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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政务院的地位与人员构成

 昵称散步收藏 2020-03-25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政务院的地位进行了说明。按其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政务院只是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产生的政务院权力相对较小,很多职能类似于当今的国务院,但当时的政务院自己不能单独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更为重要的是,政务院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并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要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不但具有最高的立法权,还有重大的行政权,是立法兼行政机构。政务院则拥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外的行政权,二者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虽然两者性质不同,地位不同,但都同时具有行政职能,这并不是机制的重复,而是由于当时新生的人民政权刚建立,新的政治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这一特殊的环境和条件决定的。

政务院下属机构设置借鉴了苏联的模式。下设外交、内政等30个委、部、会、院、署、行。此外还设立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分别简称政法、财经、文教、监察)四个委员会,以便协助政务院,联系和指导与其工作有关的部、委、院、署、行的工作。也就是说“各部门的工作是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受政务院领导,另一方面又受其所隶属的指导委员会的领导”。

内容来自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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