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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重点—支付结算制度(4)

 香榭丽舍0611 2012-05-11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0多)

(一)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开户要求

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开设程序

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该账户。

注意: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资金。

(二)开户要求——简单了解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注意:其中第23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开立程序——简单了解

(四)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4.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与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区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开户要求

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三) 开立程序

(四)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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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开户要求——了解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三)开立程序——了解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4.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开户的企业或个人)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开户单位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的罚款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事项

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非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000

1000

2.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伪造变造,开立撤销1万到3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行为6条)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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