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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人

 秋水伊人hlj 2012-05-23

如何划分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人

2009/4/24 15:31:18    管理员  阅读1074次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变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这是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法律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按照这一规定,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加工是"另有规定者除外"的,并不是所有委托加工都以受托方为纳税人。"另有规定者除外",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包括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委托加工除外。也就是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不是受托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才是受托方。

    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代销(指零售代销,下同),包括所有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委托代销,受托方都是纳税人,因为受托方是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零售行为发生地也在受托方,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委托代销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不等于委托代销的委托方都不是纳税人,这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考虑它们之间销售不属于零售业务,批发单位不用纳税,因此,它们之间委托代销,委托方也不作为纳税人;二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批发单位委托代销,因批发业务未经批准,不属批发,视同零售业务,购销行为双方都是纳税人,因此,委托代销,除受托方是纳税人外,委托方也是纳税人;三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应视同零售行为,委托方、受托方都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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