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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营业税问题

 苏北税官 2012-05-04

关于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营业税问题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税[2009]111号〕

 

(三)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价确定问题

个人转让无偿受赠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凡赠与行为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受赠前赠与人的购房或受让原价确定。赠与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赠与人的转移价值确定。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但对符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情形的,其购入时间仍按离婚前的原购入时间确定。

(苏地税规〔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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