管理职能
3.1  职能与分工
3.1.1  生产部、安监是全厂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厂长、总工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3.1.2  运行、维修、水工、公司是本标准的主要贯彻执行部门,其它相关部门也要按规定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检查工作。
3.2  责任与权限
3.2.1  生产部部长
3.2.1.1  负责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
3.2.1.2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各部门对安全规程、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3.2.1.3  有权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有关领导限期解决,对执行制度不严的部门有权进行考核。
3.2.1.4  负责检查全厂安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及其它安全防护用具的定期试验情况。
3.2.2  各部门主管
3.2.2.1  根据本标准有关要求和现场工作制度,督促本部门职工按时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并负责检查、考核。
3.2.2.2  对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工作制度的班组或个人,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反映。
3.2.2.3  运行主管有权要求试验部门按时对电气绝缘用具、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定期试验,对未经定期试验的工具、设备、设施有权拒绝使用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3.2.2.4  水工主管应按规定督促各班组作好汛前各防汛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日常设备检查
4.1.1  主管生产的厂级、部门领导和各专责人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巡视检查,并查看运行日志和有关记录。
4.1.2  运行人员每值接班前应按岗位责任制对所辖设备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做到心中有数。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4-2002

4.1.3  检修人员应按规定对所辖设备进行检查。
4.1.4  每月由班长对高空作业工具及有关安全用具的外观完好情况检查一次。
4.1.5  每月消防专责应对全厂所有的消防设备、器材全面检查一次,保证消防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2  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4.2.1  每年1月进行元旦、春节安全大检查。
4.2.2  每年4月进行防洪防汛安全大检查。
4.2.3  每年9月进行秋季安全大检查。
4.2.4  每年11月进行冬季防火大检查。
4.2.5  以上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  检查与考核
5.1  全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负责组织进行。
5.2  其它安全检查,由各部门按岗位责任制规定进行。
5.3本制度执行情况与月奖挂钩。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05-2002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和对安全生产造成危害的部门和个人的奖罚原则和实施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厂部对全厂各部门的安全考核。

2  引用标准
1993-12电力工业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  安全生产奖惩原则
3.1  凡对我厂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集体和个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由厂安委会评定后,报厂长批准发给一次性奖励。对安全生产做出特大贡献的,由厂安委会评定,并作为安全生产特殊贡献报粤电资产经营公司奖励。
3.2  凡发生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轻重,按有关条例经安委会决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由于玩忽职守或发生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人身或设备方面的重大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3  衡量对安全生产贡献大小的依据是:发现和消除了重大事故隐患,制止人员误操作,从而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或防止了恶性事故、障碍、异常的发生。(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在奖励之列)。
3.4  衡量发生不安全事件的责任依据是:违反安全职责,未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及各项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任、监视不严、擅自脱岗、对应发现的设备缺陷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虽发现不积极采取措施,设备检修未执行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检修质量低劣造成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损坏,机械、电气保护发生误动作。

4 安全生产奖励的等级与评定
安全生产贡献奖共分4级考核评定
4.1  特级:凡防止其性质可构成特大、重大事故与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
4.2  一级:凡防止其性质可构成统计事故、恶性障碍或非人员责任巳构成统计事故,但能积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升级的有功集体、个人。
4.3  二级:凡防止其性质可构成障碍发生的有功集体、个人。
4.4  三级:凡防止其性质可构成异常发生的有功集体、个人。
4.5  凡对安全生产做出上述贡献的个人、集体,一般于次日向所在部门申报,部门接到申报后应汇同安监认真核实,并签署部门意见,上报厂领导。

5  安全生产贡献奖励金额
特级:4000-5000元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5-2002

一级:2000-3000元
二级:1000-2000元
三级:500- 1000元
对发放的安全贡献奖部门不得平均分配,要按实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6   对由于人员过失而发生不安全现象或造成事故的责任部门,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罚
6.1  对由于人员过失而造成特大、重大和一般事故的责任者按本标准第3.2条和3.4条处罚。
6.2  凡发生上列不安全情况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加倍处罚,对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由厂长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6.3  不认真执行“两票三制”、发现违章作业行为不纠正、不制止、甚至带头违章作业或默许违章作业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一经查实,按本标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安监负责监督贯彻执行。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06-2002
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在本厂明火禁区动火作业所应遵守的制度、检查与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明火禁区动火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99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  动火作业管理职能、内容及要求
3.1  防火重点部位
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我厂下列地点为重点防火部位:厂房、监控楼、坝顶变电站、闸门控制室、坝顶油库和柴油机房、生产区仓库、油库、危险品仓库、生活区档案室,载波楼,蕉城办公楼七楼。
3.2  动火级别
3.2.1  一级动火区:油库、油系统、生产区仓库、危险品仓库、监控室、通信机房、主变压器、电缆层、继保室、蓄电池室。
3.2.2  二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
3.3动火审批权限
3.3.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安监、保卫专责负责审核,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3.3.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安监、保卫专责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3.3  一、二种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4  动火的现场监护
3.4.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3.4.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4.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4.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3.4.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准动火。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6-2002

3.5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5.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3.5.1.1  工作必要性;
3.5.1.2  工作是否安全;
3.5.1.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5.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3.5.2.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3.5.2.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巳隔绝;
3.5.2.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5.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3.5.3.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3.5.3.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5.3.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3.5.3.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3.5.3.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3.5.3.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5.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3.5.4.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3.5.4.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5.4.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3.5.4.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3.5.4.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5.5  动火执行人职责:
3.5.5.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3.5.5.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5.5.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3.5.5.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并清理现场的残留火种。
3.5.6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6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3.6.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场所。
3.6.2  可以采用不动火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6.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到最低限度。
3.7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清除前。
3.8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结束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安监部门。二级动
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
3.9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运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6-2002

3.10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需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11  外单位来生产区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  检查与考核
4.1  生产部安监、综合部保卫专责负责检查和考核。
4.2  本标准按月、季、年进行检查考核。
4.3  本标准由总工程师每月检查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4.4  本标准与安全经济考核挂钩。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07-2002
安全措施计划与反事故措施计划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制定“两措”计划的原则、计划内容及职责分工。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各部门“两措”计划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1980-5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1988-2水力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1992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3  “两措”计划制定的原则与职责分工
3.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范围
3.1.1  生产、生活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如护罩、栏杆、护网、盖板、标志)等。
3.1.2  防护性接地等安全装置。
3.1.3  安全工器具的完善。
3.1.4  生产场所及公共设施的照明改进。
3.1.5  防暑降温及保温设施的完善。
3.1.6  有毒气体的防护,噪音及粉尘治理方案的完善和改进。
3.1.7  购置安全技术和工作卫生方面的书籍,供职工学习。
3.1.8  安全挂图、录像、图片、实物模型,测量仪器等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设施的购置。
3.1.9  举办安全技术培训及事故展览,设置安全教育室及安全技术陈列室。
3.1.10  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所需工具及试验仪器等。
3.1.11  购置劳动保护所需药品等。
3.2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依据
3.2.1  事故对策未完成项目。
3.2.2  上级所下发的有关反事故措施、命令、指示及部、省公司事故通报中各厂局应执行的项目。
3.2.3  设计、制造遗留问题,有造成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可能性,需改进或完善的项目。
3.2.4  有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影响操作、行走等不利因素需改进或完善的项目。
3.2.5  基建、扩建工程中不符合法规和有关规程规定需修改的项目。
3.2.6  对安全生产有必要和可能实现的项目。
3.3  完成“两措”计划的职责分工
3.3.1  厂级“两措”计划,由安监负责编写,总工和厂长负责审核和批准。
3.3.2  部门及班组“两措”计划,由部门安全员和班长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批。
3.3.3  凡属“两措”的工程设计、制图、施工安装等工作,各部门应通力合作保质保量的完成。
3.3.4“两措”项目所需材料,材料仓库应优先保证。
3.3.5  “两措”计划项目一经批准,所拨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7-2002

3.3.6  无故不完成“两措”计划者,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以经济处罚。

4  检查与考核
“两措”计划的执行情况由生产部负责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本标准与安全经济挂钩。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08-2002
电动工具、安全用具和起重工具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用具、登高安全工具的检查、试验与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各部门在使用安全工用具时的检查、试验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1978-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电动工具、各类安全工器具及起重工具的购置、保管、试验原则
3.1  凡我厂所需上述工器具,所购器具必需三证齐全并配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安全技术要求。
3.2  凡使用上述工器具的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建立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并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查、试验。超期未做试验及试验不合格的工具一律不准使用。
3.3  使用电动工具的部门,必须按照电动工具技术管理要求和工具使用说明书及实际使用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3.4  工具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保管,长期搁置不用的电动工具、电气安全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数值,必须经过干燥处理和维修,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5  超重所用的绳扣、钢丝绳、卡头、卡环等工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或进行静力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  电气绝缘工具和登高安全用具试验
4.1登高安全工具试验标准

名 称 试验静拉力(N) 试验周期 外表检查周期 试验时间(min)
大皮带
安全带
小皮带 2205
1470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安全绳 2205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升降板 2205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脚 扣 980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竹(木)梯 试验荷重
180kg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4.2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标准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08-2002


序号  名 称 电压等级
 (KV)   周期  交流耐压
  (KV) 时间
 min 泄漏电流
 (mA) 附注
1 绝缘棒  10.5 每年一次     44 5  
   110  四倍相电压   
2 绝缘挡板  10.5 每年一次     30 5  
3 绝缘夹钳  10.5 每年一次 三倍相电压 5  
   110     260   
4 验电笔 10.5 半年一次 40 5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5 绝缘手套 高压 半年一次 8 1 ≤9 
  低压  2.5  ≤2.5 
6 橡胶绝缘
   鞋 高压 半年一次 15 1 ≤7.5 
7 核相器
电阻器 10.5 半年一次 10.5 1 1.4-1.7 
8 绝缘绳 高压 半年一次 105 / 0.5m 5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检查考核
本标准与月奖挂钩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09-2002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各类事故、异常情况的调查、统计报告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管理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各类事故、异常情况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

2  引用标准
2001年1月1日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  事故调查
3.1  事故和障碍分类
3.1.1  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2  障碍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
3.2  人身事故调查
3.2.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3.2.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2.3  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总工室、生产部、人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负责人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总工室、生产部、人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3  设备事故调查
3.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总工室、生产部、运行分部等部门人员组成。
3.3.2  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国电分公司、省粤电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总工室、生产部、运行分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班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8-18实施
Q/155-2-03.09-2002

3.3.3  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如长龙电站的管理等)。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总工室、生产部、运行分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班组人员参加。
只涉及一个部门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厂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4  保护事故现场
3.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4.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4.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5  收集原始资料
3.5.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5.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5.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5.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6  调查事故情况
3.6.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6.2  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8-18实施
Q/155-2-03.09-2002

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6.3  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6.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6.5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7  分析原因责任
3.7.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7.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7.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7.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3.7.4.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7.4.2  规程制度不健全;
3.7.4.3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3.7.4.4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3.7.4.5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3.7.4.6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7.4.7  违章指挥。
3.8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9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9.1  事故调查组在人员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9.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9.2.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3.9.2.2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9.2.3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9.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8-18实施
Q/155-2-03.09-2002

4  事故统计报告
4.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省公司和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4.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省公司报告。
4.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4.3.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的初步情况;
4.3.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4  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或一类障碍,事故责任部门应在七日内写出事故报告交生产部安监。安监应在次月10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10KV供电设备除外)报告、月综合报表及软盘报省粤电资产经营公司。

5  检查与考核
5.1  生产部安监负责日常检查、考核。
5.2  标准按月、季、年进行检查、考核。
5.3  本标准由总工程师每月检查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5.4  本标准与安全经济挂钩。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10-2002
异常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各种异常情况的分类与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各部门的异常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2001-01   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  异常情况的分类
异常情况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含轻伤)、异常等6类。
3.1  事故(包括特大、重大、一般)和一类障碍的认定标准按“2001-01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3.2  轻伤:因伤歇工满一个工作日者,构成轻伤事故。
3.3  二类障碍: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二类障碍。
3.3.1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的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下降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主要设备的有功出力下降了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了15分钟。
3.3.2  发电厂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3.3.3  主要设备发生异常情况,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包括辅助设备的异常情况,引起主要设备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不论是否经过调度批准均算作障碍。
3.3.4  不执行调度命令或执行命令不及时,造成系统异常运行者。
3.3.5  备用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但未造成对用户延误送电或电网限电者。
3.3.6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超过10000元者。
3.3.7  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用或失去备用超过48小时者。
3.3.8  电气设备发生异常,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
6KV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6KV及以上开关,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含远方操作机构)失灵。
6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绝缘损坏,或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及其它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在48小时内未能修复者。
6KV及以上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耐压试验加压超过标准20%及以上者。
6KV及以上厂用电力电缆发生单相接地或损坏。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10-2002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冷却装置故障引起主变压器降低出力超过20%或冷却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48小时,主变压器风扇的工作和备用电源同时中断。
充油电气设备由于渗油引起油位降低到油位计最低指示值以下。
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镉镍蓄电池组的一个电瓶损坏或失效,以及电瓶电解液比重低于规程规定。
直流控制、保护回路保险越级造成分路总保险熔断。
事故照明不能保持可用状态或事故时不能自投。
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超过48小时。
主要辅助设备电动机相序接反,投入运行后被发现。带电作业或其它人员操作失误,造成6KV及以上接地故障。
   6KV及以上厂用开关拒动、误动,厂用母线失压。
   6KV及以上线路跳闸。
3.3.9  机械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调速系统故障,引起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20%以上。
发电机轴瓦温度超过规程规定。油系统漏油引起油箱内油位低于规程规定。
润滑油、控制油系统进水,造成油质乳化,被迫进行处理。
集水井设备故障,引起集水井水位高于井口。
3.3.10  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电气、机械保护误投、误切,保护拒动、误动。
压力容器安全阀拒动或动作后不复位。
备用电源自投入、有功无功自调节及其它自动装置失灵。
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8小时;表盘失去电源。
3.3.11  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晌了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正常调度。
载波与无线通讯设备(含微波)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调度通讯电源全部中断,调度总机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0分钟,生产系统中控室电话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
雷击造成通讯设备损坏。
3.4  异常条例
3.4.1  凡属人员过失、监视、维护不当、检查不认真、联系或操作不当、设备缺陷发现或处理不及时、工艺作风和检查质量不良以及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异常运行或损坏,设备停用,返工或发生未遂事故,情节尚未构成障碍者,均统计为异常。
3.4.2  通用部分
3.4.2.1  由于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程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降低5%,且连续时间在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3.4.2.2  命令错误,在执行中被发现,未构成影响。
3.4.2.3  误开停辅助设备、误拉送备用设备的电源或联锁装置,尚未造成后果。
3.4.2.4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备用或启动状态,因故障或缺陷被迫停运或退出备用进行临时检修。
3.4.2.5  误送或漏停巳停设备的电源、气源、水源等或未办检修工作票终结手续即拆除安全措施,
尚未造成后果。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10-2002

3.4.2.6  主要辅助设备由于维护不当或缺油、缺水,致使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限制值尚未造成设备损坏。
3.4.2.7  生产厂房漏雨,排水沟、下水管堵塞,使雨水溢出,淋湿、水淹设备未造成后果。
20KW以下电动机损坏,或配套机械设备损坏。
运行操作人员未按制度进行交接班或交接不清产生后果者。
无票操作,无票工作或非当值运行人员(经批准者除外)擅自操作运行中设备。
正常情况下,未经值长同意,擅自将设备启动、停止或以冷(热)状态转换成热(冷)状态。
擅自更改或不执行上级命令,擅自更改已经审核批准的操作票,擅自颠倒操作顺序。
操作票监护人、工作票负责人监护不到位或未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操作票内容写错、主要步骤写错、漏项(典型操作票与现场实际有出入),审核下达时未修改,在执行前被发现。
操作中不唱票复诵,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
主辅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切换、维护。
安全措施未做全即许可开工,或安全措施未拆除、试转手续未办即进行设备的复位和试转操作。
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安全防护措施(含栅拦、警戒线)、安全标志、警告牌等。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将消防器材、消防设备、专用工具移作他用,非火灾火警使用灭火器或丢失灭火器材。
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擅自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工作,未造成后果。
工作票要求停止的设备写成运行设备或重要的反措遗漏、错误(值长审票时发现,责任属工作票签发人或负责人,开工后属许可人和签发人),未造成后果。
操作检查中漏项,致使设备处于假备用或延误投运。
值班人员对口头通知的停送电、装拆安全措施记录不全。
生产厂房、班组、仓库发生有造成损失的火苗,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50元以下的火警。
进入检修现场未带安全帽,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脚手架、梯子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坍,未造成人员伤害。
中毒、窒息巳达到昏迷程度。
   一公斤以上重物从3米以上高空坠落,锋利器具从高空坠落,其它情节严重的高空落物,有可能造成危害的。
起吊重物掉落或搬运的重物翻倒,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由于工作需要暂时取掉的栏杆、护板、盖板、地板楼梯等安全措施,在工作结束后24小时未恢复。
3.4.3  电气部分
3.4.3.1  不按设备规定,无故更改保险容量或所装保险不符合规定,被他人检查发现者。
3.4.3.2  少油断路器油变黑,设备漏油尚未造成后果。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各部门负责人统计考核。
4.2  各部门应与经济挂钩进行考核。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11-2002
外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广东省长潭水电厂进行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及其它各种类型的承包工作的单位、集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外包工程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也适用于我厂工程承包和全厂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1989-6能源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1992-8能源部电力工作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
1993-9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补充措施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3  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3.1  工程承包管理的基本要求
3.1.1  所有承包工程的单位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3.1.1.2  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有熟悉所承包工程专业技术和施工生产现场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有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
3.1.1.3  能准确理解和执行甲方提出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和施工图纸、质量标准、工艺要求等技术文件。
3.1.1.4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并有完整的适应施工要求的安全规程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1.1.5  设有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有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3.1.2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承包,都必须由双方具有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安全施工要求和双方的安全责任,以及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
3.1.3  包工队在与厂主管部门签定合同前,必须由厂安监严格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其中包工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经验)。资质审查一般在每年年初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延期不办。在上年度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包工队不得留用。
3.1.4  包工队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3.1.4.1  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3.1.4.2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1.4.3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3.1.4.4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包工队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包工队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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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5-2-03.11-2002

3.1.4.5  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械、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3.1.4.6  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3.1.5  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该措施经生产部及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安监专职人员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定的合同无法律效力,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签约者负全部责任。
3.1.6  审查合格后签订的合同,由主管部门将合同的副本(含附件)在开工前送生产部备案。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长潭水电厂外包工程安全协议”。
3.2  施工人员的基本要求
3.2.1  年龄在18—55周岁。
3.2.2  无任何身体残疾。
3.2.3  无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病症。
3.2.4  身体健康,能胜任施工现场有关工作。
3.2.5  参加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管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且需经过厂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3.2.6  参加承包工程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
3.2.7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或增添人员,必须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部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
3.3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3.3.1  不论是何种承包形式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实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3.2  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厂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指导,遵守合同中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对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行为,安监人员有权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工期的延误由承包单位负责。
3.3.3  承包单位现场施工人员要有合理的组织编制和工作负责人,要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中要按工作性质和人员数量划分班组,各班组要配备兼职安全员,如果一个施工现场同时有几个班组工作,则要设总的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各班组工作,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分工明确,不得混岗。
3.3.4  对有可能造成停电、触电、机械伤亡、中毒窒息、烧烫伤和其它生产事故以及需要双方分别做好安全措施的工作任务,由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安全措施,责任一经明确,双方应分别落实,直到经双方共同检查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开工。
3.3.5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害或大型机械事故,承包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向厂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分析,在72小时内将分析材料上报主管部门,任何人不得隐瞒事故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3.6  对管理不善或发生人身重伤、重大设备损坏及以上事故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向省公司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发包单位视情况,可对承包单位作出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不再使用的处理。凡因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发生一般事故和障碍扣除30% ;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规定时,按发包单位职工违反规程制度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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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承包单位要严格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施工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时为工人配备发放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关心工人身体,任何人不得强迫工人冒险作业和在无安全措施和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
3.3.8  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必须首先制订好安全措施,并要事先向工人交底,做到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消除安全工作中的断层。
3.4  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3.4.1  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齐全,现场所需安全工器具(包括消防器材)完整,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3.4.2  现场无事故隐患,做到“有孔必有盖、有边必有栏”,平台栏杆、孔洞盖板均配备齐全且符合安全要求。
3.4.3  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有安全带,高空施工要有安全网和安全间隔措施。
3.4.4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地点以及有可能造成触电、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烧伤、烫伤和其它事故的地方,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
3.4.5  劳动场所要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材料、线路、管道堆放、铺设整齐,工棚、仓库食堂建筑物布局合理,人行通道和车辆通道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3.4.6  所有的起重设备,高层构架都符合安全规定。
3.4.7  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技术标准,大中型机械做到专人专用,有健全的维护保养制度,无超负荷和带病运行现象;各类机械的转动部分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3.4.8  所有现场工作人员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护用品以及个人着装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生产要求。

4  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4.1  厂属各部门招收或聘用临时工,入厂前必须由我厂正式职工1—2人进行担保,担保人要如实介绍所推荐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和身体健康情况,而且要确保其本人能胜任本岗位工作(需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临时工在岗期间,担保人要对所推荐人员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因推荐情况失实而使部门误用素质低劣人员,则担保人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2  担保书由介绍人和临时工本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查合格后存档,未履行担保手续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部门领导个人负责。
4.3  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被推荐人的情况与担保书情况不符合且有较大出入,不适应本工作时,部门应立即予以辞退。
4.4  临时工上岗前,主管部门必须与其签定安全合同,安全合同一式三份,本人留一份,部门留一份,报生产部安监一份。合同由部门负责人与本人签订,报生产部安监审查合格后方可生效,否则,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及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部门负责人承担,(含服务公司临时用工)。
4.5  安全合同内容
4.5.1  临时工职责范围;
4.5.2  本人在工作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5.3  由于单方面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归属。
4.6  合同具体细则由使用部门按其工作性质制订,但必须做到条理清晰,责任明确,能做为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双方在意外情况下进行事故分析的合法依据。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11-2002

4.7  凡巳批准正式录用的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管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并要根据工作性质学习有关工作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留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部门领导个人负责。
4.8  主管部门在临时工工作期间,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坚决杜绝只管干活,忽视安全的现象。
4.9  临时工上岗后,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间,如发现本人不能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或与担保人所介绍情况不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部门应立即予以辞退。
4.10  临时工录用条件
4.10.1  年满18周岁;
4.10.2  无任何残疾;
4.10.3  无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病症;
4.10.4  健康状况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4.10.5  无社会劣迹。
4.11  临时工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任何人不得允许其从事下列工作。
4.11.1  特殊工种的操作,如搭架、焊接、切割、起重等工作;
4.11.2  电气设备与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4.11.3  机动车辆的驾驶与维护;
4.11.4  其它有重大安全责任的工作。
4.12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厂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坚决杜绝违章违纪现象。
4.13  各部门对临时工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临时工安全工作情况,坚决纠正用而不教,管而不严的作风。

5  检查与考核
5.1  外包工程由主管部门和安监检查、考核。
5.2  临时工由生产部安监检查、考核。
5.3  本标准与安全经济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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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各种机动车辆以及驾驶人员在车辆行驶、维修、保养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执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各种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2  引用标准
1988-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3  安全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汽车队必须定期组织车辆的安全检查及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思想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并按规定组织考试、考核。
3.2  定期开展安全日活动,充分利用安全日活动学习国家的法规、条例以及厂有关规章制度。
3.3  厂内各车辆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并按期进行车辆保养和检修;出车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安全装置有缺陷的车不准出车。
3.4  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应修复后方可行驶。
3.5  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和连续加班行驶,严禁无证人员私自驾驶机动车辆及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
3.6  在厂区内行驶的车辆,时速应不超过15公里。
3.7  各种车辆内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驾驶员离开驾驶室必须将电源切断。
3.8  车辆外出执行长途任务时,必须先检查车辆的健康状况,确保车辆完好,同时,驾驶员出车前应注意休息,行驶中做到精神集中,确保行车安全。
3.9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要积极抢救伤员,及时报告交警并向厂领导汇报;凡不及时汇报私自处理或逃离现场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3.10  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有动火检修工作,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3.11  汽车队必须建立车辆安全和技术管理台帐。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实业公司和安监负责检查、考核。
4.2  本标准与安全经济挂钩。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3.13-2002
安全大检查、安全分析会与安全周、月活动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安全大检查、安全分析会与安全周、月活动内容、检查范围及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全厂性安全活动。

2  引用标准
1980-5电力工业部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1988-2水力电力部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3  活动时间安排
3.1  元旦、春节安全大检查:上年12月—本年1月;
3.2  防洪、防汛安全大检查:3月份;
3.3  国庆前设备安全大检查:9月份;
3.4  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  11月份;
3.5  厂安全分析会:每月一次,汛期两次;
3.6  安全周活动:每周五的下午,以班组为单位;运行部门安排劳学班进行;
3.7  安全月活动:每年5月;

4  活动主要内容
4.1  元旦、春节安全大检查:主要检查设备运行状况,节前的保安工作,各家各户用电、用汽的安全,布置节日值班工作;
4.2  防洪、防汛安全大检查:主要检查发电、泄洪设备运行状况,缺陷处理情况,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情况,防洪设施、材料的准备情况,排水设备的调试、检修情况,排水沟、道的畅通情况。
4.3  国庆安全大检查:主要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保发供电、系统安全措施,节日值班、保卫工作;
4.4  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消防器材、设施的准备情况,油库、危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5  厂安全分析会:分析前期安全生产情况,设备存在缺陷,落实整改项目,检查前次整改项目的完成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
4.6  安全周活动:学习国家的有关法规、法令、条例及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省公司下发的事故通报、简报及各种技术业务培训;
4.7  安全月活动:根据省公司文件精神,学习国家的有关政策、条例,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查安全思想、查规章制度、查设备隐患,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电业安全规程的学习、考试。

5  对上述工作的要求
5.1  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活动由厂部统一组织进行,各部门应根据厂部下达的工作计划并结合本部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2002-03-18 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3.13-2002

门实际开展工作,除厂部组织的大检查外,各部门要根据自己所辖设备的情况,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分析、处理工作;要做到思想、组织、措施、责任四到位。
5.2  检查工作要采取群众检查与专业检查结合,自查与互查结合,普遍查与重点查结合的原则。边查边改,及时消除威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5.3  对上述各项安全活动,各部门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要讲求实效,严禁走过场。
5.4  党政工团各部门要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强化职工安全思想意识。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由安委会负责检查、考核。
6.2  本标准与安全经济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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