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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 、学习制度

 山佳雪 2012-05-15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

(一)局长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每年召开的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解决本系统、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重视和加强干部职工法纪法规、理想信念和勤政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干部职工廉政意识、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引导干部职工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四)认真听取广大党员和群众对本系统、本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检察机构通报。

(五)建立预防工作联系制度,坚持每季度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预防工作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调查研究,为预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落实建议跟踪反馈机制。 (六)建立预防信息档案,包括上、下级发送的信息,内外网络单位上报信息,外地信息等。 (七)建立重大工程建设廉政准入制度。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建设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签订《廉政承诺保证书》;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工程立项、招标、工程资金的使用和重大原材料的采购实施全程跟踪;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实行有效的监督。

(八)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2、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监管不力,对发生的问题不认真追究和处理的; 3、弄虚作假,为违纪人员说情开脱,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 4、玩忽职守,对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压案不报,对上级督办和案件压案不办的; 5、滥用职权,妨碍监督监察,拒不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正确意见、建议的; 6、其他应进行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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