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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中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胡杨369 2012-05-13

艺术品拍卖中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时间:2012-04-20 09:42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高海鹏 刘佳洁 点击: 183次 
艺术品是拍卖市场的常见拍品之一,但由于目前对艺术品的鉴定并未形成一套为大众广泛认可的鉴定标准,就拍品真伪也难达成共识,于是拍卖公司在拍卖规则中规定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便成为拍卖的行业惯例。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就在于翰海公司是否做出了具有法定效力的免责声明。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敏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富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海公司)。

 

    苏敏罗于2005年12月11日在翰海公司举办的“2005秋季拍卖会油画雕塑专场”拍卖会上拍得“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该拍品的委托人为萧富元。当日,苏敏罗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价230万元和23万元佣金,并取得该拍品。

 

    拍卖会举办前,翰海公司在网上发布公告,同时在《拍卖图录》中对该幅作品作出介绍:“本场第二件‘双款拍品’是吴冠中油画作品《池塘》,画于1972年,时年53岁。10年后,他又将此画修改一下,并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一九八二年’。画面以他下放的农村为题材,崇山峻岭,迎面而立,有中国北宋时期国画的崇高美感,中景是茂密的树林,充分体现出他在欧洲所学到的绘画技艺,近处是池塘,点明要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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