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新证据材料,另一方提出异议不同意质证,审判人员当庭如何处理?
十八、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新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成立异议”而不同意质证,审判人员当庭又难以认定是否构成新的证据时,可否继续让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先予质证?
答:实践中较多的做法是先予质证,主要原因是为了减少再次安排开庭的工作量和节省审理时间。
我们认为,当庭提交新证据材料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突然袭击”,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先予质证有所不公平。当然,上述做法也是出于目前审判负荷较重的客观情况,有其实际需要,但是,审判人员必须注意防止损害另一方当事人质证权利和诉讼利益的后果发生,避免当事人产生不满。审判人员应注意告知和询问以下事项:
l、明确告知当事人“该证据材料是否构成新的证据,由法院进一步审查后予以认定”,并须将告知记录在案;
2、视情询问质证方当事人“如果该证据材料构成新的证据,你方可否先发表质证意见?”或“法院在认定新证据是否构成之前,为节省审理时间和你方的路途往返,先请你方发表质证意见,你方的质证意见将在新证据成立的情况下才审查采纳与否”。若质证方当事人表示当庭难以立即质证的,审判人员应酌情给予合理的期限,期满后另行组织补充质证。应当注意的是,书记员记录时不能遗漏质证的前提,以防止庭后进一步审理时,将另一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混淆为“同意质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调研与指导》2006年第22期《庭审百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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