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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折旧问题

 紫郁的知识阁 2012-05-22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为什么不能计提折旧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有一条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题折旧。

对于土地入帐问题,目前国内已经达成一致。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帐。

既然土地不得计入固定资产,那企业会计制度又何以做出对“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的折旧规定呢?其原因在于上世纪解放后,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做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帐。根据这一规定,该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帐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直至今日。虽然该规定早已失效,但是由于土地在入帐后,如果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调整的话,将涉及国有资本金处理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在未得到最终解决之前,也只能维持原状,所以出现了企业会计制度的特别规定。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进行,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也将最终得以解决。

对于其他企业,不涉及土地单独估价计入固定资产问题,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无形资产中,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企业对于此条不计提折旧的规定,可以不予关注。

至于土地本身为何不能计提折旧的问题,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折耗。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折耗的。 还有我自己的理解就是 土地的价值是在不断变化的 企业关于土地的价值会在年终时调整账面价值和公允价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问题】对于“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帐” 应如何理解?


  【解答】土地(是指过去已经入账土地,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土地使用权是做为无形资产来核算的)。

    说明: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背景,在五十年代初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完成,当时土地仍然是私有,民族资本家以其拥有的财产(包括土地)作价出资进行公私合营,土地作为一项资产单独入帐。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第一部宪法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以后企业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七十年代末开始实行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出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在此之前一部分企业按当时的政策把土地做为固定资产来核算,而当时那部分企业在还存在,同时在他们的账上有"固定资产---土地"这个科目.教材上所指的就是这部分企业账上的"固定资产---土地".当然现在土地使用权要按无形资产来核算.也就说教材说的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问: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土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作价入账?

    答:在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土地就是固定资产,因为在西方国家土地是完全私有的。但是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指特定情况下按国家规定允许入账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土地对象化了以后,就应转为固定资产核算,计入附着物成本。例如土地上盖了房屋,房屋不能离开土地,这种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有权,应在房屋破土动工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建筑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最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建筑成本一起构成了房屋的总成本并计入了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一般要超过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房屋在确定折旧总额时,应合理预计房屋报废时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并将其作为预计残值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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