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地铁路联防,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护路联防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铁路稳定,保障一线平安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州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巴东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制度。
一、护路联防工作机构建设
(一)护路联防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地和铁路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护路联防工作。
(二)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综治委的领导下,统筹部署,协调指导地铁双方开展护路联防工作。
(三)县护路办是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调查研究等事项。
(四)涉铁各乡(镇)设立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政府分管综治、铁路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综治、武装、公安、司法、经发办、财政、教育、团委、工商、安监,铁路等部门组成。
(五)涉铁各乡(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护路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县、乡镇护路办统一设在县、乡镇综治办,护路办主任由综治办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应高度重视护路办和基层护路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二、护路联防队伍建设
(六)乡镇要依托铁路部门建立专职护路联防队伍。 在恩施铁路护路联防总队的领导下,野三关设立护路联防中队,配备专人,明确职责,加强专职护路联防队伍管理。
(七)逐步探讨实行护路联防中队与铁路派出所合署办公,实行护路联防队员与铁路民警“一体化”管理,统一建制,统一领导,统一调度。
(八)按照“全国铁路护路联防专职队伍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以中央护路办编印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手册》为基本教材,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专职护路联防队伍的执勤能力。
(九)以铁路沿线乡镇、村(社区)为单位,结合本地平安建设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专兼职相结合的护路联防队伍建设,实行治安巡逻队和“治安中心户”既负责本地治安巡逻,又负责铁路沿线治安巡逻。
(十)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在铁路沿线村(居)民中聘请一批专兼职护路员(信息员),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及时提供铁路治安信息。
三、护路联防工作责任
(十一)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县委、政府和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每年逐级签订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考评奖惩。
(十二)把平安铁路创建工作纳入地方平安创建活动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到任务到基层、责任到基层。
(十三)以铁路沿线基层组织为依托,大力推行铁路治安承包责任制,由基层组织与铁路沿线住户签订铁路治安承包责任书,使护路联防工作进村入户。
(十四)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 导致严重影响铁路稳定和铁路安全重大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和领导责任查究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联席会议
(十五)县、乡镇建立地铁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
(十六)联席会议由县、乡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务由铁路部门与地方护路办轮流承办。 (十七)联席会议应建立台帐,记录会议内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十八)乡镇地铁联席会议精神和文件应报县护路办备存。
五、治安信息交流
(十九)按照“互通有无、信息共享”的原则,铁路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护路联防组织、公安机关应建立治安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铁路治安情况,及时通报涉及铁路稳定和治安的重要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及时通报内容一般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重大治安隐患;涉铁不稳定因素、不安全隐患;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五类案件情况;涉铁刑事、治安案件情况;阶段性,专项性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十一)定期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年度铁路治安状况分析,工作部署等。
六、案(事)件协作
(二十二)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地铁层层建立处置涉及铁路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并报上级备案。
(二十三)地铁双方应定期统一开展涉及铁路的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和治安隐患的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对重大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和治安稳患,实行重点包保责任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和单位内部。
(二十四)凡发生冲击铁路、拦截列车的各类群体性事件,铁路和地方乡镇以上主管领导应亲临一线,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当地护路组织和公安机关应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充分发挥作用。
(二十五)地铁公安机关应在维护铁路治安方面形成合力,在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治理工作中协同动作,统一行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七、工作情况报告
(二十六)相关乡镇护路办应定期向县护路办报告铁路稳定和治安情况及护路联防工作情况。
(二十七)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自查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二十八)以下情况应边处置边报告:发生爆炸、破坏铁路造成运输中断的;因治安问题造成行车重大事故的;发生哄抢(10人以上)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的;因治安和自然灾害问题,导致列车脱轨以上事故的;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发生群体性冲击铁路、拦车断道的;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治安问题。
(二十九)以下情况应随时报告:护路办公地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变更的;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护路办,护路联防中队主要负责人变动的;护路干部、队员、民兵因公牺牲,伤残或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情况的;其它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十) 各乡镇护路办应执行护路联防工作月度、季度、半年、年度报表制度。
八、表彰奖励
(三十一)全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表彰制度。
(三十二)表彰奖励遵循“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其形式一般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
(三十三)对在护路联防工作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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