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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胡杨369 2012-05-13

银行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时间:2012-03-12 10:18来源:人民法院报sf1008 作者:徐芙蓉 点击: 285次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山阴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山阴路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妮敏。

 

    周妮敏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山阴路支行储户。2008年2月,周妮敏之子沈志翔为购买房屋准备签约并支付首付款28万元,曾与中介公司商量付款方式。期间,沈志翔收到一则短信,内容为“汇款请直接汇到工商银行6222021908001174146,黄毅杰”,以为是中介公司的汇款指令。2008年3月4日上午,沈志翔将短信转发给周妮敏,要求其去银行开具本票。周妮敏收到短信即于当日上午10时11分左右,到工行山阴路支行处4号柜台,向柜员要求开一张本票,柜员答“这里不开本票”,周妮敏身旁的储户亦对周妮敏说“这里没有本票”。嗣后,柜员将一张空白的没有注明业务名称的个人业务凭证给周妮敏填写,周妮敏按短信内容在银行联的“储户备注”栏内填写了收款人为黄毅杰,收款账号为6222021908001174146,金额为28万元,并在“储户确认”栏内签名后,交给柜员。柜员对周妮敏说:“汇28万?要50元手续费”。周妮敏未作否定。柜员在该凭证银行联的“银行填写”栏打印“汇款”字样及相关内容,并将28万元从周妮敏账户汇入黄毅杰的账户。10点31分,周妮敏发现汇款出错,回工行山阴路支行处向柜员交涉,柜员称款项已汇出无法退回。11点17分,周妮敏又向柜员要求冻结收款账户,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发现,10点47分后28万元被分批取走,“黄毅杰”账户在湖南省常德市开户。嗣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诈骗案为由立案,并进行了侦查,发现系有人冒名开设账户用于诈骗,但未能破案,亦未能追回周妮敏所汇款项。周妮敏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工行山阴路支行具有过错,要求赔偿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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