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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公告讨论: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daixiang1 2012-05-14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中望月樊剑英】我理解这句话是解决税收理论是会计实践脱节而专门调整的,在国内,税法在理论层面上概而全,比如职工取得的任何收入都要缴纳个税,什么月饼、馒头的自不必说,真正执行又不可能。对于所得税也是如此,笔者能想到的有如下方面:

1.工资计提与发放。12月计提工资次年1月发放,按规定不能在当年扣除,因为没有实际发放,比如上海在线答疑就这么解释的。但不让在当年扣就得让在次年扣除,来回折腾有劲吗?按15号公告理解,会计上已经处理且也符合税法标准还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嘛不让扣除呢?准予按照会计规定扣除,非常具有合理性。

2.计提银行利息。12月计提银行利息,但不到支付日期,也没取得银行单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扣除,只不过有时间差异问题。准予扣除更合理。

3.租金支出。合同约定三年后一次性支付租金,今年没取得发票不让扣除显然很不实务。

4.扩展之。所有预提费用是否都可以扣除呢?笔者认为,除特别情形外,都应该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还应该纳税调增。

因此,税中望月樊剑英理解,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应允许扣除,没有实际支出的没有取得发票仅由于实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引起的,会计已经做处理的,应允许扣除。

浪子说这句话费解,我也觉得这句话实务不好套用,还想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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