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假: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一年以內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給假。
休假補助:
1、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應檢附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交通工具、住宿、餐飲或採購物品之單據核銷,休假補助費則按檢附上開單據之金額,核實加倍補助,全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六仟元為限;未檢據者,不予補助。
2、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份: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學期末)一併結算。
技工、工友請假部份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比照公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