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最终借条不属陈某书写,应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10年5月19日年过花甲的张某手持一张2580元借条要求起诉陈某偿还,并支付约定的2%利息;陈某应诉后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是与陈某书写笔迹相同,陈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结论是与陈某书写不属同一笔迹,张某又对重新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再次鉴定,结论仍然是与陈某不属同一笔迹。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了借款经过,陈某陈述曾经与张某有过经济交往,且介绍过他人向张某借款的事实。对于借条双方分歧较大,张某主张有陈某借条和在场证人证明应偿还,陈某抗辩鉴定结论不是其书写的借条,借贷关系不成立应驳回。
本案争议焦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最终借条不属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