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从先从一个具体问题开始 在其它条件都符合的前提下,请问下面哪个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优惠: A、2009年注册,2010年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能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B、2010年注册,2010年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能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C、2010年注册,2011年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能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D、2011年注册,2011年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能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E、2011年注册,2012年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能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我公司是2010年工商注册,2011年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而且2011年经当地国税局认定后,从2011年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但是今天,我们当地税务局说接省里要求,说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我们不能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让我们要补缴2011年的所得税。当地税务部门说,如果我们是2010年注册并经软件企业认定,或是2011年后注册并经软件企业认定就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就我们这类“2010年工商注册,2011年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要除外。但是从工商注册、到获得软件企业有一个法定时间,这个不是我们公司可以决定的事。 我公司咨询当地工信部门,并学习[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都是明确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所以特咨询总局,请问这类“2010年工商注册,2011年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是不是要受“歧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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