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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抵扣问题的深刻理解

 金章玉句 2012-06-01

【注会讲义】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
【中级应试指南】
由于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为平衡税负,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特定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纳消费税
扣税范围

1)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扣税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雪茄烟外,成品油要分清子目
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


某化妆品厂为一般纳税人,200910月发生一下业务:
1)用生产成本为70000350A系列的化妆品投资某企业,约定按A化妆品当月销售平均不含税价格250/盒进行结算。
2)将A化妆品6000盒与外购的丝绸中国结组成成套化妆品6000套,销售给某商场,每套不含税360元,丝绸中国结的成本为35/只。
3)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香粉,关税完税价格为60000元,取得完税凭证已经认证。当月将其中80%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4)本月附带为一个影视公司生产上装油5000盒,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盒。
5)本期购进酒精一吨,取得作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70000元。
6)本期自农民手中购进一批农产品,收购凭证价格150000元,支付运费18000元,取得收据。
7)本期取得电费和水费的专用发票,注明税额税额分别为25800元和19800元。本期职工食堂和浴室耗水、电各自占本期购进比例15%
(化妆品成本利润率5%,关税税率6%A化妆品当期最高不含税价格295/盒)
进项税涉及业务:(3)(5)(6)(7
销项税涉及业务:(1)(2)(4
应纳消费税涉及业务:(1)(2)(3
参考答案
1)进项税=15445.71+70000*17% +150000*13%
+25800 +19800*1-15%=85605.71
2)销项税=350*250+ 6000*360+ 5000*60*17%=433075
3)应纳消费税=350*295+ 6000*360*30%-27257.14*80%=657169.29

1)对于什么时候抵扣。
当然是缴纳的消费税的时候抵扣,只是生产领用的时候就已经达到了抵扣的条件了,如果已经生产领用了,就符合抵扣的条件,而且本期有缴纳的消费税就可以抵扣,不是非要等到生产出同税目的消费品销售的时候抵扣。
如果一个企业是综合性的企业,生产多种消费品,如果有符合抵扣的消费税,本期也有要缴纳的消费税,难道消费税就不能抵扣了吗?非要等到销售用它生产出来的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才抵扣吗?万一几年都不销售用它生产的消费品,放在仓库里,那么消费税几年都不能抵扣了吗?我用反问的形式想让您再思考一下。

2)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这个规定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是相似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是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是并没有强调用它生产出来的产品要销售,抵减其他的销项税额也是可以的,也不会违反税法的规定。只是对于消费税的抵扣条件规定比较严格,就要求生产同税目的消费品(部分也不是同税目的)才可以抵扣。达到这个抵扣条件,抵减当期任何的消费税都是可以的,税法没有强调每个税目要单独核算。当然对于生单一消费品的企业,只能等到生产出产品销售时抵扣。

 

 

 

增值税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与采购成本如何确定?在烟叶这种特殊农产品中如何体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在免税农产品,准予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收购价中包含购入后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采购成本按收购价扣除13%的增值税确定(即收购价*87%)。
  (2)烟叶作为一种特殊农产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专卖政策,烟叶收购价格是统一的,但收购环节支付给种植者的价外补贴各地是有差异的。在计算烟叶的进项税时,无论支付的价外补贴是多少,一律按收购价格的10%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并以烟叶收购金额的20%计算烟叶税,由烟草公司在烟草收购环节交纳,烟叶税属于价内税,应计入采购成本。
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其中: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烟叶税=烟叶收购金额*20%
烟叶的采购成本=(收购价格+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采购费用+缴纳的烟叶税)—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
(3)烟草产业链:收购烟叶——加工烟丝——生产卷烟。
收购烟叶时,收购单位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加工烟丝时,加工单位考虑烟叶进项税额、采购成本,受托加工烟丝的单位要代收代缴烟丝的消费税、缴纳加工劳务的增值税;生产卷烟的单位要计算销售卷烟的复合消费税、销项税额,还可以按生产领用部分扣除外购或委托收回烟丝的已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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