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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給假規定

  黑狗兄 2012-06-02

現行公教人員給假規定一覽表

假別

對象

日數

要件

備註


事假

教師、公務人員  

5

1、   有事故需親自處理者。

2、   請假經核准後方可離校。

3、 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請假手續。

1、   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

2、   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3、   事假得以時計算。


約僱人員

5


病假

教師、公務人員

28

1、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者。

2、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者,得請延長病假,公教人員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約僱人員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1、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2、二日以上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3、病假得以時計算。


約僱人員

14


婚假

教師、公務人員

14

1、   有結婚事實者。

2、   附喜帖或結婚證書影本。

1、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2、每次應至少半日。


約僱人員

7


分娩假

教師、公務人員

約僱人員

42

1、   有分娩之事實。

2、   應一次請畢。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流產假

教師、公務人員

約僱人員

14

懷孕未滿三個月。

1、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2、   應一次請畢。


21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


42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


產前假

教師、公務人員

8

於分娩前給假,得分次申請。

1、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2、產前假得以時計算。


約僱人員

6


陪產假

教師、公務人員

2

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每次應至少半日。


約僱人員

1


喪假

教師、公務人員

15

父母、配偶死亡者。

1、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2、檢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

3、   每次應至少半日。


約僱人員

10


教師、公務人員

10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約僱人員

7


教師、公務人員

5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約僱人員

3


休假

教師、公務人員

7

服務滿一年,第二年起

1、每年強制休假十四日。

2、初任人員於二月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按在職比例核給休假。

4、   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14

服務滿三年,第四年起


21

服務滿六年,第七年起


28

服務滿九年,第十年起


30

服務滿十四年,第十五年


慰勞假

約僱人員

7

服務滿一年,第二年起

強制休假十四天


14

服務滿三年,第四年起


捐贈骨髓或器官

教師、公務人員

視實際需要給假


約僱人員


附註

公假: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一年以內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給假。

 

休假補助:

1、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應檢附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交通工具、住宿、餐飲或採購物品之單據核銷,休假補助費則按檢附上開單據之金額,核實加倍補助,全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六仟元為限;未檢據者,不予補助。

2、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份: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學期末)一併結算。

 

技工、工友請假部份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比照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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