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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创投组织形式】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

 colineric 2012-06-06

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成立股权投资基金

http://www./ 时间:2011-11-17 11:44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作者: 点击: 228 次

关于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制在创业投资公司形成的原因和分析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和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合伙企业不像公司那样,设有专门的法人机关,并将内部权力分别在这些机关之间进行配置,从而形成以法人机关为本位的内部权利配置结构。鉴于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法律便赋予每个合伙人平等地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合伙企业独特的以个人为本位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把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其主要区别为:(1)成员身份不同;(2)登记制度不同;(3)经营目的和范围不同;(4)对外进行活动的名义不同;(5)法律地位不同。我国的合伙一般具有商事合伙的性质,应由《合伙企业法》调整。

二、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

大陆法系国家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具有合伙一般特征的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分享利益,但不参加执行业务,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三、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

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一般合伙是指作为所有人的二人或多人为经营某一营利性商业企业而组成的一种联合体。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业务的经营,也不能以其行为控制商号或撤回其所出资本,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创业投资的三种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是一种创业性投资活动。创业投资由于投资时机、投资对象选择,以及资本额的大小、对投资收益的期望值等原因而具有较高的风险,因而对于这类投资活动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对于投资本身及其成效具有重要影响。一般而言,创业投资可采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基金制三种,三种形式

各有其特点:

1、公司制。创业投资采用公司制形式,即设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公司的运作机制及形式进行创业投资。一是能有效集中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二是公司以自有资本进行投资有利于控制风险。三是对于投资收益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在作必要扣除和提留后再作分配。四是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改制上市,使投资者的股份可以公开转让而以套现资金用于循环投资。但采用公司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其问题尚未暴露出来。但从其它投资采用公司形式的运作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能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道德风险比较集中。股东出资后,经理人掌握了日常决策权,而投资活动又不可能都经董事会讨论,由于经理人不持有公司股份,投资好坏虽与其有一定利益关系,但远没有与外部勾结所带来的收益大。在此情况下,经理人的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是凭良心做事,道德风险大。

二是易形成股东对公司的操纵。由于目前大多数创业投资公司是以政府或大企业集团为主出资建立的,大股东易左右公司,例如指定投资项目、改变投资原则和决策程序等。

三是不能形成有效的资本放大,运行成本居高。由于一家投资公司只能管理自己的注册资本,无法像有限合伙制或基金那样形成以1%的投入去管理100%的资金的放大效应。一般一家公司管理的资金平均不过1亿元左右,而管理人员至少在 20人以上,费用开支较多,有的几乎占到资金总额的4%,远远高于创业投资基金2.5%左右的管理费标准。

四是难以实现专家投资的初衷。由于投资公司是在某一股东支持下建立的,人才的使用非市场化,经理层往往是指派任命产生的,导致许多根本不懂创业投资的人从事高风险的创业投资活动。如果将资本金拿出去委托投资,则又形成新的投资成本。此外,采用公司制形成新的企业实体,依据税法规定要缴纳各种税收,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负担过重,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创业投资活动。

2.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创业投资采取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将创业投资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有限合伙制公司将公司股东分成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在出资额、责任性质和收益分配上,适应了创业投资风险防范的需要。在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中,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实行分段投资、分段入资,并要求确保投资本金安全。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人在这种投资中只承担有限责任,他们不直接管理资金,创业投资的具体投资活动则由一般合伙人,即对投资活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责,这种投资风险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做法,使具体负责投资操作的合伙人变成无限责任承担者,使投资收益变化首先影口向到经营合伙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由于他的错误决策使投资组织资不抵债,一般合伙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其它资产去弥补损失,这就使它的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从而可以有效弱化道德风险。由于有限合伙制既使创业投资有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提高创业投资机构的信誉,同时又能允许许多有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创业投资,能使一般合伙人投入的有限资本形成放大效应,吸引更大的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从而促进科技与实业投资的发展。

除以上方面外,按照世界各国税法,对于合伙包括有限合伙在内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法律对于这类企业组织不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限合伙公司将其收入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时才由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使有限合伙较一般公司具有减少税赋的优势,从而对拟从事创业投资的人或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3.投资基金制。投资基金制是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所谓投资基金,即由一定的组织发起设立基金,从广大投资者手中摹集资金交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定向投资,所得收益在提取必要管理费用后全部分给投资者的投资组织形式。由于基金在设立后,形成一种独立的资金,它既独立于发起人之外,又独立于管理人之外,并要接受托管人和投资者的监督,因而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投资风险,能将既想投资又不想过多地承担风险的犹豫不决的投资者的资金吸引进创业投资市场。在投资基金组织形态下,往往是——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管理几项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到一项基金并管理运作三、五年后,可以继续募集新的基金。当一项基金存续期期满时,新的基金又开始设立,由此形成资金在时序上和空间组合上的不断循环。

根据以上特点,创业投资采用基金的形式,一则使投资者的资产与管理人的资产分离,便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则有利于监督;三则不形成实体经营,可免于纳税;四则由专业人员负责投资活动,能够集中大规模资金。一般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都在数亿元,高的达几十上百亿元。这是基金型创业投资优于公司和合伙型创业投资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投资运作规模大,从而也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成本较低。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有限合伙是一种优于公司制,并能使一般合伙人更关注企业投资效益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从国际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来看,投资者往往更乐意采取这种组织形式。实行有限合伙组织形式,首先使合伙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投资经营效益相联系。有限合伙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即事务执行人,下同)要对企业投入资本,并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企业出现亏损,不能完全偿还债务时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从而促使他们加倍关注企业经营效益。其次,由于有限合伙允许经营者在投入极少资本(例如总投资的1%)的前提下,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代价取得企业的经营权,从而使风险投资家和有关科技人员能参与创业投资,使其少量投入能起到放大资本的作用。第三,有限合伙允许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实行认缴制,当企业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其认缴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企业选到好的投资项目时,又可以集中投入资金,既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本集合的效应,又能避免资金闲置浪费的风险。

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他们希望以其有限的资本取得更高收益,又不愿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能够满足他们的这一愿望。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形式,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在作必要扣除后完全分配给投资者,能使有限合伙人获得比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更高的投资收益,同时由于他们在这种合伙中只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程度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负责任相等,但收益却要高于有限责任公司。与此同时,无限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和他们在寻找高回报投资项目的能力、管理经验上的魅力和专业背景,能使其他投资者放心地把钱交给他们管理,从而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进而促进科学技术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有限合伙制在美国

风险投资起源于美国,其成功的实践也是在美国。经过数十年的曲折发展,尤其是八十年代以来的迅猛发展,使其成为推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发动机”。一大批企业,如Microsoft、Netscape、Intel、Yahoo、Amazon等都曾在其创业阶段通过风险资本的支持和培育而迅速成长为国际知名企业的。作为风险资本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公司的形成与发展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创新制度安排,它适应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反过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六条规定:“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因此,分析有限合伙制公司的产生原因及独特的治理结构,对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的风险投资组织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其余为企业或金融机构所属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支持的小型企业投资公司(SBIC)。有限合伙制公司涉及到三个主要参与者:有限合伙人(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一般合伙人(负责风险资金运作的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高科技企业的管理者)。有限合伙制公司的基本架构:

在美国有限合伙制公司能成为风险投资业的主流组织模式,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私人权益资本市场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一样,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并由此引发出代理问题。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它们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连接来有效地降低代理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有限合伙制公司的出现有其必然性。

2.SBIC的衰败导致有限公司合伙制的出现。SBIC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但运行的效果与政府的期望相差甚远,主要原因有:①许多SBIC在得到优惠货款后并没有投向新兴的高技术企业,而是作为债权投资投向具有稳定收入的企业,甚至是政府债券以稳获利息;②以个人为主要投资者的SBIC,由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使得高风险的权益性投资受限,SBIC难以再筹资金;③缺乏高素质的投资管理者也是SBIC衰败的原因之一。

3.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例如,优惠的税收政策,使得与公司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降低了经营成本。因为有限合伙制无需缴纳公司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有限合伙人在以证券形式得到投资收益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直到证券出售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ERISA修改条款允许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将退休基金投入到风险投资业等。

4.有限合伙制公司中,独立的风险资本家的作用是有限合伙制产生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与投资天使和企业与金融机构所属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经理相比,风险资本家具有广泛的社会网络、行业知识、管理技能和分析判断能力,加上他们长期专注于某个行业、领域甚至某个特定阶段,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而大企业的投资经理由于受母公司的战略目标、组织管理模式和激励方式的制约,难以适应风险投资,以致于八十年代以来,不少这样的风险投资公司也在模仿有限合伙制的模式,如AT&T所属的风险投资公司

5.美国的社会文化环境也有利于有限合伙制公司的产生。美国是一个高度个人主义的国家,具有强烈的冒险精神和创新意识,并且对风险和失败具有高度的忍耐性,出于获得创业成就感和追求巨大回报的内在文化动力,许多优秀的管理人才放弃本公司稳定的工作环境,投身到充满风险和机遇的风险投资行业。可以认为没有一支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队伍,也就没有有限合伙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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