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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涉税情况

 pgrdy 2012-05-31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涉税情况

(2012-05-27 09:49:51)
标签:

杂谈

分类: 在线问答全国精选

http://bbs.esnai.com/thread-4660022-1-1.html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涉税情况

A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成本)1000万元,分属2位自然人股东所有,因**原因,2位股东商议后决定,将全部股权折价1100万元转让给C\D两个人,原股东负责股份转让前的债权债务
第一个问题:这样的股权转让法律上是否合法?
第二个问题:国税函[2007]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件国税总局网站上我查不到,是否还有效?
第三个问题:如果企业除去债权债务后的主要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又会被税务认定为实质上的转让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

个人觉得实际当中企业为了避免以前的债权债务引起的风险,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很多,涉税该怎么处理

视线之外

谈谈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个问题:这样的股权转让法律上是否合法?
从法律上看,股权转让交易是发生在A公司股东层面的交易,对于公司A本身来说没有影响(资产、负债等),也就是A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的交易完成后,对于A公司来说,其债权债务没有影响,仍然由A公司承担,对于新股东或者是老股东而言,均无需承担A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有限责任制”以及“独立法人资格”的最核心的内容。
现实交易中,常常看到有些股权交易的时候,约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这种情况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对资产的处置交易行为,如果是债务转让,是需要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否则法律上并无效力可言(对债权人不生效)。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实际影响的应该是股权交易的定价。
从上述国税总局的回复看,如果是一项股权交易,则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不能进行剥离(处置后,剩下土地及建筑物),相反,如果你进行剥离,则可能被认定为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实物资产的转让。某种程度上而言,税总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问题是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如何把握程度,也就是剥离多少才会被认定,因为往往经营实体较大的企业,在股权转让的同时,都会有附带一部分资产处置的交易。

有些股权转让价格不仅仅是以企业净资产因素直接确定转让价格,而是考虑了企业的债权债务因素。因接受转让方考虑到债权债务与原股东关系密切,新股东在行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权利和义务时,可能有些不便,于是将企业的债权债务还是转嫁给原股东承担。那么,对双方来说,这时就需要重新考虑股权转让的价格问题。同样,税收上也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变化。

  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明确规定,约定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属于企业股东发生了实质上的变更,股权发生了实质转让,应该按股权转让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

  文件就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关于这项规定,有的人认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公司的净资产,如果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那转让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就不是公司的净资产而是公司的总资产(除债权外)了,因此,股权转让时把债权债务减去,就不是股权转让了。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一是企业股东发生了实质的变更;二是债权债务因素只是股权转让中考虑的因素,是一项价格因素的转换,并不改变由净资产决定股权转让价格。我们仍以上例计算:甲股东应纳税所得额=(300-400+200-50)×20%=10(万元),与前面按净资产计算的转让所得相等。

  上述规定是针对原股东先全部清偿债权债务再分配的计算所得公式。对于先分配收入和债权债务再由股东各自清偿的,文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仍以上例计算,甲股东股权投资份额为20%,收入、债权和债务也按20%分配计算: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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