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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眼看百家(二)名家篇之邓析与“两可说”(刀版猪,熊二抹黑来报道啦 )

 红楼览胜 2012-05-23
快乐小熊 发表于:01-11-16 17:15 [只看该作者]

邓析是先秦名家的创始人,是春秋末期一位极杰出的辨者,是他最早提出了“形明之辨”开了先秦名辨思潮之先河,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无厚论、两可说、循名责实论。邓析这三方面的名辨思想对名家学派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也标志着先秦逻辑思想的萌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所以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将邓析类为先秦名家第一人。


《列子.力命》和现本《邓析子》中都说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可见“两可说”的确是邓析的一和重要思想。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正统观点认为,“两可说”就是一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诡辩论。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模棱两可,混淆是非的诡辩论。对邓析“两可论”的这一指责,主要的根据可能是《吕氏春秋.离谓》钟所记载的一则故事,这个故事从某种意义上也的确反映了邓析“两可说”的内容。

故事大意是这样的:有人在有水打捞起一具富翁的尸体,其死者家属要求赎回尸体,但那人要价太高,于是家属便来请教邓析,,邓说:“你安心等着吧,那人一定无处去卖尸体。”这个家属果然迟迟未去赎尸,那人感到很为难,也来请教邓析,邓说:“你安心等着吧,这具尸体在别处他家人买不到。”

从这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的确有点诡辩的“嫌疑”。所以有人说,这是折衷主义的诡辩论。但事实是否如此呢?这就需要做一个全面的分析才能做出结论。 

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折衷主义,什么是诡辩,只有这样才能为正确分析邓析“两可说”奠定一个出发点。所谓折衷主义,就是把不同的观点、原则没有原则的、机械的拼凑在一起。所谓诡辩,就是似是而非的谬论。其具体表现就是从主观想象出发,任意抓住事物的一面加以夸大而不及其他,或者用事物的表面相似来抹煞其本质的差异。在逻辑上,诡辩者,往往表现为混淆概念、偷换论题、虚构论据,诡辩的基本特征就是貌似有理而其实无理。弄清了折衷主义、诡辩论的定义后,再回过头来看邓析的“两可说”。按照《吕氏春秋》作者的逻辑,邓析既对急于赎回尸体的富人家属说了“安心等待”,那就不应该对得尸者再说“安心等待”,因为邓析只应战在其中一方的立场说话。邓析对立以根本冲突的双方都出了符合其利益的主意,这简直就是一种“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诡辩伎俩。但这种逻辑并不能成立。因为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并没有扮演为其中一方担任讼师的角色,而只是一个中立者,并且双方也都没有请邓析充当调节人。作为一个局外人,一个中立者,邓析并没有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立场上来说话的义务和责任。在从利益互相冲突的双方来看,得尸者和赎尸者也各有正当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去偏袒其中任何一方。正因为如此,双方向中立者和局外人得邓析咨询时,他就只能向对方出有利于权益的主意。所以,在这里是没有理由对邓析横加指责的。我们应充分注意邓析在这件事情中所处的地位和身份,这是正确理解邓析观点的基本前提。

其次,在这则故事中,邓析的确对立一根本对立的双方都说了“安心等待”,但这并不是象有人所说的那样是“这里取一点,那里取一点”的折衷主义。因为邓析所说的两个“安心等待”所依据的条件和理由是根本不同的。富人亲属可以“安心等待”,是因为得尸者出了卖给他,再无别人去买;得尸者可以“安心等待”是因为富人家属必须到他这里来买尸体,别的地方是买不着得。所以邓析用同一个断语“安之”回答利益对立的双方的咨询,只是出了一个双方都有利的主意,并没有去扮演一个折衷调和的角色,也没有混淆双方可以“安心等待”的原因和条件。这怎么能说是“这里取一点,那里取一点”的折衷主义呢?

第三,邓析所讲的两个“安之”是针对得尸者和赎尸者都“十分着急”的心理而言的。得尸者若不赶快将富人尸体卖出去,时间久了,尸体就会腐烂,这样他就只能将富人尸体交还富人家属,否则就必然会招致舆论的谴责。同样的道理,夫人家属也担心不及时赎回尸体,尸体会腐烂,一样会遭到众人的非议。邓析正是清楚地看到了双方“十分着急”的原因还有相同的一面,即都担心富人尸体的腐烂,所以他用了相同的“安心等待”这一断语来安慰双方。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邓析既看到了得尸者和赎尸者双方可以“安心等待”的不同理由和条件,也看到了双方又都着急的共同原因。因而在对立看到了同一,看到了“安心等待”与“十分着急”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这样他就可以为双方找到对自己都有利的办法。至于双方最终如何解决问题,那是当事人的事,与邓析这个局外人是没有关系的。应当说,在这件世事上,邓析作为一个被咨询者,他的回答是十分巧妙和机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邓析在搞折衷主义,而恰恰反映出邓析依据有了相反相成的朴素辩证观点。而且这种朴素的辩证观点在等析那里还是相当完善的,《邓析子.转辞》中记载的邓析“正反相参”的思想,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正反相参”就是要注意考察正反两方面的情况。

在邓析看来,不论是说话还是辩论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任意胡说,不该说的就不要说,否则就会带来祸患。特别是辩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所以“两可说”虽然不失为一种辨说的方法,但不可滥用。操两可之说者先要掌握事物相反相成的道理,仔细考察正反两方面的情况,遵循“参以相平,转而相成”,即名实相互验证,对立双方互相转化的原则,正确判别是非的转化形式。这就是邓析“因之循礼”辨察方法的根本要求。“理”就是客观存在的法则,即说话、辩论都必须依据客观法则来进行。可见,邓析的“两可说”并不是不要遵循客观的法则,是“这里取一点,那里取一点”,也不是夸大一点,不及其余,或用事物的相似来抹煞事物的本质差别。相反,邓析的“两可说”正是对客观实际中相反相成辩证因素的反映。

然而,邓析“两可说”中相反相成辩证因素还是十分朴素的,论证也是不十分严密,结果他的“两可说”后来被庄子所片面发挥,导致了是非无定的诡辩论。但两者不可混同看待,邓析的“两可说”与庄子的“两可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遵循客观法则之理的,而后者则根本否定了客观法则;前者承认是非的客观标准是客观存在的,而后者则根本否定了是非标准的存在。这种本质的区别,在庄子的《寓言》篇中论述自己的“两可说”里可以看的很清楚。庄子说,可有可的原因,不可有不可的原因;是有是的原因,不是有不是原因。怎样算是?是有是的道理。怎样算不是?不是有不是的道理。一切事物都有其所是,一切事物都有其所可,没有东西不是,没有东西不可。庄子这段绕口令式的论述想要说明的道理,无非是与不是、可与不可都是相对的,根本没有什么客观标准,因而他说“方可方不可,方步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可与不可,是与非瞬息万变,在这个意义上,可也是不可,不可也是可;是也是非,非也是是,两者是无法严格区分开来的。庄子这种“两可说”才是某种意义上的诡辩,因为他片面夸大了可与不可、是与非之间相对性的一面,否定了二者之间具有质的差异,所以是与邓析所持的“两可说”具有本质区别的。


总的说来,邓析的“两可说”从相反相成的朴素辩证观念出发,揭示了“可”与“不可”的相对性,揭示了对立命题在一定条件下的同一性和互相转化,这是邓析对先秦名辨理论和逻辑学说做出的杰出贡献,中国先秦的思想争论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名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派也终于粉墨登场了。


PS.要正确理解邓析“两可说”的实质,还必须了解他“循明责实”的理论。因为邓析的“两可说”始终贯彻着他关于名实关系的基本论点,而“循名责实”论才是邓析在名实关系上的基本主张,不过这已经超出了本篇贴子的内容范畴,就不再多罗嗦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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