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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觉得用尊严换钱不忍,你就给

 魏语 2012-05-08
美国小伙陆杰森在南京与行乞老奶奶分食薯条的照片日前爆红网络。面对“你不了解国情、乞丐大多是骗子”的提醒,小伙子回应“若真是骗子也要帮。”从什么时候开始,国人热衷于分辨乞丐真假进而决定给或不给,吝啬爱心也有了如此冠冕堂皇的借口。 [详细]
       

行善是满足善心需求的主观行为,跟真假乞丐无关

 
     

向外反哺根本上是为满足自我的成就感和荣誉感,能够施以援手该感谢对方给你行善机会

有人说看到行乞他们的“真面目”后感到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心里不舒服,并以这个经验来判断以后遇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是否真的值得帮助,但这样的计算和区别对待是非常功利的。行善表面上看是将自己的利益施舍与他人,但主观上其实是非常自我的,与对方什么状况并无关系。当人有能力有条件更多地关注精神生活,达到“实现自我价值”的阶段就是施予,向外反哺,根本上是为满足自我的成就感和荣誉感。

很多简单的故事都在反复说这样一个道理,帮助别人其实就是帮助自己,如果你乐于助人,就应该把帮助视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而不是带有任何功利色彩的去盘算。帮助能给他带来什么改变?会达到什么效果?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你在施舍的同时内心已经得到满足。一个对比是在国外,乞丐行乞的理由似乎总是因为“我需要”,而不是因为“我可怜”,像什么“我需要一美元为我的小狗买火腿肠”、“我需要3美元买一对电池”等等,路人施以援手也不会有道德优越感,反而会感谢这样一次自我实现的机会。[详细]

 

美国男孩陆杰森事后说:“乞丐也是人,他们值得旁人关注、或者陪着吃顿小吃。”

你信就给钱,布施前验证行乞理由真假是二次伤害

 
     

绝大多数乞丐生存在社会最底层,对他们布施仅仅是因为你于心不忍

城市中绝大多数乞丐生存的环境仍然处在社会最底层,存在的根源依旧是难以摆脱的贫穷。一些孤寡老人无亲可依,没有生活来源只能靠乞讨度日,并且无家可归、流浪街头;一些年纪小的乞丐因为身体上的缺陷惨遭抛弃、无人收养;甚至相当数量的有工作能力的年轻人来自农村,因所受教育的局限迫于就业压力也不得不伸手乞讨。这些才真正是这个群体的主流,而非媒体过分夸大的“九成流浪乞讨者都是职业乞丐”、“爱心骗局当街揭穿”等情况。。

乞丐和我们一样,都生活在社会保障的缺失,就业制度不完善,民间救济乏力,城乡差距扩大等社会现实之下。每一个施舍者在生活中所承担的压力其实也正翻倍加注在乞丐身上,只是乞丐们更脆弱、更无助。那些指责乞丐们“不劳而获”的人不妨扪心自问,抛却尊严、蒙头垢面的站在街边,忍受各种指指点点,等待一份可以果腹的晚餐或者几块钱,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付出? 对这样的人布施是因为你于心不忍,可以因为行乞理由不忍,也可以因为行乞者放下尊严而不忍,甚至因为行乞者身边那只狗而不忍。[详细]

 

解决乞讨问题应该考虑建立救助和社会保障机制,而不是一律禁止,只有有组织胁迫儿童乞讨才是犯罪行为。

行善都要考证行乞理由真实和正义,终将无善可行

 
     

什么样的乞丐应该施舍不可能有统一标准,热衷算计甄别不过是冷漠的借口

在美国男孩与乞讨老人分食薯条之前,社会上普遍的看法仿佛乞丐都是在家乡盖小楼吃鱼肉的职业骗子。也越来越多地人明确表示“对乞丐我肯定不给钱。不上这个当,大家都不给,慢慢没有这个市场了,他们就没有了。”这种言论表面上显得明辨是非,但实际上完全没有可操作性。迎面而来的乞丐,究竟按什么标准判断应该给钱还是不给钱呢?或者说有什么明显的证据表明他在骗钱呢?年龄、身高、性别、是否残疾等等标准不一而足,可全都无法还原事实。

更为实际的办法是,假如政府能够把非法乞讨(拐卖、团伙等)控制到最少,那理当认为进入公共空间行乞的就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否则每个人行善之前都要考证行乞理由是否真实和争议的话,根本就不会有行善的行为发生,甄别乞丐真假也只是无谓的借口。说到底,反对“职业乞丐”靠装可怜博同情,这样的人遇到“真乞丐”是否能心生怜悯也是值得怀疑的。 [详细]

 

多个城市向市民发出公开信呼吁不要直接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施舍钱物,而应劝导其到救助站接受正规救助。

布施法律上是赠与行为,乞丐怎么花钱是他的自由

 
     

捐助构成非要式赠与合同,乞丐用钱充饥或者玩乐均不是赠与可撤销要件,捐助者管不着

那些对职业乞丐心生戒备的人总是轻易举出有的乞丐奉行八小时工作制,业余时间日子过得并不差,甚至有人单纯靠乞讨致富盖楼。但问题是,乞丐得到捐助款项、物资后如何使用与捐助者并没有任何关系。根据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整个行乞环节,行乞者站于街头应看作是要约行为,施舍者的投币行为应看作是承诺。比照赠与合同关系来处理的话,乞讨与施舍的行为构成了一个非要式的赠与合同。施舍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乞丐可以接受赠与或拒绝接受,双方的自由意志和行为都是受合同法保护的。

至于乞丐拿到钱之后究竟是买了填饱肚子的馒头还是去酒馆一醉方休,施舍者无权干涉。合同法为促使受赠人履行相应义务确实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任意撤销权是发生在财务转移之前,法定撤销权规定的三种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及亲属、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一一对照来看施舍者与乞丐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舍者均无法使用撤销权。也就是说,你愿意献出爱心,乞丐愿意接受,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就完成了,至于钱要怎么花那是乞丐的自由,对施舍者并不构成欺骗。[详细]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多地反映乞讨者宁可流落街头也不愿去救助站。

真正需要区分真假的只有一种情况,胁迫组织行乞

 
     

拐卖儿童组织乞讨是司法机关的打击对象,以“助长犯罪之风”为由拒绝帮助站不住脚

真正需要作出界定并区别对待的不是乞讨者自身是什么样的人,而是具体的乞讨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再如,对于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刑法中也有组织儿童乞讨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罪名。如果发生这些行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也就是说,常常让民众感到困惑甚至厌恶的职业乞丐中,倘若存在妇女、儿童被犯罪团伙控制,走上街头沦为乞丐,这本质上涉及到利用乞丐进行诈骗犯罪,与行乞这个权利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对这类行为的监管、查处、打击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民众并没有能力对乞丐进行分辨。因此并不能因为乞丐队伍中有这样的人存在就不对弱者进行帮助,或者将其作为清理乞丐队伍的理由。 [详细]

 

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在合法的前提下,如果行乞能使乞丐获得幸福,有何不可呢?

乞丐不分职业业余,你用劳动换钱,他用尊严换钱

 
     

一个街边的行乞者和一个募捐的公益组织义工,或一个扛着摄像机的电视台记者,并没有区别

一个人,不偷不抢,乞讨过日,这是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在社会公权力不能提供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如果一些人迫于无奈,不乞讨就无法生存,乞讨理所当然是他的权利,这样的生存权与生俱来。乞讨行为中还涉及到自由的问题,乞丐的自由就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条件下,愿意行乞而他人同样不能干涉的权利。《联合国人权宣言》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公约》中都有规定,任何人都有选择某种生活方式生存的权利。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乞讨者,不应当把乞讨只视为某些特定人的生活方式。在中国的语境下,人们认为只有真正处于困境中的人才可以称之为乞丐。与之相反,那些将乞讨视为“工作”,每个月收入稳定,有组织有规划的长期“职业乞丐”被认为不求上进,道德败坏的骗子。但事实上,你可以拒绝这些人的求助,但他并不应该被剥夺乞讨的权利,即使这些乞丐“好逸恶劳”、“赚取同情”,法律也不能够去评价这类生活方式。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人们有权利接受不同的道德理念,如果社会允许人们有这种自由的话,就不应强逼人们不做一些他们想做的事情(禁止乞讨)。 [详细]

 

自认为精明的捂紧了钱包,但有没有想过他们可能真的需要帮助,省了一块钱,也省了你的善心。

 

那些被你以“有手有脚可以自食其力”、“背后肯定有人控制的犯罪团伙”、“打扮没那么糟可能不缺钱”等自以为是的理由拒绝的行乞者,依然在社会边缘承受苦难。善心不是因为假乞丐磨灭掉的,而是因为你在不停的纠结琢磨真假而磨灭掉的。又不是捐钱给红十字会,路边的行乞者,你信就给不信就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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