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 l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认错误后,写出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对违纪党员处分的初步意见。
( 2 )党支部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与本人见面的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 3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程序是: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诉;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表决作出决定。受处分党员也有表决权。
( 4 )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受处分党员要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上报材料一般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 5 )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时,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
( 6 )犯错误党员所在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必须在接到批复一个月内,在本基层党委或党支部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决定及批复给犯错误党员一份。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审批机关。
( 7 )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