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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同堂

  黑狗兄 2012-06-02

Q1.喪假天數應如何計算?

A:

類別

教師

備註

父 母

15

1.得分次申請,每次應至少半日,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百日期間係指自親屬死亡日之翌日起計算)。

2.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配 偶

繼父母

10

配偶父母

子 女

曾祖父母

5

祖父母

配偶祖父母

配偶繼父母

兄弟姊妹

Q2.喪假檢附文件為何?

A:喪假須檢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騰本向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提出申請。

Q3.喪假百日內應如何起算?

A:喪假起算日自親屬死亡日之翌日起百日內(含例假日)請畢。

Q4.配偶之兄弟姊妹死亡,可否請喪假?

A:喪假之核給,其親屬採列舉方式詳列,始得核給喪假,故教師配偶之兄弟姊妹死亡不得申請喪假。

Q5.配偶之曾祖父母過世,可否申請喪假?

A:喪假之核給,其親屬採列舉方式詳列,始得核給喪假,故配偶之曾祖父母過世,依規定尚無法核給喪假。

  • 銓敘部 77.12.16.(77)臺華法一字第二二七九五七號函

Q6.若因親屬死亡申請喪假是否需檢附死亡證明書?

A:教師申請喪假,應以檢附足資證明與死亡者相關證明文件向人事單位提出申請為原則,惟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茲為簡化行政程序,得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各資料其中一種,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Q7.若同時發生兩種以上喪假事實應如何給假?

A: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分別核給,並分別於各該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Q8.教師上午請事假,下午親屬過世,可否全日請喪假?

A:依規定公教人員親屬死亡,係以事實發生之日起算核給喪假,若教師上午請事假,下午親屬過世,應自下午起始得核給喪假,每次申請不得少於半日,上午則仍需以「事假」登記,不得變更為「喪假」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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