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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监管亟待完善

 昵称8505974 2012-05-24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监管亟待完善
http://www. 2012-04-16 人气:54 信息来源: 金融时报
  近期,在对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专项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受汇差、利差等因素驱动,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留置境内不断累积,已成为隐性外债和外资变相流入的重要途径。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利润管理政策,有效管理此类资金流动,有助于实现“控热钱、减顺差”的管理目标。
  关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中的异化行为
  本次调查对象为2011年山东省8934家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非现场检查系统对上述企业2010年度外汇年检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未分配利润”、“应付外汇股利”金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初步掌握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情况。2010年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及处置呈现以下特点:未分配利润大幅增长;外方所得利润大量滞留境内;部分已付外方利润流向不明。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利润处置形式分为三类:第一类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留置企业使用;第二类利润分配后但未向外方实际支付,以“应付股利”形式构成对外方股东的负债,仍由企业使用;第三类利润分配后支付给外方股东,外方股东将所得利润汇出境外或留置境内使用。通过现场核查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和处置中存在一些异常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利润长期未分配带有明显套利动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长期盈利,资产负债良好,盈余公积和现金充足,但长期未进行利润分配,目的在于博取人民币升值收益。
  (二)外方利润介入投融资灰色地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后,在外方股东授意下以其他名义汇往境内其他关联公司,规避了利润境内再投资管理,达到变相投资的目的。
  (三)以现金形式向外方股东分红。一公司于2008-2010年,每年以现金形式向外方股东支付利润200万元,已累计支付600万元。对于外方现金分红后的具体去向和用途,企业无从得知。
  (四)利润分配涉嫌外方非正常撤资。一公司2010年4月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外方股东利润103.5万元,其会计凭证摘要注明的是“付新加坡外方投资款”,并在会计处理上冲减了“实收资本”科目,外方股东涉嫌以利润汇出名义进行撤资。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外方所得利润滞留境内实质为“热钱”流入,加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外方所得利润不按规定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而是滞留境内构成隐性外债,并以获得人民币升值收益或从事规避政策的投机套利活动为目的,其实质是“热钱”流入的一种形式,极易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冲击。外方利润长期留在境内且不断积累,加大了结售汇顺差,而其极易变现的特点,在形势逆转时,又可轻易、快速、集中汇出境外,从而引发国际收支大幅波动。
  (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监管盲区多,极易诱发企业异化行为。一是现行政策仅对外方所得利润汇出和境内再投资做出了规定,对外方利润境内支付其他情形的管理尚处于空白。二是外方已分配利润滞留境内,在汇出或经批准再投资之前,实际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方股东的负债,本质上属于对外债务,理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但目前对此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三是外方股东将人民币利润借给境内其他企业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以人民币利润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的行为,均属于修订前《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非法套汇行为。但现行《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中均未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导致基层外汇局对该类行为的查处于法无据,难以监管。在相关政策不明、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外方所得利润可留存境内从事其他投融资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效力。
  (三)统计监测方式滞后低效,难以实现对利润存量和流向的实时监测。目前,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和处置情况的监测主要依靠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的年检信息,对外方利润汇出或经批准用于境内再投资,外汇局利用直投系统可全面掌握。但对外资企业利润留置和分配情况,仅依靠年检由企业提交数据,信息采集时间过长,时效性差,质量偏低,外汇局难以进行动态监测,无法准确预测存量利润的变动趋势。至于外方所得利润的具体流向,外汇局更是无从掌握,造成监管上的被动。
  建议和措施
  以上问题表明,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长期留置境内明显带有融资套利动机,实质是一种变相“热钱”流入,而现行以外方利润汇出真实性审核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模式,难以有效遏制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中的异化行为,不利于外汇资金的“控流入”、“促流出”。应进一步改进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监测和监管,积极促进外方利润有序流出。
  (一)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信息统计监测体系。一是在直投信息系统增添利润预警监管指标。建议在直投系统中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包括企业长期实现净盈利但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或未分配利润余额过大的,已实施利润分配但外方长期未汇出的,连续多年等额汇出利润的,资本利润率明显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等等。对存有上述异常情况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应进行重点监测、核查。二是建立重点企业监测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辖内有影响力、利润滚存规模或汇出金额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样本企业,按季采集样本企业的主要经营信息和财务指标,准确掌握样本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状况和原因,并加强实时监控和跟踪监测。
  (二)积极引导外方利润有序汇出。一是将外方股东留存利润纳入外债统计范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净盈利但未进行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计算外方权益)超过一年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后应付外方利润留置境内超过一年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方股东的负债,视同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持外方利润留置境内使用说明、相关会计财务报表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已办理外债登记的外方利润汇出或用于境内再投资时,应先向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外汇局等额冲减外债;对企业发生净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外汇局凭企业年检信息直接办理外债注销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直接外债的,外方留存利润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外债一并计入“投注差”进行管理,如投注差额度用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进行利润分配并将外方利润汇出。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建议将外方利润分配及处置情况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综合分类管理。对外方利润长期未分配或未汇出、利润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在综合考评时,可将其直接列入B类或C类,并加强对其利润处置情况的分析监测,严格其利润汇出的真实性审核,加大其套利成本。
  (三)严格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处置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利润分配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外方所得利润汇出或经批准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办理外债登记留存境内使用。严禁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以人民币在境内向外方股东支付股利,如支付人民币现金或转入境内其他企业和个人账户,防止外方股东利用所得利润在境内变相从事投融资活动。中介机构在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时,必须详细说明外方所得利润的支付方式和具体用途,对于企业已向外方支付股利但外方用于境内投融资的,中介机构应逐笔向外汇局报告,以利于外汇局的监控和查处。
  (四)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的监督检查。一是积极利用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和直投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信息整合分析,对异常线索开展现场检查。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人民币利润在境内从事借贷,以及未经批准以人民币利润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的行为,建议尽快出台详细的规定,将该类行为明确定性为非法套汇行为,为检查处理外商利润处置异常行为提供法规依据,以规范外方利润分配支付行为,防范外方利润项下的异常资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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