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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复垦保证金(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那点事

 细雨青衫 2020-07-14

    《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条例》相关条款: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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