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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竞天择,成王败寇,胜者生存

 zengps 2012-05-13

人类生活在其中的现实世界的实际情形,说得“文明”点是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生存竞争”,说得“野蛮”点是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弱肉强食”。

无论是“生存竞争”还是“弱肉强食”,其实质都一样,都决不是道德幻想主义者所理解的那种没有利益冲突或者消除了利益冲突而只存有共同利益的“和谐社会”、“和谐世界”。

现实世界的“和谐”是充满各种形式的争斗的“对立统一”,这种辩证矛盾在生物世界中表现为物竞天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生态秩序(即生物世界的物种进化规律),在人类世界中表现为“竞天择,文明胜野蛮,正义者生存”的文化生态秩序(即人类世界的文明进化规律)。

生物世界的“优胜劣汰”之“优”与“劣”是“天择”的产物,而“天择”是通过“物竞”表现出来的,通过“物竞”而使“适者”最终“生存”、“不适者”最终“灭亡”,这就是“天择”。最终“生存”的“适者”就是“优”,最终“灭亡”的“不适者”就是“劣”。

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生物,不仅必然受物种进化规律的支配,而且正是由该规律所支配的物种进化过程中包括人与其他生物在内的整个生物界“物竞”而“天择”的结果。当生物世界进化出人类时,这个自然的进化过程并未终结,而是仍在继续发展。人类历史不过是整个自然进化史的一部分,人类不过是作为一个新物种、一种特殊生物而加入到继续不断的自然进化过程中,因此,由这个新种群所构成的特殊生物界——人类世界也不能不受物竞天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物种进化规律的支配,只是这个规律在这个新种群的进化过程中具有了新的表现形式罢了。

物竞天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规律之所以在进化过程中会有新的表现形式,是因为人类作为天择”的“优物”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正是这种为其他生物所不具有的“意识”,使“人竞”区别于一般的“物竞”而成为“有意识的物竞”。

“有意识的物竞”之不同于“无意识的物竞”的特点在于:

在“无意识的物竞”过程中,被“天择”的“适者”、“优物”对于“适”与“不适”、“优”与“劣”是无意识的,亦即不能自我意识到自己的“适”与“优”,从而也不能认识到被“天择”的“不适者”、“劣物”的“不适”与“劣”,因此,它们在后来的“物竞”中仍然只能盲目地被“天择”而毫无自觉的能动性;

在“有意识的物竞”过程中,被“天择”的“适者”、“优物”对于“适”与“不适”、“优”与“劣”是有意识的,亦即能自我意识到自己的“适”与“优”,从而也能认识到被“天择”的“不适者”、“劣物”的“不适”与“劣”,因而在“物竞”中能自觉能动地接受“天择”,亦即人类能认识到“物竞天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规律,从而能有意识地遵循这个规律来进行“人竞”。

所谓有意识地遵循物竞天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规律来进行“人竞”,就是人类根据对这个规律的认识,有意识地去识辨“人竞”过程中“适”与“不适”、“优”与“劣”的关系,进而选取“优适的生存方式”来参加“人竞”。

“优适的生存方式”被用来参加“人竞”时,它就成为人类进化过程中与“野蛮”相对的“文明”,其“优适性”就成为区分“野蛮”与“文明”的标准——凡符合这个标准的行为都是属于“文明”的“正义行为”,凡背离这个标准的行为都是属于“野蛮”的“非正义行为”。这样,生物世界中物竞天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物种进化规律在人类世界的文明进化过程中就表现为“人竞天择,文明胜野蛮,正义者生存”了。

在人类世界的文明进化过程中,“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并不是运用逻辑定义方式来确定的,而是在“人竞”过程中由暂时“得胜”的一方运用文化规范形式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区分“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文化标准,确定其标准的文化话语权是由“胜者”掌握的。因此,在现实性上,“人竞天择,文明胜野蛮,正义者生存”的文明进化规律是具体表现为“人竞天择,成王败寇,胜者生存”的。

“人竞”过程中,“胜者”与“败者”都是具体的,其胜”“败”都是有条件的和暂时的,所谓“胜败乃兵家常事”也。这就是说,“人竞”过程中“胜”与“败”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与此相应,由“胜者”所确定的“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非正义”的文化标准也是可变的,从而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非正义”的具体内涵也是可变的,即都会因“人竞”的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无论怎样变化,确定其文化标准的话语权永远都掌握在“胜者”手中,这是确定不易的。正因为如此,“人竞”过程中对“文明”与“正义”的追求,在现实性上就表现为对“成功”与“胜利”的追求。

人们为什么要追求“成功”与“胜利”?这不仅是出于功利目的,也是出于道义目的。在功利意义上,参与“人竞”而取得“成功”与“胜利”的“胜者”可以获得对资源(包括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支配权,以此称“霸”;在道义意义上,参与“人竞”而取得“成功”与“胜利”的“胜者”可以获得对文化的话语权,以此称“王”。人类的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参与“人竞”的人们都是以“称王称霸”为最终目标的,都不是单纯的追求对资源的支配权或对文化的话语权,而是两种权力都要追求,而且事实上对资源的支配权和对文化的话语权是相辅相成:掌握了文化话语权可助成其“霸业”,掌握了资源支配权更可成就其“王业”,因为不仅社会的各种“游戏规则”都是成其“霸业”者凭其“霸力”制定出来的,而且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游戏规则”的裁量权也是掌握“霸”者手中的

人类社会中的统治者,无论是一国的统治者,还是整个世界的统治者,都是在“人竞”中取得“成功”与“胜利”的个人或群体,而且不是一般的“胜者”,而是“胜者”群体中的精英——“超胜者”。足以支配一国的“超胜者”,是同时掌握了本国的资源支配权和文化话语权的;足以支配整个世界的“超胜者”,是同时掌握了这个世界的资源支配权和文化话语权的。他们都是既“霸”又“王”或既“王”又“霸”的。作为“霸”者,他们可以在其统治范围内凭借其所掌握的资源支配权而对他人或他国颐指气使,甚至横行霸道,胡作妄为;作为“王”者,他们可以在其统治范围内凭借其所掌握的文化话语权而对自己的颐指气使、横行霸道和胡作妄为做出种种“合理的解释”,无论这些解释是否真的“合理”,他们的解释都是“最合理的解释”,因为他们是掌握了文化话语权的“王”,是“正义”的化身,无论他们做出什么样的解释,其解释都是“正论”,其他人的解释都得以此为标准和依据,否则就是“邪说”。被“王”者判定为“是”的其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也都是“正义”的,反之被判定为“非”者都是“非正义”或“邪恶”的。

当然,在“人竞”中,也有不服“超胜者”之权威的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他们另立一个凌驾于“王”者之上的“天”,以“天道”或“天理”来压“王”者之“正论”,要求“王”者之“正论”合乎“天理”,他们这些自认为已体贴到了“天理”的“大丈夫”,鼓吹这种超现实、超历史的“天理”,其实不过是要同“王”者争夺文化话语权。面对这种文化话语权的争夺,“王”者的态度和做法无非是两种:

一种是视其“天理”之说有利于自己而肯定之,如此“王”者之言自然而然就成了合乎“天理”之论,或者至少是可与“天理”并行不悖的,不管怎样,都不会影响其至高无上的文化话语权。

另一种是视其“天理”之说不利于自己而否定之,如此“天理”之说自然就成了“邪说”,而一经被定为“邪说”,它就无法容身于“王”者的统治势力范围而自然消亡。

无论何种情况,“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都无法在文化话语权上与“王”者一争高下,至多只能在为“王”者所容忍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文化话语权,由此对“王”者的文化话语权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这种制约作用也仅仅能使掌握了最高文化话语权的“王”者受到一定程度的文化约束,而不至于肆无忌惮地滥用其文化话语权,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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