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家四兄弟有一祖屋,1946年时在当地政府进行了产权登记。解放后由于王家四兄弟各有住房,该祖屋即处于无人定居的状态。1955年时经当地政府介绍,王家将该祖屋无偿借给驻扎当地的解放军部队使用。后由于王家的长辈陆续过世,后辈人数众多且各自成家,又分散在各处居住,在1958年解放军部队撤离后,该祖屋即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文革期间及之后,当地政府将该房屋作为下属部门的临时办公地点,后又用于作为机关单身人员的宿舍。2006年该地段进行拆迁,王家后辈10多人以所有者身份要求拆迁补偿,此时方知该房屋产权于1991年被登记为当地政府的房管处所有。 诉讼争议 2007年8月,王家后辈10多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为王家所有,其证据是1946年当地政府的产权登记资料,其理由是,王家是2006年方知道该房屋被登记为房管所所有的。房管所虽然有产权登记,但是其不能说明产权的合法来源,属于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而且物权的保护不受时效限制。 房管所则以对房屋进行了长达20多年的占有和管理,1991年经过产权登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以及王家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问题 1、房管所占有了20多年,经过产权登记,就能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吗? 2、王家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对物权的保护没有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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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有耕者,田里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