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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

 gebs 2012-05-20
案情
  王家四兄弟有一祖屋,1946年时在当地政府进行了产权登记。解放后由于王家四兄弟各有住房,该祖屋即处于无人定居的状态。1955年时经当地政府介绍,王家将该祖屋无偿借给驻扎当地的解放军部队使用。后由于王家的长辈陆续过世,后辈人数众多且各自成家,又分散在各处居住,在1958年解放军部队撤离后,该祖屋即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文革期间及之后,当地政府将该房屋作为下属部门的临时办公地点,后又用于作为机关单身人员的宿舍。2006年该地段进行拆迁,王家后辈10多人以所有者身份要求拆迁补偿,此时方知该房屋产权于1991年被登记为当地政府的房管处所有。
诉讼争议
  2007年8月,王家后辈10多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为王家所有,其证据是1946年当地政府的产权登记资料,其理由是,王家是2006年方知道该房屋被登记为房管所所有的。房管所虽然有产权登记,但是其不能说明产权的合法来源,属于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而且物权的保护不受时效限制。
  房管所则以对房屋进行了长达20多年的占有和管理,1991年经过产权登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以及王家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问题
1、房管所占有了20多年,经过产权登记,就能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吗?
2、王家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对物权的保护没有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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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有耕者,田里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
法之术
[第1楼]    发表于: 2007-10-10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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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消息

一、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如房管所主张基于长期、公然、善意、无暴力占有,而产生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对登记的法律效果,在物权法规定之前,效力性质不明显。但如果参照物权法理解,登记为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裁决行为,将其登记在名下,并不会产生变动的法律效果。

三、王家后人提起的系确认之诉,原则上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的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可能要根据具有行使的物权请求权(或称之为物权保护的方式更适宜一些,因为物权法将确认,也列入物权保护方式之一)的具体类型来决定,理论对些问题,也有一定争议。但个人赞同物上请求权中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三种,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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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支持——天道酬勤。
山里人
[第2楼]    发表于: 2007-10-10 17:17    
   引用此帖


高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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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消息

这个纠纷是物权法实施后考验法官对物权法理解和执行情况的一个很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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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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