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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事实

 胡杨369 2012-05-13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事实

时间:2010-07-23 09:59来源:投稿 作者:钟建林 点击: 166次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事实,可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事实
——张三诉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事实,可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XX号(XXXX年XX月XX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中民一终字第XXXX号(XXXX年X月XX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张三。
    被告(反诉原告)某物业公司。

 

    张三是XXXX小区XXX房的业主,2006年10月入住该小区。某物业公司是XXXX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用电方式,张三与该小区的全体业主一样,直接向某物业公司购电后用电。具体方式为:张三使用智能充值购电卡从某物业公司购电,价格为每度0.63元,然后将购电卡插入安放在张三居住的XXX房所在单元一楼楼梯间墙壁上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为张三的XXX房供电)内进行充值,充值后张三的XXX房才能用电。某物业公司所卖电能系某物业公司以每度0.56元的价格从电力公司购进。为张三XXX房供电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与该单元其他住房的分户电能计量表一样,被集中安放在一个电能计量表保护柜中。该保护柜有铁皮门锁,由某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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