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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

 8801dz 2012-06-04

                                                 小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决定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大区一级行政机构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在国家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现在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
    为了中央直接领导省市,以便于更能切实地了解下面的情况,减少组织层次,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节约干部,加强中央、省市和厂矿企业的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
    辽东、辽西合并为辽宁省;
    松江与黑龙江合并为黑龙江省;
    宁夏与甘肃合并为甘肃省。
    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事辑要》(1949--1985)第55页。
  《当代中国的计划工作》办公室编纂  红旗出版社出版发行
  1987年12月北京第一版  定价  精装 9.00元  平装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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