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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废弃采矿用地该由谁复垦

 神州国土 2012-05-09
无主废弃采矿用地该由谁复垦
  接线专家  胡卉明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我村一处废弃地,原为乡里引进的一家小型煤矿企业生产建设用地,现已经停产废弃十几年,原煤矿企业主早已不知其踪。请问,该宗土地应由谁负责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答:2011 年3 月5 日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 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简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与1988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已经于2011 年3 月5 日废止)相比,《土地复垦条例》一个很大的改变就是明确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的复垦义务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规定了复垦义务主体的义务,包括有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明确投资渠道,对复垦按项目进行管理等。

  目前,关于历史遗留废弃地的具体内涵还存在争议。从常规来看,案例中所反映的煤矿企业主应该是该宗废弃地的复垦义务主体,但鉴于其早已经不知其踪,如果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明确灭失,应该可以纳入历史遗留废弃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复垦义务主体负责组织将该宗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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