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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字决定笔法?

 鸟语花香香 2012-05-19
结字决定笔法?

                                       ——读陈宇《结字笔法论》想到的

 

                                                            / 

 

    近读陈宇先生发表于2002年第23期《青少年书法报》上的《结字笔法论》(以下简称“《论》文”)一文,颇多感触。笔者是一位寓居山野的业余书学者,于书法创作和书法理论均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和系统的学习研究,无意引发与陈宇先生的论辩。只不过陈宇先生的文章引起了笔者的许多思考,令笔者有不吐不快之感,遂记述如下,就教于陈宇先生,或盼聆听书界同仁的高见,以达到求真的目的。

    大凡谈到书法艺术的组成要素,都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结字、笔法、墨法、章法等内容。其中结字和笔法,作为书法艺术构成的两大最基本的要素,在书法艺术构成中谁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对此,正如陈宇先生所说,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笔法中心论”和“结构第一说”。遗憾的是,持这两种不同观点的论者长期以来各执一端,谁也没能说服谁,以致双方至今仍争论不休而无定论。显然,陈宇先生是持后一种观点的,即在书法艺术构成的诸要素中,他认为,结字是第一位的。

    “笔法中心论”与“结构第一说”究竟谁是谁非?陈宇先生在《论》文中用了几近全文一半的篇幅予以了论述。他依凭中国人特有的哲学观,对黄淳先生的“书法艺术诸要素若结字、若章法、若墨法,皆决定于笔法”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将笔法从“艺术深层的核心”位置上抽出,与结字、章法、墨法同归于意为“外在的功用和表现”的“表象”,即哲学意义上的“用”,以此论证“笔法中心论”的谬误。我们姑且不论否定了“笔法中心论”是否就能反证“结构第一说”的成立,如果陈宇先生的论述就止于此,也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陈宇先生“结构第一说”的立论目的,并不是要向我们强调对书法艺术不同构成要素的各自关注程度。通观《论》文,其主旨是要告诉我们“笔法决定于结字”。他的不惜重墨对“笔法中心论”的反驳,全是为后文关于“结字决定笔法”论述所进行的铺垫。但是陈宇先生在行文时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无论是结字第一还是笔法第一,都不能必然说明二者谁决定谁。我们不禁要问,“结构第一说”与“结字决定笔法”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对于这致命的一环,为什么陈宇先生没有告诉给我们。

    在《论》文的第二部份,陈宇先生首先从字体演变进化的进程切入,考察了用笔与结构的关系,据此对“结字决定笔法”进行了论证。在他看来,就整个书法史而言,篆书转化为隶书,隶书转化为行书、草书、楷书等书体的演变,主要是结构的演变。篆、隶、行、草、楷等书体定型后均确立了各自不同的用笔法则。由此推断出“用笔的发展是受结体的演变而变迁的”,“笔法是依托结字而存在与表现,结字决定了作者的笔法”。如此推断,不免让人产生陈宇先生有把结体与书体等同之嫌。陈宇先生在文中说“所谓结构,是指字的形态的构成,主要是指线条的排列组合的方式或方法”,进而他又说结构“也就是我们平常讲的字形”。他在文中引用了王力先生关于字形含义的语句,并解释说字形实际上包含用笔和结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这种概念混乱不清或是牵强等同基础上的论述所得出的论断,我们有理由相信它是不能让人信服的。进一步而言,陈宇先生在文中以结构和用笔的变迁为脉络,详尽例举分析了各书体演变的进程。如他分析说“古隶”在结构上“增损了篆书的笔画,改变了秦篆或大篆结构的对称性,字形变圆为方”,“已不同于小篆或是大篆的写法,但仍然较多地保存了篆的用笔法则”,并说“在结构变化的同时,字形变圆为方的过渡中,用笔也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方折用笔代替了圆转用笔,同时还注重提按,但其主要的用笔还是以小篆的线性用笔为主。”那么请问陈宇先生,既然“结字决定用笔”,为什么“古隶”作为“隶”书之一类“仍然较多地保存了篆的用笔法则”?钟繇的小楷作为“楷”书“还带有隶书用笔的特点”?而只有在它们完整地确立了自己的用笔法则后,隶书与篆书、楷书与隶书才彻底地划清了界线?陈宇先生自己在文中不也是说写篆书、隶书、楷书、行书的用笔是不一样的吗?

    至此,我们有必要对篆变隶致使篆书字形“变圆为方”的根源进行一番探究。我们知道,字形的方圆是直接以笔画的方圆表现出来的,而笔画的“方”、“圆”是用笔“折”与“转”的结果,即笔画是笔法的迹化,不同形态的笔画是因不同的用笔造成的。因而,用笔的变化是结构发生变化的真正原因,在书体的递变过程中,笔法是起决定作用的。纵观中国书法发展史,各大书体演化的动因在于人们追求书写简捷和文字美观的需要。作为汉字最早形式的篆书结体繁复、体势严整,到了战国时期,由于实际工作、生活需要以及人们审美观念的变化和增强,书写者在书写中求简求美,除了圆笔之外,开始混用方笔折画,改部份弧线为直线,并追求线条的粗细、长短、断连、正斜等变化,最终实现了篆书的隶化。此后,在隶书形成的基础上,人们为进一步追求书写的快速、流美、顺畅和加强节奏感、变化感,不断地丰富发展笔画样式和运笔方式,导致了字体的递变,相继出现了章草、行书、草书、楷书等书体。由此可见,汉字字体的演变,无不是用笔变化带来结体变化所产生的结果。从这一角度来讲,中国书法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笔法的发展史。

    而陈宇先生的错误正在于无视中国书法发展史的客观事实,他知道了书体的演变主要是结构的演变,但他就此止步,没有进一步去思考结构演变的根本原因,就匆忙地得出结构在字体变迁过程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断语。本来,陈宇先生就字体演变过程的分析,已显现出用笔与结体的真正关系,足以说明结构演变是用笔变化的结果。但不知为什么,陈宇先生竟然以“我认为”为由将因果倒置,故而得出相反的结论,这不能不让人觉得遗憾。

    其次,陈宇先生在《论》文中大段引用启功先生对赵孟“书法以用笔为上,而结字亦须用功”、“结字因时相沿,用笔千古不易”两句话的意见,以进一步佐证自己“结字决定笔法”观点的正确性,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又让自己沾上了欲借启功先生的威望行欺人之举的嫌疑。启功先生针对赵孟 “用笔千古不易”所发表的“写隶书的用笔和写篆书的用笔也不一样,写草书的用笔跟写楷书的用笔也不一样。我们看到的汉木简,出了多少万只,这木简清清楚楚,跟现在写钢笔字、铅笔字不一样,那么,用笔怎么能说‘千古不易’呢?”的意见,实在也值得商榷。这里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什么是“用笔”?笔者赞同陈宇先生关于“用笔是书法的基本技法,有广义和狭义两解。广义的用笔法是指用毛写好书法作品的方法,其中包括执笔法和运笔法”的说法,但陈宇先生说狭义的用笔法“单指书写点、画、文字时运笔的方法”,对此,笔者认为还应进一步明确为,狭义的用笔法包括用笔的规律法则、具体点画的运 笔方式及由此表现出的笔画形态。很显然,赵孟頫“用笔千古不易”中所指的“用笔”应是说的用笔的规律法则,而不应是启功先生所说的具体点画的运笔方式或笔画形态。陈宇先生既然有勇气敢于对沈尹默先生“中锋说”持否定态度,但对于启功先生的意见却为什么不假思索地接纳呢?况且,否定了赵孟頫的“用笔千古不易”又能说明什么?难道可以说明“结字决定笔法”吗!对于赵孟頫的“书法以用笔为上,而结字亦须用功”的看法,启功先生的意思说得很明白,他觉得结字倒是“首先重要”的。我看,启功先生意在强调结字的“首先”重要,并没有用笔就不重要或决定于结字的意思。如果陈宇先生硬是要以此为据来证明“结字决定笔法”,不知启功先生知道后会作何感想?

    接下来,陈宇先生是通过对“结字是作者书法艺术风格形成的关键所在”的论述,来印证“结字决定了作者的笔法”的。他承认,作者的个性气质及审美趣尚是构成风格的关键所在,是形成个人风格的决定因素,并且通过形式表现技巧等客观因素表现出来。在书法创作中,形式表现技巧无疑是集中在笔法和结构两个主要的部件。既然如此,我不明白陈宇先生为什么非得要在同为“主要部件”的笔法和结构中来分个高下呢?如果陈宇先生认为“对于书法线条而言,每一条线都占有一定的空间位置”、“不同的结构可以在人们心中唤起很不相同的感觉”从而具有“深刻的艺术感染力”、“结构具有对线条运动的控制作用”等等,可以说明“在风格形成过程中,结构是起主导作用的,是形成风格的关键”因而“结字决定笔法”的话,那么我要问陈宇先生,我们现在在书籍上所看到的印刷字,其结字不可谓不规整,但因其线条失去了笔画形态、质感、速度和力度,仅有规整的结构,还有什么艺术性可言?我们可不可以由此说“在风格形成过程中,笔法是起主导作用的,是形成风格的关键”?据陈宇先生关于“两条线段可以组合成无数不同的形态,这种无数不同的形态,就是结构”、“线条把空间割成不同的块面,这些单位空间具有丰富的表现力”、作为用笔内容之一的笔法姿态“应由笔画方向、笔画连接方式和笔法构成”等认识,我们可不可以说“结构是用笔控制的结果,笔法决定结字的空间构成”?对于这些问题的思索,让我想到了结字、笔法、章法、墨法共同作为书法艺术的构成要素,一方面它们是同一整体的不同组成部分,在书法艺术的构成中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能,相互之间不能替代,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它们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辩证的有机整体。因而对其中任一者的忽视或偏废,都是不公允不科学的,这是一个明确无误的事实。关于这一点,陈宇先生在《论》文中也有所表述,我想,于此我们是应该能够达成共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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