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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plmok999 2012-05-25
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8-01-26


一、案件来源

2006年5月29日我局接到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陕国税稽函[2006]25号“关于对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函”,要求我局对该公司涉嫌取得大量异常“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进行专案检查,落实其是否存在利用伪造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并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我局随即安排我科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展开调查,检查情况如下:

二、企业概况

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4日,公司前身名称为: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严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现年35岁,汉族,北京市东城区普渡寺东巷28号人,原暂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小区79号楼1-3-1室)与王某某(女,1951年8月19日出生,现年55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南坞村人)共同出资60万元成立;公司原注册登记地址位于西安市友谊东路218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严某;2003年9月17日经西安市XX区国家税务局XX路税务所实地调查后,被暂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23日又被划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7月15日严某与王某某将公司转让给赵福顺和潘学斌,

2005年8月18日赵福顺和潘学斌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进行了变更,并将公司地址变迁到西安市XX区XX路1号XX大厦307室,赵福顺(男,1961年2月4日出生,现年45岁,汉族,北京市宣武区南柳巷人,身份证号码为:110104610204081)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该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电子元气件、机电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产品、日用百货、建材、塑料制品的销售;电器产品的销售、维修;网络工程的设计、开发、咨询及技术转让;服装、鞋帽的批发及零售。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注册资本:600000元;财务负责人:严某;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李家村分理处;账号:61001905200000000187;适用增值税率17%;税务登记证号码:610103748646995;该公司2005年12月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西安市XX区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3月21日批准取消该公司防伪税控企业资格,并依法收缴了该公司金税卡和IC卡,随后该公司于2006年5月失控。

三、检查情况

依据省局稽查局要求进行税务检查函的有关要求,我局在无法取得该公司相关账务资料情况下,针对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所提供的该公司已申报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于2006年6月19日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了市国税稽协转字[2006]1002号协查函,请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4043747.79元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业务真实性予以协助调查,。

经查证,陕西蓝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03年6月24日成立至2004年12月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36527.07元,累计已纳增值税676.57元;2005年1月至2005年8月公司被转让期间,累计申报销售收入189769.88元,累计已纳增值税0元;2005年1月至同年12月该公司由赵福顺和潘学斌经营后,累计申报销售收入29411916.32元,累计已纳增值税0元,期末留抵税金150775.56元;2006年8月至同年5月失控期间,该公司累计申报销售收入0元,累计已纳增值税0元,期末留抵税金150775.56元。

四、发现问题

该公司2005年8月至同年12月在由赵福顺和潘学斌经营期间,所申报的29411916.32元铁精粉销售收入均集中在2005年9月,当月该公司利用天津海关开具的五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4043747.79元。另,根据“金税”申报系统查询得知,陕西蓝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9月15日至2005年9月27日连续向河南安阳、山西介休、太原阳曲县、山东淄博市、山东磁县和邯郸市等地七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所开具的货物金额合计为:29411916.32元,税额合计为:3893559.40元。经我局对该公司所申报抵扣的开票日期为2005年9月5日,票号分别为:NO.(0590)020120051040008045-L02号、NO.(0590)020120051040008046-L02号、NO.(0590)020120051040008057-L02号、NO.(0590)020120051040008058-L02号和NO.(0590)020120051040008067-L02号,五套加盖有天津海关单证专用章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得知,当时该企业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上述五套涉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关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相应的委托天津盛泰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协议外,并未提供与上述业务相配套的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所委托代理费发票以及进口货物运输费用凭证等其它单证。根据上述疑点,为进一步查证该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伪造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的犯罪行为,我局致函天津海关对上述五套海关进口增值税、关税专用缴款书真伪情况予以协查,日前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06年8月19日协查回函证实,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五套加盖有天津海关单证专用章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无录入信息,涉嫌为伪造单证。

五、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206条之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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