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乘客在车辆发生故障时紧急跳车被压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5月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
2011年10月20日17时28分许,原告肖某驾驶赣DJ56102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新干县桃溪乡城上村凹山斜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动力不足导致熄火后退,受害人陈某立马跳车,随后被翻下的车辆压住当场死亡。经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协调,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向受害人陈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费用共计15.7万元。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即2011年5月12日至2012年5月11日)。原告要求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当肇事车辆因熄火而后退时主动跳车逃生,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随后又被失控翻下的车辆压住丧生,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属于交强险保护的第三者。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已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其作为被保险人具备主体资格向被告索赔。原告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的损失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远高于交强险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支付赔偿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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