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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拍卖中存在不保真声明应自负拍品瑕疵风险(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7-16

【审判规则】  

拍卖人与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年代、真实性、估价等方面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任何保真担保。同时,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亦履行了公告、告知义务。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已经知晓前述声明并在能够充分了解拍品现状的情况下,签署竞投登记单参与竞拍,并与拍卖人签订拍卖合同、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的,应认定其竞买拍卖品的行为系其自行选择的结果,应当自行承担拍品存在瑕疵的风险。 

【关  词】

民事 拍卖合同 拍卖人 委托人 真实性 保真担保 拍品现状 竞投登记单 竞拍 拍卖价款 佣金 瑕疵风险

【基本案情】

X在翰海公司(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拍得“作者署名为吴冠中、作品名称为《池塘》”的油画一幅,该拍品的委托人为X。当日,X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价二百三十万元及二十三万元佣金,并取得该拍品。在拍卖前,瀚海公司在网上发布公告,同时在《拍卖图录》中印制了相关业务规则,载明:“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图录或以其他形式对任何拍卖品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介绍,仅供买家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另外,X在签署的竞投登记单上写明:买方已认真阅读翰海公司的业务规则,并同意在拍卖交易中遵守上述业务规则中的一切条款;买方同意所有拍卖会成交之中国字画、瓷器等其他拍卖品均无需附带真品保证。其后,X至吴冠中家中确认油画真伪,经吴冠中认定,其拍得的油画系伪作。

X遂以X、翰海公司为被告,以X、瀚海公司故意隐瞒拍品为假的事实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翰海公司关于购买X委托拍卖的“作者署名为吴冠中、作品名称为《池塘》”的油画的拍卖合同关系;X、翰海公司连带返还拍卖款、佣金。

X、翰海公司答辩称:不同意X的诉讼请求,X应当自负风险责任。

【争议焦点】

拍卖人已经履行改制义务,且对竞买人声明关于拍卖品的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任何保真担保。竞买人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参与竞拍,并与拍卖人签订拍卖合同的,对于拍卖品存在瑕疵的风险应否自行承担。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之全部诉讼请求。

X不服一审判决,以翰海公司未尽到对拍品真伪及拍品来源的审查义务,且以虚假宣传故意误导竞买人,翰海公司不能享有拍卖法规定的“不保真”免责条款项下的权利;X提供伪作,并提供伪造的明信片用以证明伪作的真实性,其不享有免责权利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X、翰海公司不同意X的二审诉讼请求,坚持一审意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艺术品的鉴定在实践中更多依赖于鉴定者的个人经验与感受,目前尚无法律强制规定的审核方法以及市场经营自发形成并得到广泛认可的鉴定标准。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对标的物真伪性作出令人信服的明确结论,但本案标的物经作者吴冠中本人指认为伪作,该拍品的经济价值已经受到极大影响,已经客观形成该拍品存在较大瑕疵。X作为委托拍卖人,虽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拍品的来源,但其作为该画的持有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视其为诉争拍品的合法所有权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推定X在拍卖前明知或应当知道拍品系伪作,故X上诉要求X对伪作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支持。瀚海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履行了公告、展示、告知等义务,其对拍品《池塘》所作的宣传属于正常商业运作,并未发现具有主观上夸大、诱导的成分。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X作为竞买人,在已经知晓免责声明并能够充分了解拍品现状的情况下参与竞拍,系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应当自行承担拍品存在瑕疵的风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合同法·买卖合同·特殊买卖合同·拍卖合同·告知义务 (T020905053)

【案    号】 (2009)高民终字第3093

【案    由】 拍卖合同纠纷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0(总第597)收录

【检  码】 B0304+76++BJ++++0409C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人】 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X 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均为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海公司)。

上诉人X因与被上诉人X、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9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20051211日在翰海公司举办的“2005秋季拍:卖会油画雕塑专场”拍卖会上拍得,“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该拍品的委托人为X。当日,X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价230万元和23万元佣金,并取得该拍品。

拍卖会举办前,翰海公司在网上发布公告,同时在《拍卖图录》中对该幅作品作出介绍:“本场第二件‘双款拍品’是吴冠中油画作品(池塘),画于1972年,时年53岁。10年后,他又将此画修改一下,并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一九八二年’。画面以他下放的农村为题材,崇山峻岭,迎面而立,有中国北宋时期国画的崇高美感,中景是茂密的树林,充分体现出他在欧洲所学到的绘画技艺,近处是池塘,点明要有中西融合的艺术风格。”

同时,翰海公司在《拍卖图录》中印制了业务规则,规定:“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图录或以其他形式对任何拍卖品的、来历、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介绍,仅供买家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本公司任何人或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摄影、摄像、进行图录出版、文告、展示和其他形式的影像作品,并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但本公司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作品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X20051211日签署竞投登记单,载明:买方已认真阅读翰海公司的业务规则,并同意在拍卖交易中遵守上述业务规则中的一切条款;买方同意所有拍卖会成交之中国字画、瓷器等其他拍卖品均无需附带真确保证。

200871日,X至吴冠中家中确认油画真伪,经吴冠中认定其拍得的油画系伪作。X遂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撤销X与翰海公司之间于20051229日关于X购买X委托拍卖的“、作品名称为《池塘》”的拍卖合同关系;2X、翰海公司连带返还拍卖款230万元、佣金23万元;3X、翰海公司赔偿律师费10万元、调查取证差旅费2万元、证据保全费1 000元,共计121万;4。翰海公司、X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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