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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

 大千133 2012-05-07

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

李利威

话题一:重组税政

一、分期付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2、案例:上海泓泽收购珠拉黄金和大漠公司股权

大元股份(600146)2009年曾以663.01%的涨幅位居两市“十大牛股”之列,公司之所以受到投资者追捧,只因其计划从塑料制品股变身为黄金股。但其转型之路可谓一波三折。2010年大元股份与珠拉黄金大股东郭文军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但随后却因定向增发计划的夭折而终止。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大元股份谋划,以大股东“上海泓泽”作为收购主体,待收购成功后,再将资产注入大元股份。2011年3月,上海宏泽与珠拉黄金和大漠公司的大股东郭文军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上海泓泽收购郭文军持有珠拉黄金79.64%的股权,收购郭文军持有的大漠公司100%的股权,股权转让款合计30亿元。但协议签订后,上海泓泽却遭遇融资障碍,无奈只好与郭文军协商将付款日期一延再延。2011年11月,双方敲定了最后的付款日期:“谈判收购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3亿元支付给郭文军;剩余股权转让价款23.5亿元,上海泓泽将分三期支付,具体为:在珠拉黄金股权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在珠拉黄金成功注入大元股份后6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9亿元;在珠拉黄金成功注入后18个月内将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剩余部分11.5亿元支付完毕。”

根据公告资料显示,珠拉黄金和大漠公司净资产值评估增值为 28.59 亿元,可以想象郭文军此次股权转让收益不菲。问:郭文军的股权转让所得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第一、个税分期缴纳;第二、个税一次性缴纳。

3、利威点评:国税函[2010]79号文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且办理股权变更之后。但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呢?何时缴纳呢?让我们来看一下青岛地税的规定:

“甲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现在其中几个股东将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外地乙公司,溢价转让。转让合同规定分三年支付转让款。问扣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界定?应如何缴税?

答:转让方在取得第一笔款项时应就全部转让所得缴税。税款由转让方向甲公司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阿弥陀佛,上海泓泽和郭文军应该庆幸,珠拉黄金没有位于青岛,否则郭文军只收到3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却要缴纳全部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怕是3亿元不仅全部上缴国库还要另从腰包里掏钱贴补了。那么内蒙古地税局会不会允许郭文军仅按收款比例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从公开资料无从得知。但该案例和青岛规定却折射出一个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究竟应该何时缴纳?

在所有的税种里,个人所得税最具性格,其征管难度最大以至于不得不从立法上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监管方式,同时也由于个税能让每个自然人直接感受到切肤之痛,比起其他税种,大众对其的反应最为敏感和强烈。不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直接在取得部分所得时,课以全部税金,纵然是征管的最佳方式,但却很难为个人所接受。另外,依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函[2009]285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需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如果支付款项尚不足以扣缴税款,谁来先补足税款呢?实务中怕是又要引发口水仗了。如果由受让方先垫付,怎会不引起扣缴义务人的不平与愤怒呢?

《个人所得税》是1993年出台的,一个已经行走了近二十年的法律应该算是高龄老人了。曾经的立法已经远远适应不了如今飞速发展的蓬勃经济现状,期待总局早日出台政策给予明细。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多次遇见类似的案例,一直没有一个合适的说法,同样在期盼中。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案例:华西能源上市前的股权激励

2011年,华西能源经过几年的奋斗,终于鱼跃龙门,成功挤入上市公司名录。在上市前,2007年9月,华西能源股东黎仁超曾以9元/1元注册资本向外部投资者转让华西能源4.26%股权,而以4.5元/1元注册资本向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华西能源2.96%的股权。2010年6月,黎仁超向方建华等12名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140万股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5元/股,而同月君丰恒泰等机构增资入股的价格是9.5元/股。据华西能源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所以因人而异、内外差别待遇源自于维护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稳定的目的,为鼓励相关人员参与,形成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从华西能源年报分析,华西能源未将股权激励按《企业会计准则—股权支付》进行会计处理。问:该因股权激励而导致的低价转让股权税务如何处理呢?

第一,以股权转让价格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对黎仁超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调整,即由黎仁超对内外部股权转让价差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华西能源的高管低于外部价取得股权视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威点评: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过一系列文件[①]规定,对股票激励计划中个税税政给予明确。从现有税政来看,只要取得了上市公司股票激励或者未上市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包括境内和境外),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华西能源这种以股权激励为由低价转让股权是否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至今未见税政明确。实务中,上市前对立下汗马功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屡见不鲜,理论上这低于市价的差额应为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回报,应按“工资薪金”税目课以税收。但由于缺乏明确税政,这种“支付方为股东、收获方为员工、受益方为企业”的股权支付变成了征收的灰色带。从目前接触的案例来看,笔者尚遇到有按“工资薪金”项目主动缴纳的,但与各地税官聊天中得到的信息却是征税没商量。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多次就类似问题感受困惑。但总体不赞成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一是因为收获股份的人虽然是员工,可是我毕竟是在花钱买股权,只不过买价比较便宜,你就要征我的税,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企业买房,然后以低于成本价将房子卖给员工,要对员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有明确的文件依据,而且即使征税也是针对买价低于成本价的部分,而非买价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部分。二是税务局可以依据总局文件对黎总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核定,按照公允价扣除黎总成本价后的差额对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是没有依据对受让方征税。更不能将其解释为接受捐赠所得。三是受让方没有从华西能源直接获得利益,解释为工资薪金牵强附会。

目前已经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曾经规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以特定价格购买境外母公司的股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去计税。既然该文件已经废止,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控股股东采用低价转让股权(假设每股9元)或者无偿赠送股权的方式向公司管理层交割股权,事实上是公司向控股股东回购股权(假设公司每股净资产25元),再将所回购的股权用于奖励管理层。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首先公司需向控股股东回购部分股票,这是公司法所允许的,假设按照每股9元收回股权1万股,然后再将所回购的股权以每股9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管理层。该观点认为,既然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可以达到每股25元,你只卖9元,当然是向管理层输送了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在这个时候当然应该解释为工资薪金所得。我的考虑是,公司9元每股回购,再以9元每股卖出,其实并不存在利益输送,也就不能解释为工资薪金所得。    

未完待续……



[]见国税发[1998]009号、财税[2005]035号、国税函[2002]146号、国税函[2005]482号、国税函[2006]902号、国税函[2007]1030号、财税[2009]040号、财税[2009]005号、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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