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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ATM取到假钞事件:举证规则存缺陷

 安得生 2012-05-25
  21世纪网  近日,关于银行ATM机取到假钞的议论在网上随处可见。尽管各大银行方面声称,ATM机取出假钞的概率基本上接近“0”。面对这样一个“说不清”的糊涂账,责任该如何厘定呢?针对此问题,21世纪网咨询了法律界专家。

  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表示,事实上,自助柜员机存取款属于各大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产品提供方在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因为产品本身的缺陷或漏洞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产品提供方应负担全责。ATM存取款业务正是银行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产品,银行应对该项“服务”的质量问题负责。

  陈律师坦然,“针对ATM里取出假钞的案例,关键在于如何证明钱是从ATM机取出来的,这有一定难度。”

  “请你拿出证据证明假币是从我们银行ATM机里取的。”银行的一句质疑,无数受害者为此忍气吞声。

  难道就如此前媒体报道那样,每次去ATM机取钱,要一张张地对着摄像头照照号码,以此留证?还是站在原地一张张鉴定真伪方可离开ATM机?这些看似可行,却如此大费周章的笨方法,似乎不能让每年缴纳卡年费的客户心服。

  那该如何破解这个困局呢?

  北京维权专家王律师表示,ATM取到假钞之所以无法维权源于举证规则。目前我国的举证制度设置上,虽然在很多方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比如在产品、医疗纠纷等方面,但是在银行和顾客的关系上,仍然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游戏规则。

  “这根本就是不公平的,银行作为垄断行业,垄断一切技术、信息的优势,和储户的地位相比,一个天上一个地上,如果奉行同一个游戏规则,如同让一个健全的人和一个残疾人在同一条跑到上赛跑,毫无公正可言。”王律师如是说。“一个正常的法律环境下,其制度是保护弱者,限制强者的。一旦发生强者和弱者的竞争,在游戏规则上也必须向弱者倾斜,这样才能公平。”

  王律师分析,在储户取到假币这个事情上,应该推行这样的规则:如果一个储户声称在某个取款机上取到了假币,银行应该证明在某个时刻ATM给储户吐出的全部是真币,如果证明不了,那么银行要承担败诉赔偿的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只有这样的规则,才能迫使银行完善其ATM系统、提高服务质量。(21世纪网 郭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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