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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徽省人民政府

 雪峰读书 2021-04-26
(1952~1955年)
1951年11月,华东军政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皖南人民行政公署与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并指示:为便利工作的统一部署,在中央明令公布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前,两行署先行在合肥合署办公。据此,皖南人民行政公署于1951年12月20日迁往合肥,12月29日,两行署召开第一次联合行政会议,正式合署办公。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撤销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并于同次会议批准任命了安徽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委员。
1952年8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省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就职;同时宣布皖南、皖北两行署即行撤销。省会设在合肥市。
一、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任命。具体名单如下:
主席曾希圣
副主席牛树才黄岩许杰沈子修张恺帆(1954年6月任职)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朱子帆余立奎余亚农吴光(女)李世焱李世农李任之李则纲李棲凤李湘若李云鹤房秩五唐辉孙仲德桂林栖马长炎马乐庭张文秀(女)张月潭张恺帆陈次权陈雨田陈粹吾陈荫南程士范贺昇平杨明万金培翟宗文刘飞刘健挺潘锷郑伯川郑抱真操震球戴戟苏毅然龚维蓉(女)
二、省人民政府职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安徽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即为全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受华东行政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并对所辖各专区、县、市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华东行政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并在本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2、实施本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华东行政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案。
3、拟定有关本省地方性的暂行法令条例,报请华东行政委员会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备案。
4、遵照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及前华东军政委员会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与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及所属专员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人员。
5、废除或修改所辖专署、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6、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范围内,编制全省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华东行政委员会审核,转报中央核准;并审核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转报华东行政委员会转请中央核准。
全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应提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
7、统一领导并检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及所属各专员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8、指导及监督在本省内中央或华东直接管辖的机关。
9、其他有关省人民政府工作范围之重大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机构及官职设置
省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厅、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粮食厅、商业厅、工业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卫生厅、人事厅、对外贸易局、建筑工程局、邮电管理局、劳动局、统计局、手工业管理局、气象局、机要交通局、文化事业管理局和体育运动、政法、文教、财经、监察5个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新华总社安徽省分社等机构和工作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各委设主任、厅设厅长、局设局长、办公厅设主任。委、厅、局以下设处、室、科。处设处长、室设主任、科设科长。以上各职均得设副职。
省人民法院设院长,省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均得设副职。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及各专员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
1952年3月28日,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安徽省撤销池州专区,将所属的铜陵、贵池、青阳、至德、东流5县划归安庆专区;太平、石埭2县划归徽州专区;繁昌、芜湖2县划归芜湖专区;撤销巢湖、宣城两专区,合并设立芜湖专区;原巢湖专区的肥东、肥西2县分别划归滁县专区和六安专区。
1952年4月12日,经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批准,宣城专区的宁国县划归徽州专区。
1952年11月15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将江浦、萧县、砀山3县划入江苏省。
经过以上区划变动,省政府成立后的195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共辖7个专员公署,5个省辖市人民政府,67个县人民政府,3个县级市人民政府。具体情况如下:
省辖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安庆市人民政府。
阜阳专员公署辖界首市人民政府和阜阳、太和、亳县、涡阳、蒙城、凤台、颍上、临泉、阜南县人民政府。
宿县专员公署辖宿城市人民政府和宿县、灵璧、泗县、泗洪、五河、怀远、濉溪县人民政府。
滁县专员公署辖滁县、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盱眙、炳辉、肥东县人民政府。
六安专员公署辖六安、舒城、霍山、金寨、寿县、霍邱、肥西县人民政府。
安庆专员公署辖怀宁、望江、宿松、太湖、岳西、潜山、桐城、湖东、东流、至德、青阳、贵池、铜陵县人民政府。
芜湖专员公署辖巢县、无为、含山、和县、庐江、芜湖、宣城、当涂、南陵、郎溪、广德、泾县、繁昌县人民政府。
徽州专员公署辖屯溪市人民政府和歙县、旌德、绩溪、休宁、黟县、祁门、太平、石埭、宁国县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所辖各专员公署职权及机构、官职设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专员公署试行组织规程(修正本)》第二条规定:专员公署(以下简称专署)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之派出机关,承安徽省人民政府主席之命,行使下列职权:
1、关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和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事项;
2、关于统一领导和检查专署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督导和检查所属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事项;
3、关于提请或建议省人民政府任免专署室、组及县(市)主要行政人员,并自行任免专署室、组以下工作人员事项;
4、关于提请省人民政府废除、修改或停止所属县(市)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事项;
5、关于受上级人民政府委托监督和指导在辖区内中央、华东暨省所设办事机关的工作事项;
6、关于上级人民政府交办事项。
专员公署设专员1人,副专员1人至2人,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提请华东行政
委员会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命之。
专署设1室4组:办公室、政法组、财经组、文教组、监察组。
专署所属室设主任,组设组长,以上各职均得设副职。
六、省人民政府所辖各县人民政府机构、官职设置
根据《安徽省县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草案)》(经政务院批准)第二条的规定,县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即为县的行使政权的机关。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县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受安徽省(以下简称本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1人,副县长1人至3人及委员15人至35人组成,并报请省人民政府转报华东行政委员会批准任命。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工作部门设:秘书室、民政科、建设科、工商科、统计科、文教科、卫生科、公安局、税务局、粮食局、县人民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署。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1人,承县长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并领导秘书室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属科设科长、局设局长、委设主任,均设副职。
县人民法院设院长、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均设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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